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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守法与违法 (1)守法 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的活动。 • 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和个人。 《管子· 任法》:“有生法,有守法,有法 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 法者,民也。” • 守法的内容包括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2、不得违反议会立法
3、不得体现行政部门利益 4、不得违反正当程序 5、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监督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 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和方式。 立法程序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第五、六讲 法的运行
一、法运行的诸环节 (一)法的创制 1、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现代意义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依职权的活动。 (2)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3)立法具有规范性和预设性。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在国内的(一律适用) 对中国人{ 在国外的(原则上适用) 在中国的(原则上适用) 对外国人{ 在外国的(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 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 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 领土——国家驻外使领馆、在境外的本国船舶 和飞行器。 • 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 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 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 法律后果。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法律责任 可以划分发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违宪责任。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 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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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运作方式与其 他类型的权利义务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类
❖ (一)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 (二)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 (三)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 (四)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
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 vinculum)观念。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 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
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 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 则,也不是任何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 法律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 (二)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 (三)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方式 1、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从内在方面保证法
的确定性。
2、从整体上来说,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 摄(subsumption),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 (balancing)。
3、在整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进行充分的说 理和论证。
第三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问题: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 3、讨论 美国最高法院曾审理过“格林斯潘诉斯利特”一案。
在此案中,为了说明判决的理由,最高法院的法官直接援 引了包括奥地利、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国的 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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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法的起源第一节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一、原始社会概况二、法的产生(一)法产生的原因●法的产生是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分不开的。
●法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二)法产生一般过程及其标志●法产生的一般过程:●第一,法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
●第三,法律规范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步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第一,认可、制定、实施和保障法律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第二,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分离。
●第三,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和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一)在产生方式上●(二)在体现的意志上●(三)在实施方式上●(四)在维护的秩序上●(五)在适用的范围上第二节法律制度概说一、奴隶制法●(一)奴隶制法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二)奴隶制法的特征二、封建制法●(一)封建制法的本质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
●(二)封建制法的特征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1、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出现●2、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三)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四)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1、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根本使命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当代中国法的特征第二章法律发展第一节法律继承●一、法的继承的含义和特点●二、法的继承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三、法的继承的内容第二节法律移植●一、法律移植的含义●二、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落后国家要赶超先进国家,就必须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甚至理念,来改造本国的法律及法律环境,以保障和促进本国的社会发展,力求本国在较短时间内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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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学研究的功能
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 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 错误。 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大法律观念的宣传。 第四,培养法律人才。 第五,规范理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二)法学一词的词源 在先秦,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之称, “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一、哲学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 的世界观。
理论化
世界观
系统化
哲学
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 法学起指导作用。 •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 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 化。 •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 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 侧重点有所区别。 •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 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 深化。
• • • • •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
研究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应 该注意几个问题
• 第一,法之理既要法内,又在法外。 • 第二,整个科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没有 法学的科学体系是不完整的。 • 第三,法学与其它科学互助共生,共同促进了 人类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思维现象的认识 和把握,共同推动了人类知识的进步和更新, 共同提高了人类文明的水准。 • 第四,大量的交叉科学、边缘科学的兴起和发 展,说明法学与其它科学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 性,存在交叉交互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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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义 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 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 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 “法”,汉字古体:“灋”。
《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2)法具有规范性 ○ 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 ○ 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 (2)国家意志性 ○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 ○普遍性:约束力 ○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 (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 (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 (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 (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 二、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诸观点 ○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 ○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 ○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 ○命令说:边沁、奥斯丁 ○公意说:卢梭 ○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体现主体)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 ○ 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 (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 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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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作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义1. 西方国家关于法、法律的词义法: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又称自然法、理想法、应然法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又称实在法、现实法、实然法2. 中国关于法、法律的词义“法”,汉字古体:“灋”。
《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法”和“律”合成一词,清末日本输入。
当今中国,法和法律一般通用,但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上,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指根本法和法规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基本特征1. 法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2)法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效率性○规范作用:评价、预测、指引、强制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1)制定或认可:国家创制法的基本形式(2)国家意志性○统一性:法律精神、法律体系○普遍性:约束力○正统性和正当性:道义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性。
(1)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2)是法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形式(3)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道德、宗教教条、纪律、习惯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1)是社会各种强制力中最强的一种(2)是法的特殊权威性的外在表现(3)其道德基础是法的正当性(4)是法实施的最后而非常规形式二、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诸观点○神意说: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理性说:亚里斯多德、西塞罗、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规则说:凯尔逊、哈特、管仲○命令说:边沁、奥斯丁○公意说:卢梭○统治阶级意志说:前苏联、我国的一些学者(二)法的本质由相应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主体根本利益的、国家主权者的公意。
(1)法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主权者的公意○法是公意,非私意或众意○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公意:阶级对立社会是,民主社会是人民○法是国家主权者基于自身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安排(2)法意志的内容由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口、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性要素其他要素对法有间接性影响三、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的主权者公意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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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制法
(1)确认、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地主 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3)维护专制王权 (4)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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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契约自由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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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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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历史类型的含义及划分标准 含义: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 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对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以及现 实中存在着的法所作的分类。 划分标准:(1)经济基础的性质 (2)体现国家意志的性质
(二)法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根本原因 (2)社会改革是基本条件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 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 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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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 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 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属于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 分。在社会发展早期,法与宗教是浑然一体的,没有 严格分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宗教逐渐 分离,二者的调整范围也分离开来。法只规范人的行 为,退出了对人的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 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着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 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 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 本国法的渊源。根据上述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的一般 知识可知,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的 答案为C.
