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政策解读教案资料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书

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书一、协议背景为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利益,本协议由公司与员工签订,约定双方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事项。
二、保密义务1. 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客户信息、营销策略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保密信息。
2. 员工应妥善保管公司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不得将其带离公司或复制给他人,离职后应将所有相关资料归还或销毁。
三、竞业限制1. 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与公司从事竞争性业务或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该期限为离职后的两年。
2. 离职后,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誉和利益。
四、违约责任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员工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适用于员工在公司离职后的一切行为,无论离职方式为主动离职、辞退或合同到期终止。
2.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有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六、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以上为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书的详细内容,双方应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如有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企业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详解

企业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详解一、引言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合作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合作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本文将详细解析竞业限制条款的作用、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竞业限制条款。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作用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约束力较高的法律条款,它可以约束离职员工或参与企业合作的个人,以防止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合作企业相竞争的工作。
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作企业的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和商誉。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1. 禁止离职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领域的竞业活动:竞业限制条款通常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合作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这可以有效避免离职员工直接竞争原雇主,侵犯其商业利益。
2. 禁止与竞争企业合作:竞业限制条款还可以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竞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这可以避免离职员工利用原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对原雇主进行间接竞争。
3. 保护商业机密和商誉:竞业限制条款还可以强调离职员工对于原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商誉的保护义务。
离职员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不得诋毁原雇主的声誉,以免给原雇主造成损失。
四、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供参考:1. 合理期限:竞业限制期限应合理,过长的竞业限制期限可能被法院视为对离职员工的不当限制。
具体期限应根据行业的特点、离职员工的职位和原雇主的商业利益等因素来确定。
2. 合适范围: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员工从事相同或类似领域的竞业活动进行限制,但限制的范围应合适。
不当的限制可能被法院视为对离职员工的不公平待遇。
3. 经济补偿:一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原雇主为被竞业限制的离职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离职员工因竞业限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4. 法律适用地: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法律适用地应明确约定,以避免法律解释的纷争。
五、竞业限制条款的可执行性竞业限制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竞业限制协议解析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竞业限制协议解析[正文]一、竞业限制合同的目的和约定竞业限制合同是一种在雇佣关系结束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雇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进行约定的合同。
该合同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并防止雇员利用其在雇佣期间获得的商业信息对雇主进行不公平竞争。
在竞业限制合同中,一般需要明确以下内容:1. 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即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2.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即离职后,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雇员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3. 竞业限制的行为范围:即离职后,雇员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同行业内开展类似业务、合作或从事类似产品的研发等。
4.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即雇员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雇主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二、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要求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要求如下:1. 合法合理:竞业限制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合同条款不得过于苛刻,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
2. 符合公序良俗: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对雇员造成过大的压迫或侵犯其人身权益。
3. 保护雇员利益:竞业限制合同必须合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就业自由的过度限制。
4. 书面形式:竞业限制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三、竞业限制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合同的解除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履行完毕、达到约定期限等方式来实现。
另外,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除。
对于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是以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为前提。
违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1. 违约方赔偿:违约方需要向被侵权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该包括因违约行为给被侵权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教育培训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完整版.doc

教育培训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完整版一、协议目的二、保密内容1.公司培训资料和教材,包括但不限于教案、教材、试题、备课内容等,视为公司的商业机密,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2.公司的商业模式、营销策略、客户信息、合作伙伴名单等,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的信息,都属于公司的保密内容,员工离职后不得将其透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非关联方。
三、保密义务1.员工在合同终止后仍应对公司的保密内容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2.员工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保密措施,确保公司的保密内容不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得。
3.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保密文件和资料,不得将其复制、截屏、传播或外借。
四、竞业禁止1.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所从事的教育培训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不得成立或参与与公司竞争的教育培训机构。
2.离职员工不得聘用或利用现任公司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加入他们所从事的任何竞争对手。
五、违约责任1.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员工应承担因违反保密条款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的竞业禁止条款,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停止违约行为,并有权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公司的损失。
六、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员工离职后继续有效,直至员工保密义务终止。
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受到法律的管辖。
3.对于本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任何未经书面确认的修改或补充均无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竞业限制知识》课件

竞业限制的应用范围
对公司内员工的限制
竞业限制可以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机密信息直接从事竞争活动。
对公司外员工的限制
竞业限制可以保护雇主的业务机密,防止员工流失后对雇主进行直接竞争。
竞业限制的具体规定
时间和地域限制 内容限制
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从 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客 户资源和人脉关系进行直接竞争。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劳动者可以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
《刑法》中的规定
违反竞业限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 相关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竞业限制的实践应用
1
优点和缺点
竞业限制可以保护企业利益,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但也可能限制劳动者的职业发 展和就业自由。
实践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慎重考 虑双方利益,确保协议合法、 合理且有效可执行。
3 防范竞业限制协议
的违法风险
竞业限制协议应符合法 律规定,遵守法律程序, 避免协议内容涉及违法 违规行为。
总结
实践应用的重要性
合理应用竞业限制可以保护雇 主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践应用中的法律风险
竞业限制协议的制定和执行需 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以 免引发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
《竞业限制知识》PPT课 件
通过本课件,您将深入了解竞业限制的定义、应用范围、具体规定、法律规 定,以及在实践中的优点、缺点以及合理应用的方法。
什么是竞业限制
1 定义
2 有效性和合理性
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 中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在一定的时间和 地域范围内不能与雇主竞争。
《商业秘密法》课程教案

