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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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总1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客户分类 0第三章客户营销 (6)第四章客户服务 (9)第五章客户管理 (11)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服务体系,推行客户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我行客户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是指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关评定标准,向我行申请消费类贷款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客户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维系、层级服务、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五条分类原则。

消费类贷款客户分为一至五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户籍、学历、家庭资产、是否有特殊技能等基本信息;(二)客户的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所在行业、工作单位、担任职位、薪酬等;(三)客户的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征信记录;(四)客户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存款、理财、贷款和客户在银行获得的评级情况等;(五)其他与客户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一类客户标准:(一)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收入稳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正式编制公务员,副团级以上(含副团级)军官;2.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员工;3.公立学校或当地知名私立学校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校领导职务;其中,对于部属高校可以为担任一级学院院领导职务;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获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上(含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的正式编制医生(中药、西药人员,护理人员,其它卫生技术人员),或担任院领导、一级科室负责人职务;5.优质企业总部(在华总部)、省(大区)级分支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省(大区)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目录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2)第三章合作项目准入管理 (5)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7)第五章附则 (1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12)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合作项目的准入流程 (12)第三章贷款申请受理 (21)第四章贷款授信调查 (25)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 (26)第六章贷款签约与发放 (28)第七章附则 (3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手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自然人销(预)售,并在竣工验收后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住房,包括期房和现房。

期房是指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一手住房。

现房是指已竣工验收、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在销(预)售前已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一手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和条件,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均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11年版)》(以下合称《二手房贷款业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

第二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第六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发放,分为下列五类模式:(一)见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放款:我行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之后,发放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015年版,含定日对日修改)概述综述

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015年版,含定日对日修改)概述综述

(XF 2001)V.201504 合同编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人、借款人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

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担保合同名称:《》,担保合同编号:。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可用于如下第种(只能选择一种)用途:壹: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用车,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

贰:个人助学,包括个人国内助学和个人出国留学。

个人国内助学,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国内攻读各类学位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学费以及部分生活费用,其中采用保证和信用方式的贷款不支持生活费用途;个人出国留学,仅限于支付受教育人在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简称“提款型留学用途”),以及受教育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简称“非提款型留学用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贷款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贷款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贷款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产品,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其贷款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规则:
1. 贷款对象:个人、企事业单位、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贷款产品的特定条件,如有稳定收入、有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等。

3.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条件确定,每种贷款产品可能有不同的额度上限。

4.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产品的不同,利率可能有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形式。

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客户信用等级确定具体利率。

5. 还款方式:一般有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两种方式。

具体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产品的不同而定。

6. 担保要求: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类型的不同,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

7.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产品的不同,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到
30年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贷款规则,具体规定可能
会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政策、贷款产品类型和申请人的情况有所不同。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咨询银行或查看相关资料获取最新的贷款规则和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农小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农小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烟农小额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第三章贷款业务流程 (2)第四章贷款发放与资金拨付 (6)第五章贷后检查与风险控制 (7)第六章贷款回收 (8)第七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烟农小额贷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1829号)等相关业务规定及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烟农小额贷款”是指我行向与烟草公司签订《烟草种植收购合同》的资信良好的烟农发放的,用于购置烟苗在移栽大田时所需基肥、地膜以及烤烟所需燃料等烟草种植相关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烟农小额贷款采用我行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的方式发放。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批复开办烟农小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五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与烟草公司签订《烟草种植收购合同》的烟农(若当地不逐户签署合同,则应提供其他同效力的材料证明借款人的合法烟草种植行为),同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贷款的基本规定:(一)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者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六条贷款金额。

单笔贷款最低为1000元(含),最高为5万元(含),贷款金额最小单位为100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条贷款利率。

烟农小额贷款年利率下限为9.9%。

各一级支行可根据当地市场竞争情况决定贷款利率,经省分行批准后施行,并向总行报备。

总行将结合市场竞争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情况,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指导利率,各分行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行指导利率。