(1)法系的含义 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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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律实施第一节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一、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二节执法一、执法的含义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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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 题,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 济现象(立法是利益的第一次分配, 如税法;司法是再分配),法律本 身具有内在的经济机制、经济逻辑、 经济属性。 (2)经济学的概念、理论、方法是法 学的基础,法学发展必须以经济学 的有关理论作为前提,在法学中引 进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可以引起 法学的变革,如法律经济学。如立 法、执法或司法成本,要考虑的。 抢救一只乌鸦的思考。二审与三审 的选择。 (3)法学对经济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 义。 (4)经济法学。
(6)法律学问、知识的独立化、 体系化,学科分化的全面性和
高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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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的分支学科
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 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 题,并无一致的标准 和做法,有较大的主 观性。 现在我国学者对于法 学学科的划分,有多 种方法,但其结果大 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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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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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以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 的科学。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社会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 内容、方法、功能等方面具有 交叉性、互补性。
(2)法学与社会学可以相互结合, 相互借鉴,从而加深对法律现 象的认识。在历史上,以社会 学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分析研究, 形成了法律社会学的思潮和流 派,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 起成为法学的三大支柱,大大 推进了法学、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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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以人类历史为研 究对象,主要研究人类历 史、人类社会发生、发展 的过程。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主要 表现在:
(1)法律秩序、法律制度 的建设、形成、发展是历 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抉 择。没有法律,可能某个 时期就没有历史。重要法 律文献在历史中的地位。
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 般最普遍最根本问题的科学。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
本方法论,它对法学起指导作用。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
一次哲学理想、观念、方法的变革, 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直 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 有科学的发展变化。古典主义,人 文主义,社会学,存在主义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 法学存在部分重合,都研究法律、 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 侧重点有所区别。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 的发展、创新也能影响哲学的发展、 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深 化。
法理学
闫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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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法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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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 简称,其词源历史 悠久,但中国与西 方不同。
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 法术之学”或“刑名之 学”,汉代始有“律学”。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 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 入时才广泛使用法学一词。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 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早 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 时代就已经出现 。到公元 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 已被广泛使用。后来,随 着罗马法的复兴,这一词 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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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的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是 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 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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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社会中的政治现象、 政治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 学。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在学科发展史上,法学一直 是政治学的一部分,到19世纪 才开始分家。
(2)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等 方面,相互交叉重叠,相互影 响,相互促进。
(3)政治学是法学的基础,起着 引导法学发展、变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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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缘法学
主要是法学与其 它社会科学、自 然科学、人文科 学相互结合的产 物,如法医学、 法律心理学、法 律经济学、法律 社会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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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
法学
哲 学
政 治 学
经 济 学
社 会 学
历 史 学
逻 辑 学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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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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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科学化
法学作为科学的生成,主要是 下列因素综合的结果:
(1)立法的发达;
(2)职业法学家队伍、阶层的 形成
法学成为科学是一个 非常晚近的事情,是 在近代才形成为独立 的科学。
(3)法律理念的系统化;
(4)独立法律机构的出现和存 在;
(5)法学流派的分化和发展;
(2)历史学的研究方法, 值得法学学习。良渚为我 国国家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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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研究逻辑运 法律职业离不开逻辑
用的科学。
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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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
除了与上述几大社会科学 存在密切关系以外,法学 还与美学、逻辑学、教育 学、文学、宗教学、心理 学,与各门自然科学技术 (互联网、克隆、外太空、 北冰洋——卖月球土地) 紧密联系。正是这种密切 联系,导致了法学与许多 科学的相互渗透,形成了 一系列交叉科学、边缘科 学。这是现代科学既高度 分化,又高度综合的发展 趋势的典型范例。
(4)法学作为异军突起的新科学, 它的社会功能、使命,特别是 政治功能、使命远远大于政治 学,它所发挥的功效也远远大 于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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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两党总统候选人奥巴马与麦凯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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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的经济现象, 如各种经济关系、经济组织、经济 活动和经济发展的科学。
分为法理学 和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
思想史(中国法律思 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 史)和法制史(中国 法律制度史和外国法 律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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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用法学
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 学(含宪法学、民法 学、刑法学、行政法 学、经济法学、诉讼 法学等等)、国际法 学(含国际公法、国 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等等)、外国法学 (含外国的部门法 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法之理既在法内,又在法外。正如法律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领域, 它必须依存于其它社会现象,法学也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它必 须依存于其它科学,法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放性的科学,从 其他科学中吸收许多有益的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