《商业秘密法》课程教案内容安排:计划36学时,其中教师讲授28学时,案例讨论8学时。
讲授内容分为9讲。
第一章商业秘密保护理论基础及其演变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商业秘密保护若干理论基础;掌握各种理论基础的优点和局限。
教学重点和难点:衡平法下的禁令、合同关系理论、不正当竞争下的侵权理论、人格理论、各种财产理论、违反义务理论的具体含义、历史渊源、区别。
教学方法与手段:介绍前述各种理论的历史来源、经典判例,比较各种理论的优劣,诠释商业秘密保护最合理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概念一、什么是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种类三、商业秘密的特点三、商业秘密法发展概况第二节商业秘密法的理论基础一、衡平法下的禁令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二、合同关系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三、不正当竞争下的侵权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四、人格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五、各种财产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六、违反义务理论起源、内容、发展历史七、各种理论的比较复习与作业要求1.各种理论的基本含义2.各种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3.各种理论之优劣比较考核要点:各项理论的衍变历史,各项理论的优劣参考文献:1.黄武双:《经济理性、商业道德与商业秘密保护》,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2.唐海滨;孙才森;梁彦;王莉萍:《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04期;3.刘春田;郑璇玉:《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4.张敏:《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考察及建议》,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10期;5.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世纪回顾》,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6期;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基本法律政策教学目的和要求:维护商业道德、激励创新与研究等主要政策,以及利益平衡、鼓励自由竞争、保障员工自由流动、充分运用知识、保护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等若干衍生政策的基本含义、内在逻辑体系。
全方位解读竞业限制范围课件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可以 避免行业内的不良竞争和资源浪费, 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防止过度竞争
在某些过度竞争的行业,竞业限制 可以抑制企业的过度竞争行为,降 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成本。
竞业限制在个人职业发展中的应用
保障个人职业安全
对于一些高度机密或核心岗位的员工,竞业限制可以保障他们的职 业安全,避免因工作关系暴露机密而遭受损失。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 偿条款,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核 心竞争力。
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
01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法、合理和 必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 良俗。
02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 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条款等, 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 原则。
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后果
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雇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 其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行业
补偿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一般限定在与用人单位业 务相竞争的行业或领域内。
为了平衡劳动者的权益,竞业限制协议中 通常会包含相应的经济补偿条款,以弥补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员工签订协议, 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 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与雇主 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竞业限制在行业中的典型案例
01
案例概述
某互联网公司在招聘高管时,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在离职后一
定期限内加入竞争对手公司或自行开展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02
竞业限制条款
该协议明确规定了禁止行为和期限,并要求高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案例分析PPT课件

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 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 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 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 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 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7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范
围和预期收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故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 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 款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 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保 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并没有就补偿金进行约定, 王某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金,王某亦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故双方已通过事实 行为的方式宣告“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故网络科技 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缺乏 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6
案例二:“只限制无补偿”,劳动 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开发部职员,曾与该公司签订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王某在离职后两年内 的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若违 反约定,王某将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在双方劳动合同到 期后,王某在家待业3个月,网络科技公司未向王某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王某到某网站就职,继续从事相关的 技术工作。网络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王某违反了《保密 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于是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王 某主张,双方虽签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补偿金 进行约定,且其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亦没有实际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金,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最终,法 院没有支持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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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政策解读案例十三:协议未约定,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补偿合理吗?汪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汪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发经营同类产品。
可近期,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汪某,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汪某的要求是合理,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自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故本案公司不得拿“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说事。
汪某可以据此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竞业限制的扩展阅读: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及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
用人单位不应对不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设定竞业义务,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也徒增企业的支付成本。
对于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地方法规规定不一,如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因此,竞业补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是否为同一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可见,设定竞业义务是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手段。
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另订竞业协议方能苛以义务,否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离职员工的竞争性流动。
因此,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以书面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
而保密义务则是基于员工忠诚勤勉的职业道德义务,任何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一般员工都应遵守保密义务,其并非以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月工资仅5000元的职工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甚至超过了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总收入,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提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
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会将工资福利待遇中的一部分作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就该补偿方式经常发生纠纷。
用人单位需要有证据证明工资福利待遇中的部分确属提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有别于工资,且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若无法证明,则该做法不合法。
企业可否单方免除竞业义务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一)可以约定的义务人不同1.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2.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二)支付费用不同1.对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在职期间的保密津贴;2.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有如下限制:第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第二,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三)侧重点不同1.保密协议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2.竞业限制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四)法律责任不同1.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五)期限不同1.2.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3条并没有对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限制;3.4.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了限制,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
保密协议案例十六: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3年前,马某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
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如违反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后来,马某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将其在原软件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
该软件公司以马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三万元,马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
那么,请问:1、该软件公司的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马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解析:本案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侵权。
本案中,马某利用其在某软件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侵犯了该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马某不履行同软件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马某应按协议约定赔偿该公司三万元。
案例十:单位对曾某进行“竞业限制”,合理吗?曾某是某软件公司的司机,入职时,曾某与公司其它所有员工一样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约定员工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工作,如员工违约,应赔偿甲公司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曾某工作3年后到了另外一家软件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被甲公司认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