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____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自然灾害频发的趋势日益明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的冲击,我市制定并实施了____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地组织救助工作。
二、指挥机构与职责1.市级指挥机构:设立市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救助工作。
中心由市政府牵头,涵盖多个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设立临时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救助行动。
2.区级指挥机构:各区政府设立区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中心,负责各区的救助工作。
中心由区政府牵头,涵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并设立临时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救助行动。
三、预警与应急响应1.预警系统:完善灾害预警系统,建立与国家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信息。
2.应急响应级别:制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
市级指挥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和预案,及时发布应急响应通知。
四、救助队伍与装备1.救援队伍储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储备制度,培养专业的救援人员,确保在灾情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到救助工作中。
2.救助装备准备: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救助装备库,包括救生器材、通讯设备、运输工具等,以满足不同灾情的救助需求。
五、灾害应对措施1.洪水灾害:对于洪水灾害,设立专门的防汛指挥部,全力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包括加强对堤防、水库、河道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疏通排水系统,组织人员转移和提供临时避难所等。
2.地震灾害:对于地震灾害,加强对易受地震影响的建筑物的巡查和安全评估,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民众的自救互救意识。
3.台风灾害:对于台风灾害,建立完善的应对措施,及时发布台风路径和强度预报,组织人员和船只的转移,做好水库、堤防等防台准备,加强对易受台风影响的建筑物的检查和加固。
4.雪灾和寒潮:对于雪灾和寒潮等极端天气灾害,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加强对公共交通、供暖等关键设施的保障,组织人员转移和提供临时避难所等。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为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
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灾害预警响应3.1 各级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预警响应。
3.2 预警响应措施包括:(1)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2)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
(4)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减灾委报告自然灾害信息。
4.2 各级减灾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信息。
国家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应急救助工作。
5.2 二级响应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定义1、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的救助政策编制的救助机构的备案文件。
2、预案的宗旨是根据国家自然灾害特定的类型、范围和影响,预定好救助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制定灾害应急救助计划,以便国家及时高效地救助受灾群众,缓解受灾民众的苦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健康发展。
二、行动原则1、以安全为原则:灾害及时下拨救助物资,保障灾害救助行动安全有序进行,确保灾害现场从未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以合理为原则:以救助需要、救助对象、救助措施等因素形成救助计划,合理安排各种资源,尽可能发挥灾害救助活动的积极性。
3、以及时有效为原则:采取快速有效的应急措施,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尽可能减轻灾民苦难,及时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
4、以守约为原则: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救助义务,妥善处理契约规定的支付、理赔等法律问题。
三、实施措施1、制定救助计划:认真调查灾情,根据救助需求、灾情程度和受灾范围决定总体的救助计划,确定立项资金,确定救助对象、决策机构及负责人,确定每类灾害救助的时间、程序、计划、措施、具体责任人,确定政府部门及社会救助机构协调组织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责和实施措施。
2、权责分明:领衔单位负责统筹组织,领导批准资金和重点救助对象等,把救助项目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救助机构,从事每类灾害救助活动的单位和负责人负责把握质量,分项任务明确,保证按期完成预定的救助任务。
3、有效监督: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强化灾害救助的数据统计、督查、监督并严格执行有关检查和考核,对实施救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问题及时发现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确保灾害救助的高效完成。
四、考核机制1、检查监督机构在救助计划实施过程中及时调查、监督、考核,并依法及时加以处理;2、检查监督机构把握好发放救助物资的质量,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安全检查;3、各级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发放的救助物资是否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发放,对发放滞后、质量不合格、低于标准等事项依法督促改正;4、各级政府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救助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拨款对成果绩效进行评估,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引言自然灾害是一种无法人为控制的自然现象,具有突发性和毁灭性。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制定《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灾害发生时快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2. 灾情评估与应急响应2.1 灾情评估2.1.1当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迅速组织灾情评估工作,了解灾情的严重程度、受灾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
2.1.2灾情评估结果应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有关数据要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2.2 应急响应级别2.2.1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国家将自然灾害分为不同级别,并为各级政府制定应急响应级别。
2.2.2不同级别的自然灾害将采取不同的救援措施和资源调配方案。
3. 救援组织与指挥体系3.1 救援组织3.1.1国家应建立统一的救援组织,负责协调各地救援力量的调度与指挥。
3.1.2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本地区的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提前培训专业队伍。
3.2 指挥体系3.2.1在救援行动中,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指挥体系,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3.2.2指挥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3.2.3各级指挥部要与媒体及公众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发布救援信息,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4. 救援物资与装备保障4.1 救援物资储备4.1.1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包括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救援车辆等。
4.1.2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和历史经验,及时补充物资储备,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装备保障4.2.1国家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提供先进的装备保障。
4.2.2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特点,购置适宜的救援装备,并定期检查与维护。
5. 救援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5.1 救援人员培训5.1.1国家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技能和心理素质。
5.1.2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1.4.2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响应,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
1.4.4 科学决策,规范操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科学决策,规范操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效能。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专家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灾害预警响应3.1 预警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预警行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4.2 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国家应急响应5.1 级响应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减灾委员会立即启动级响应,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预案一、预案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地震、洪水、台风、干旱、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三、预案目标与原则(一)预案目标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2. 减少财产损失;3. 恢复灾后基础设施;4. 维护社会稳定。
(二)预案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快速反应,协同救援;4. 科学应对,规范操作;5. 社会参与,共同救援。
四、组织架构与职责(一)组织架构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
(二)职责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指挥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问题。
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协调各级部门和单位开展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落到实处。
五、预警与信息报告(一)预警1.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系统,实现自然灾害的及时预警。
2. 当发生自然灾害预警时,各级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信息报告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各级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2. 各级指挥部应实时更新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应急救援与救助(一)应急救援1. 各级指挥部应根据灾情,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024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是不可预测且常常造成严重破坏的现象,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救助应急预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一、建立统一指挥体系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建立起统一指挥体系,确保各方资源的统一调度与协作。
通过建立指挥中心,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影响。
二、做好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了解最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
三、组织灾害救援和救助行动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各方参与灾害救援和救助行动。
开展搜救工作,救助被困群众,转移受灾群众,提供食品、药品、床具等物资支援,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加强灾后重建和防灾减灾工作灾后重建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级政府应加强灾后评估,科学规划重建方案,做好灾区基础设施和房屋的修复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同时,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提高人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减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
五、加强国际合作自然灾害无国界,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应对。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和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挑战。
2024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实施是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切实落实责任,全力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能够更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的挑战,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2024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生活救助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 、饮用水、衣被、取暖等 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受 灾人员基本生活。
医疗救治
组织医疗卫生力量赶赴灾 区,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卫 生防疫等工作。
19
05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2024/2/29
Hale Waihona Puke 20善后处置工作2024/2/29
受灾人员安置
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0
培训与演练工作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的专 业素质。
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培训,提高其应对自然灾 害的能力和水平。
2024/2/29
定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 高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31
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作用
预案旨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 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确保在 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 行救援和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 灾害带来的损失。
4
法律法规依据
宪法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人 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明确突发事件的定义、分类、应对原则、应急管理 体制等,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 供法律依据。
相关部门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各种因素进行实时监测,确保
及时、准确地掌握灾害预警信息。
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 速、准确地传递信息,为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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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国务院、国家减灾委负责人、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或政府、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国家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国家减灾委会商会,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水利部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国家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部、受灾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国家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国家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国家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民政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