第九条还款方式。

烟农小额贷款可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三种还款方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__个人商务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__个人商务贷
3、审批岗/审批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报送贷款业务资料的全面审定,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审批主管岗还需负责协调审批中心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检查岗。逐笔审核新发放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通过小额信贷管理系统,对贷款行日常贷款管理落实情况实施日常性非现场检查,督导其按照业务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督导信贷员进行贷款催收。对不良资产催收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行的贷后管理进行现场检查;全面监控和分析贷款行信贷资产质量和品种、结构变化情况,重点监控高风险贷款账户和高风险区域、行业贷款变动情况,并及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反映。
(三) 营销、信贷与会计账务相分离,是指营销人员、信贷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严格分离,营销和信贷人员不得从事贷款发放会计操作,不得接触现金账务,不得代为保管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不得代收代取借款人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前、后台的机构设置
(一)前台业务由具体经办贷款业务支行的信贷部门(含各级分行直属支行、直属营业部或一级支行,下同)负责。贷款行应配备信贷业务主管岗、客户经理岗、综合岗、信贷员岗、记账岗等岗位。贷款行须贯彻落实总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制度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市场营销、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贷款条件落实以及贷款发放和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自然人,贷款行则指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批准具体经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包括经办业务的一级支行和各级分行的直属支行(营业部)。
3、综合岗。负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所经营企业的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对审批通过的贷款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办理担保物的抵押登记、公证或保险等手续,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保证担保 (6)第四章抵押担保 (20)第五章质押担保 (43)第六章附则 (6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信贷担保管理,提高信贷担保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促进我行授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尖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信贷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

确保信贷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确保担保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尖性,及时开展担保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性原则。

考虑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审慎确定抵(质)押率,保守估计担保债权金额;(四)差别化原则。

根据不同类别抵(质)押品的特点,在准入、调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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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0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合作方准入及管理 (1)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5)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7)第五章放款模式与贷款担保 (8)第六章营销、受理与调查 (9)第七章审批、签约与发放 (12)第八章贷款支用与用途监控 (14)第九章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单式填写 (14)第十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制度,明确操作流程,统一业务制度执行标准,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4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额度类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4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4年版)》(邮银发〔2014〕20号)等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房屋贷款、额度类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其中,个人房屋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及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额度类消费贷款包括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含代发工资户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是在现行消费贷款业务制度范围内对部分制度条款的细化,细则未按原制度分贷种撰写,每条细则适用范围在每条细则前注明。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合作方准入及管理第五条[机构职责][一手房贷款]二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可视情况要求辖内一级支行协助开展项目营销、调查、材料搜集及合作方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关联方认定][一手房贷款]开发商关联企业为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的,开发商和关联企业应属股权关联,各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对关联层级和持股比例进行限制。

开发商关联企业为四级或暂定资质的,但满足注册资本金(800万元)、房屋累计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标准,开发商仍可视同为三级资质进行准入。

开发商和关联企业应属股权关联,控股或关联关系层级不超过两层,且关联公司占开发商股份比重不得低于25%。

多个关联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竣工面积不可累加。

具备开发商资质和视同资质按照同一标准执行(下同)。

第七条[竣工标准认定][一手房贷款]房屋竣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房屋主体结构完工,已开始交房;(二)房屋已竣工验收;(三)房地产开发商或购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调查人员可通过调阅房管部门档案、网络信息查询、查阅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相关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确认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

第八条[外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标准][一手房贷款]开发商(含关联企业)具备三级(或视同三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可以参照相应资质非外资房地产企业准入标准执行。

如开发商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且开发商不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当期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九条[项目位置][一手住房贷款]具备三级开发资质及视同三级资质的开发商,开发的一手住房期房项目位于县域地区的,应位于县城核心位置,包括生活设施完备、交通便利、有一定聚集人口的老区和新区。

一手商业用房项目应位于市中心已成熟商圈范围内,包括生活设施完备、交通便利、有一定聚集人口的老区和新区。

第十条[项目准入标准][一手商业用房贷款]对于已竣工验收、可取得产权证明的一手商业用房项目(不含写字楼项目),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准入:(一)参照二手商业用房业务标准执行,房屋价值取购房总价和抵押房产评估价孰低值;(二)参照一手住房贷款现房项目准入标准,进行项目准入。

第十一条[项目准入流程][一手房贷款]对于不符合我行备案制准入标准的项目,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应退回申报机构,根据制度要求重新上报审查审批。

对于续建项目,要求如下:(一)总行准入的、符合备案制标准的续建项目,可按照项目备案流程和最新授权文件,报有权备案机构备案准入。

(二)合作项目中包含住宅、底商、车库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准入。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一手房贷款](一)合作项目开发商的准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工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等)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复印件、权威网络信息查询打印证明、调查人员在相关部门的查询结果等。

