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

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引言为了规范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临夏州卫生健康系统内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临聘人员的选拔、录用、考核、待遇及解聘等所有过程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2. 区别对待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需要,对临聘人员在待遇和考核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3. 劳动法律法规原则:在临聘人员的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临聘人员录用1. 招聘条件:根据需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要求和招聘条件。
招聘公告应公示岗位职责、要求、待遇和报名时间等信息。
2. 招聘流程:招聘流程应规范化、公正透明。
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各环节的评分标准和权重应提前确定。
3. 招聘结果:公布招聘结果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用人员,并告知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临聘人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根据临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2. 考核方式: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或者突击考核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临聘人员。
3.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表现不佳或违反规定的临聘人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六、临聘人员待遇1. 薪酬待遇: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薪资标准并保证及时发放。
薪酬结构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2. 保险和福利:依法为临聘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
3. 培训与发展: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临聘人员解聘1. 解聘情形: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其他严重不适任情形的临聘人员,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篇: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理,切实规范临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临时用工因需设岗,从严把关,对可不设置的岗位一律不予设置。
第三条对临时用工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用工标准,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聘用医卫类临时工的,应于每年月底之前将所缺临时岗位的数量、专业要求等上报县卫生局人事科,由局党委研究确定录用人员数量方案和招聘简章。
第五条卫生局人事科组织实施全系统临时用工的录用考试和考核。
局党委根据考试和考核成绩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和分配方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县卫生局人事科办理临时用工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对初次录用的临时用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试用。
第七条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确定,可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试用期满后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二篇: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绥德县和谐医院临时用工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我院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临时用工人员,是指与我院建立岗位合同未纳入正式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但不包括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我院所有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认真自觉地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人事编制、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二)合理配置,做到人岗相适;(三)规范程序,确保招聘公开、公平、公正;(四)强化考核,激发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临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四)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临聘人员:(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需聘用临聘人员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需求、任职条件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四)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确保临聘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考核制度,对临聘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基层卫生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卫生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基层卫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层卫生机构临时工的管理。
第三条基层卫生临时工是指在基层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辅助工作,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临时工招聘第四条临时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工招聘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基层卫生事业;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2. 报名及资格审查;3. 面试、考核;4. 体检;5. 确定拟录用人员;6. 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章临时工岗位职责第七条临时工岗位职责:1. 协助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康复等工作;2. 参与科室日常工作,完成科室领导交办的任务;3. 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卫生;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第八条临时工待遇:1. 临时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2. 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及产假;3. 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九条临时工管理:1. 基层卫生机构应设立临时工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解聘等工作;2. 临时工应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医院规章制度;3. 临时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解聘的依据;4. 临时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基层卫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基层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的用工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卫生系统临时工是一个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证卫生系统临时工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同时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便应运而生。
卫生系统临时工是指在医院、卫生院以及各级防疫站等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以短期合同、暂时用工等形式进行从业。
因为缺乏稳定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卫生系统临时工往往成为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
而这部《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则是为了解决卫生系统临时工在工作领域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而制定出的一部规章制度。
这其中,包括了临时工的聘用管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首先,聘用管理方面,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
同时也要整合各种人力资源渠道,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与透明。
这保证了临时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其次,就是关于合同签订。
我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中,一些雇主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调整合同的内容,让劳动者承担过多责任甚至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开始严格监管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形式不得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第三,工资待遇方面,《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也吸取了很多劳动者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了工资待遇的规范。
合同中明确规定临时工的基本工资、奖励及绩效工资等各项报酬,并要求临时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的基本生活。
同时,也引导用人单位对临时工实行浮动工资,让其能够获得更为合理的报酬。
最后,就是保险福利方面。
卫生系统临时工常常因为长时间的紧张工作而使身体疲惫不堪。
为了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临时工福利要求要和正常职工保持一致,包括公共基本医保、养老保险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安心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七条(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管理,逐步建立以规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新型用工制度,保障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聘用岗位用人单位临时工,是指由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或特殊岗位上工作,但又不纳入单位核定编制内管理的临时人员。
1、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医疗部门,即公立医院及卫生院。
2、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人员,又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3、单位虽无缺编,除特殊情况,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原则上从严控制。
4、单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临时工应予以辞退。
二、聘用要求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做到有计划按规定报批。
1、使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均应在区卫生局批准的使用计划内控制招用,需一事一聘、一年一聘。
2、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必须申明使用理由、工作岗位、使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附上劳动合同。
经区卫生局审核后予以实施。
3、聘用单位招聘临时工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专业技术等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上岗证书,方可聘用上岗。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聘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核。
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2、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聘用待遇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自定,可以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劳动合同。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人才的合理利用和职责的履行。
该制度适用于卫生部门内的所有聘用人员。
聘用程序卫生部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聘用人员的选拔和录用:1. 聘用需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卫生部门确定聘用项目以及聘用人员的岗位要求和数量。
2. 招聘公告发布:卫生部门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项目的职责和要求,并设定报名及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3. 考核评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卫生部门进行初步筛选,并安排面试和考核评价。
4. 录用决策:经过综合评估和面试,卫生部门确定最合适的候选人,并进行录用决策。
5. 聘用合同签订:卫生部门与被聘用人员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并明确工作岗位、职责、薪酬福利等内容。
职责和权益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如下:1. 履行工作职责:聘用人员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和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2. 遵守纪律规定:聘用人员应遵守卫生部门的纪律规定,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3. 享受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有权享受卫生部门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假期等。
4. 提供意见和建议:聘用人员有权向卫生部门提供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管理措施为了保证卫生部门聘用人员管理的有效实施,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人才培养:卫生部门注重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适应工作需求。
2. 绩效考核:卫生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成绩和能力发展,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3. 奖惩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优秀表现的聘用人员,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4. 聘用合同管理:卫生部门对聘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及时更新合同内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 部门沟通:卫生部门与聘用人员保持定期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职责分工卫生部门对不同岗位和职能的聘用人员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职责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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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聘用从事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卫生计生专
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得聘用非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用人单位管理,卫计委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聘用临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元月或七月向卫计委递交公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等内容),报卫计委研究同意,人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聘用人。
二、第五条特殊情况下(聘用中高级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用人,但要补报计划,经卫计委研究,委人事股备案。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照人社部门规定,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然后再聘请临时人员。
第三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
第七条
(一)县直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招聘结果上报卫计委备案,招聘的有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密封存档。
(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再进人,确需临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单位研究上报(注明何人离开何岗位及用人姓名、资格、岗位等有关信息纸质材料),用人报告应按照走几人进几人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卫计委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人事股备案,方可使用,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卫计委提交消除人员报告。
第九条对保卫、保洁、厨师等动态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应采取打零工办法进行(提供院务会研究记录)。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可参照在职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
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
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
工作人员。
本办法实施前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后人员名单上报卫计委备案。
第十八条对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卫生
计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卫生计生系统通报批评并接受处理,同时责令辞退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