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注意重点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游戏”不断升级,作为商业传播工具的广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在这其中,也凸显出《广告法》面临的十大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十大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领域中的一大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对策方面,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广告监管机构,实现全面的管控。
二、商品比较广告商品比较广告一般通过与竞争对手做比较来突出自身的优势,但这也容易引发广告诋毁、欺诈等问题,而且误导消费者。
对策方面包括建立和加强广告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
三、涉及儿童的广告目前涉及儿童的广告受到的监管较少,以致于有些企业会利用儿童观看广告时的好奇心理和影响力进行营销,建议采取立法、改革营销方式和监管手段等多种方法,对涉及儿童的广告进行整治。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违反公序良俗广告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张、露骨暴露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现象。
对策方面,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和社会宣传,引导广告企业和市场主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行业内部良性发展。
五、隐含广告隐含广告通常是在非广告场合下间接地宣传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宣传效果往往不亚于直接的广告,而且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对该问题的解决,建议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
六、广告文化水平低下广告文化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内容贫瘠、形式简单等一系列问题。
对策方面,应大力推广文化创意、注重人才培养、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广告的文化水平。
七、广告形式单一广告形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广告过程中缺乏多样性、创意不足、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告商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通过涵盖手机、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广告形式来提升广告扩传效果。
八、广告形式没趣广告没趣主要表现为广告内容枯燥、生硬、没有趣味性。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2023年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旳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对消费者启到一定旳保护作用,对药物广告旳内容也有明确旳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旳有关新广告法旳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增进广告业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旳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旳商品或者所提供旳服务旳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旳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旳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旳规定。
第四条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旳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公平、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助于人民旳身心健康,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旳提高,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旳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旳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旳内容;(七)具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旳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旳其他情形。
新广告法禁用词2023

新广告法禁用词20232023年新广告法禁用词是指依据最新颁布的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禁止使用的词语。
这些词语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遏制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行为,提高广告行业的规范性和诚信度。
以下是对2023年新广告法禁用词的相关参考内容。
1. 虚假:广告中禁用虚假词语,不得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功效等进行不实宣传。
禁止使用一些常见的虚假词语,如“绝对保证”、“无副作用”、“通杀”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2. 治愈:禁止使用“治愈”一词,特别是针对一些严重疾病,如癌症、艾滋病等。
广告中应用谨慎词语,如“改善”、“减缓病情”等。
3. 保证:禁止使用“保证”一词,强调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与结果,容易产生误导。
广告中应使用真实可信的表达,如“有望”、“可能”等。
4. 最好:禁止使用“最好”一词,以避免夸大事实。
广告中可以使用“更优质”、“更适合”等表达方式,注重客观事实和明确要点。
5. 独家:禁止使用“独家”一词,特别是对于某种产品或服务声称独家拥有。
广告应进行客观宣传,注明以上信息,不得产生误导。
6. 无限期:禁止使用“无限期”一词,特别是涉及价格、服务等方面。
广告中应明确说明有效期、续费信息等,以提醒消费者。
7. 保养:禁止使用“保养”一词,特别是对于某种产品的使用效果和保养功能。
广告中应提供客观信息,注重产品功能与用户需求的匹配。
8. 高效:禁止使用“高效”一词,特别是对于某种产品能够迅速解决问题的虚假宣传。
广告中应突出产品特色,注重事实性描述。
9. 特效:禁止使用“特效”一词,特别是对于某种产品的神奇功效。
广告中应强调产品的科学原理、研究依据和适应对象范围。
10. 无痛:禁止使用“无痛”一词,特别是对于某种治疗或手术的无痛保证。
广告中应提供相关的医学知识和信息,告知患者真实的情况。
总之,2023年新广告法禁用词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广告真实、准确、科学。
广告商应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在广告宣传中做到诚信守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广告法课件

案例2: 海信电视,中国第一
• 2016年6月10日,欧洲杯揭幕 战在法国巴黎圣丹尼斯球场举 行,56年来第一个中国品牌广 告出现在了欧洲杯赛场:“海 信电视,中国第一”(英文版 为“Hisense,CHINA‘S NO.1 TV BRAND”)。 • 那么,这则广告是否违反广 告法呢? (讨论)
案例
• 2013-2014年左右, 吴江 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吴江日报等报刊杂志上 发布理财广告, 理财广告 未进行风险提示。苏州市 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 商行作出了罚款八万余元 的行政处罚。
பைடு நூலகம்
房地产广告准则(亨通地产)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 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 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顶级词汇的 宣传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 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从虚假广告定义上分析,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是在广告内容上具有虚假或引人误解 的内容;二是在结果该广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在修订中这个定义几乎没有什么大的争议, 符合执法实践的需要。这种原则性宣示与具体情形列举相结合的安排,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将有利于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 判定和查处虚假广告时要遵循以下注意事项: 1.广告所传递的信息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 2.广告内容似是而非使消费者陷于认识错误,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时仍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3.广告的陈述或表述须具有实质重要性。所谓实质重要性,也就是说,广告的陈述或表示须能 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动机。 4.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属于情感性的诉求。 5.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认定为虚假广告。 6.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 素,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 7.注意区分合同违约与虚假广告 8.依据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主要的证明责 任。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正式生效。
本细则的实施旨在规范和引导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广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广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广告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广告企业和广告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等要求制作和发布广告信息。
广告应当遵循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严格按照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以及它的质量、分类、定位等要求进行描述和说明,不得玩弄文字游戏、故意模糊真相,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 广告的合规审查广告主、广告代理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合规审查,保证广告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其他规定,做好广告合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审查不合格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广告主、广告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责任追究。
第四章: 广告的主体责任广告主要承担广告信息真实、合法性的责任,并对广告发布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代理机构应当对广告主的广告信息审核、宣传方式、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广告服务商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广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广告的宣传方式广告应当在规定的媒体范围内发布。
广告企业、广告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则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禁止在公共场合或者其他违规的场景中发布广告信息。
针对网络广告、移动广告、社交平台广告、智能设备广告等,应当结合行业性质、特点,制定相关规范,严格限制广告的不良内容和宣传方式。
第六章: 广告的投放标准和评估广告投放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投放标准和评估要求。
广告广告应当保证播出范围、媒介资源、投放时间等参数真实、准确,严格禁止通过堆粉、水军等手段虚假扩大曝光量。
广告监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监测、评估、行业科研工作职责,力求保证广告投放行为真实、透明。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3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____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____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____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告法规 重点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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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新修订的《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本所律师经整理后,总结出以下《广告法》修改后的部分主要重点,现呈贵台及贵司查阅及参考,以便贵台及贵司在日后相关的广告经营中注意及防范相关风险。
新《广告法》实施后需要注意的以下重点:
1、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
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
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
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
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4、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
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
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广播电
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
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
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
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
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5、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
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