(二)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有权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就合作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中,有权决策机构表决生效标准应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一手房贷款]《合作项目调查报告模板》、《个人一手房(期房)贷款合作项目备案表模板》为范本模式,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变更审批][一手房贷款]合作方准入审批意见中,放款模式、担保模式、合作额度等要素变更的,按照原业务申报流程办理,并上报至原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等级不得低于原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一手房贷款]合作协议签署期限由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结合具体合作情况自行确定。

合作协议到期后仍有合作需求的,申报单位应向有权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至少包含合作额度、合作范围、前期合作情况,有权审批机构审核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

开发商提供阶段性及全程担保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最新企业章程;(二)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附注,原则上应经过审计)和近期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证明资料;申报单位应重新查询企业征信情况,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经营情况一并反映在提交的书面申请中。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消费贷款]关于一至五类客户岗位级别认定标准,参照《全国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分级一览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客户分类][消费贷款]自雇人士经营年限是指自雇人士对于同一经营实体持续经营的年限。

第十八条[客户分类][消费贷款]第五类客户应包含农户,各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可视情况出台准入调查实施细则。

农户定义: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但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十九条[贷款条件][消费贷款]在核算已有负债时,借款人(含配偶)信用卡透支金额以及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可采用大额资产进行覆盖,其中短期小额负债可视同客户资产可以覆盖,无需另行提供大额资产,“小额”是指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短期”是指剩余期限短于1年。

大额资产认定标准为:(一)有价证券,不包含股票,其价值以账面本金为准;(二)房屋价值为房屋单价与房屋面积(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为准)的乘积。

房屋单价认定标准由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制定,可参照房管部门出台的当地房屋成交指导的价格、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结果、研究机构发布的研究结果、我行房地产数据库建设中搜集的房屋价格等执行;(三)车辆价值认定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二手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条件][消费贷款]在核算税后收入时,正常缴纳的公积金缴存额(个人及单位缴存)可计入月均税后收入。

公积金缴存额获取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报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对账单、公积金中心官网查询结果。

经办行可视情况选择其一作为核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贷款条件][消费贷款]为证明借款人还款能力、居住稳定性,需提供其所(共)有房屋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作为大额资产证明的、信用消费贷款中需在贷款行所在城区拥有所(共)有产权房屋等情形,该房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已获得房屋所(共)有权的商品房、自建房、两限房、经适房、单位分配住房等,严禁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工厂配套宿舍等作为判断客户所(共)有产权房屋的依据。

(二)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可在房管局查询所(共)有权归属的一手期房,可提供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管局查档证明作为业务申请材料。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二十二条[授信额度][额度类消费贷款]同一客户(以家庭为单位,下同)可在我行办理不同类别的额度类消费贷款;但对于同类额度消费贷款,同一客户仅可办理唯一额度。

第二十三条[贷款金额][汽车消费贷款]所购车辆价格认定时,经销商可在贷款审批前提供购车发票的,所购车辆价格应按照购车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装潢费、附加配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和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较低者认定;经销商无法在贷款审批前提供购车发票的,所购车辆价格应按照购车合同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装潢费、附加配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和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较低者认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期限][信用消费贷款]对于代发工资合作协议每年自动续约的情况,可视为期限在三年以上,但是应将额度年检日期设定为代发工资协议到期前一周内。

若经年检发现代发工资单位未与我行续约,应要求借款人追加我行认可的的担保方式或提前结清该笔贷款。

第二十五条[贷款利率][消费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征信为次级类(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至少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基准利率的0.1倍,抵押类消费贷款的抵押成数应至少下降5%。

对于借款人配偶不作为共同借款人但为抵押物共有人的情形,主借款人为一至三类客户的,可以征信等级较优的为准。

对于客户资质较差、抵押物房龄较高或单价较高或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市场风险较大的贷款业务,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适当缩短贷款期限或降低贷款抵押成数。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房屋贷款]购买首套商业用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套商业用房的,各一级分行消费信贷部门可根据辖内同业利率水平自行确定上浮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第五章放款模式与贷款担保第二十七条[放款模式][汽车消费贷款]第五类客户如果已经满足借款人授权我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条件,视为已符合我行抵押登记前放款模式要求,可以不再提供除车辆抵押以外的其他全程或阶段性担保措施。

第二十八条[贷款担保][房屋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一)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车库、车位、地下室、阁楼等)登记在同一房屋产权证上的,可将附属物价值一并计入抵押物总价。

(二)抵押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抵押物最高使用年限—抵押物已使用年限(即房龄),房龄认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中房屋建成年代信息、当地房管部门查档结果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上所记载的房屋建成年份,经办行可视情况选择其一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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