重庆市社保单位参保须知
重庆新公司社保缴纳流程、个人社保如何办理?

重庆新公司社保缴纳流程、个人社保如何办理?众所周知,社保的缴纳具有强制性,只要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保。
那么,新公司如何缴纳社保呢?重庆市个人社保又是如何办理的呢?重庆市新公司社保开户办理流程公司办理社保,需要以下证件申请办理: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原件;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5、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6、企业法人或社保经办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章);7、《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去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即可。
重庆个人社保办理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户口簿等资料(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准备资料)。
且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62091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62091*20%=12418.2左右/年,医疗为62091*9%=5588.19左右/年。
同时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2、或者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自己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社保的。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
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须知(登记表)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单位社会保障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组织机构代 码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
单位类型
体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城镇个体工
商户 □其他
单位地址
行业代码
□中央 □省
□计划单列市 □市、地区
隶属关系 □县
□乡镇 □部队 □其他
社会保险登记证
编号
备注
注:参保登记当月25日前,须到地税管辖地专管员处办 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手续,否则无法正常缴费。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栏和“单位地址”栏填写的内容需与工商登记或有 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一致。
2.“行业代码”栏按照如下分类填写该类相应的代码:农、林、 牧、渔业-01,采掘业-02,制造业-0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04,建筑业-05,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电通信业-07,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08,金融、保险业-09,房 地产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 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3,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4,国家机 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15,其他行业-16。
经济类型
法定 代表 人或 负责 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电话
单位名称(章):
月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保日期 参保地区 单位 姓名 经办人 电话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保险 行业类别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劳社发[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发〔2005〕158号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漏报、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以下简称少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劳动者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1.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 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

重庆社保缴纳标准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社保缴纳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已经有了一些调整,下面将就重庆社保缴纳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和基数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2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10%,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5%、单位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单位承担,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和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至300%。
其次,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纳社会保险费用足额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子数据接口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
再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条例》,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也有所不同。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庆市对于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拖欠和迟缴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单位或个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而确定的,各项费用的缴纳比例和基数都有明确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身权益,也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渝人社发〔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重庆社会保险缴纳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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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对外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日-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2、参保单位注意定期修改网上查询密码,特别是在更换经办人员后应及时更改密码,避免相关信息泄露。
4、我中心会根据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参保情况及一定时期内颁布的新政策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培训会,会议通知在在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QQ群或通过手机短信发布。
4、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工伤生育待遇科:63022455 63022675
失业保险窗口:67308397
综合科:63022202
信息稽核科:63022238
基金财务科:67465866。
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其电子文档,同时提供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或任职材料等);如未提供劳动合同的,需职工本人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备注一栏签字、盖手印确认。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增加业务。
四、缴费公式
单位缴费金额=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五、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其电子文档。
注意事项:
(1)表格、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新增人员五项社会保险都必须参加,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只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机关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在办理年度内,养老、失业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保缴费,工伤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起参保缴费,医疗、生育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参保缴费。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资料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维护业务。
2、职工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需要变更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张)。
职工基础信息变更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新增职工当年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当年缴费基数、户口性质以及个人参保险种的合并等。
注:(一)对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补贴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二)对事业单位:以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
(3)缴费时间: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完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13号)和《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的规定,各险种的关账日期为每月20日(12月为31日)。所以参保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在每月18日前缴纳到账,否则会影响当月征收月结算的实缴数,造成欠费,影响次月月结算结果。欠费期间,会影响职工退休、转移、养老保险接续卡打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报销等业务正常办理。
(1)缴费程序:每月1-10日,参保单位到税务征收大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到开户银行缴费或到当地税务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缴费方式:可以在企业的付款银行转账支付,也可以缴纳现金(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受理现金缴纳,但收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以缴纳)。
工伤保险
0.3%~2.2%
——
0.3%~2.2%
——
按行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
——
——
——
——
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基数
1、新成立的参保单位和原参保单位新增职工以起薪当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核定)工资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5、新参保单位须在办理完社保参保手续后,于当月及时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社保登记。
6、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外咨询电话:63022110
参保科:社会保险公共业务:67463757;个人参保:63022289;养老医疗跨统筹转移:67465220;
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待遇科:63022498
医疗待遇科:67463969
(6)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后,请核对回盘参保状态及疑似达龄人员信息。
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计算
无人员增减申报
有人员增加申报
有人员减少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单位每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增加人员的办理月份-参保月份+2)×增加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减少人员的办理月份-减少月份+1)×减少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各险种缴费比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18年5月1日起一年内
注意事项: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属期为当月。
2、每月5日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市人力社保局或市社保局公众信息网(具体网址:/querydwyb/login.jsp),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单位社保编号,初始密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6位数,按网上密码设置提示,完成初次登陆密码修改和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后,即可在对应模块下载本单位各险种的缴费明细数据。网上数据下载平台每月5日后发布当月缴费数据,且只为参保单位提供当月和上月的数据下载。同时,每月社保中心会通过短信通知有达到退休达龄人员的单位,请收到短信的单位及时清理核对,办理人员减少、退休或人员信息维护。
(4)人员减少时间和减少原因应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上记载的时间和原因一致。
(5)工伤保险除每月1-20日正常办理外,在每月21日至月底期间按备案制度受理,收取一份增加表,写明工伤备案时间,请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及时到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该备案人员在备案期间发生工伤,则要求单位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
备注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
8%
19%
8%
失业保险
1%
1%
0.5%
0.5%
农村户口的职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互助金)
8.5%+1.5%
2%+5元/月
8.5%+1.5%
2%+5元/月
大额医疗个人缴费标准2014年3元/月,2015年4元/月,2016年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2、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
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其电子文档,同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人事变动材料或退休证明材料)。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我区所属街道社保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参保单位人员减少业务。
2、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全部应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即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单位每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增加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减少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
单位每名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缴费金额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增加人员月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
原有人员月缴费金额-减少人员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