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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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县比例较高的项目;(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对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

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聚焦特定领域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不断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制定项目后评价制度,制定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并指导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宣传培训等。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调整和优化集团公司投资方向,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其中: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项目部是指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

(以下统称“投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项目投资完成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及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行为包括:(一)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单位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参与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新设公司类、兼并收购类、合资合作类、增资扩股类及BT、BOT项目类投资等;集团公司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权益性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外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建设过程后评价办法

项目建设过程后评价办法

项目建设过程后评价办法(试行)1 范围本办法,为项目建设过程后评价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含直属单位、子公司及子公司投资的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

2 定义项目建设过程后评价是指项目竣工后对可研、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等不同阶段,从经历程序、遵循规范、执行标准、投资控制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3 目的(1)评价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2)评价项目的决策过程,主要评价决策所依据的资料和决策程序的规范性;(3)评价项目具体实施过程;(4)分析项目成功或失败的原因;(5)综合评价项目的成功度。

通过项目建设过程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4 内容4.1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的管理评价(1)项目建议书1) 评价的主要任务:①立项理由与依据是否充分;②建设目标与目的是否明确。

2) 评价时需掌握的信息资源:①建议书;②建议书评估;③建议书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1) 评价的主要任务: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目标和目的;②可研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③可研报告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④项目的效果和效益是否实现;⑤可研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2) 评价时需掌握的信息资源:①可研报告;②可研报告主要内容;③可研报告上报文件。

(3)项目可研报告评估1) 评价的主要任务:①“评估报告”的深度与质量;②对项目决策的建议等。

2) 评价时需掌握的信息资源:①可研“评估报告”;②“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4)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1) 评价的主要任务:①对项目决策理由和决策目标进行再确认;②对立项决策程序的完备性和手续的齐全程度进行再检验。

2) 评价时需掌握的信息资源:①可研报告批复文件;②批复主要内容。

4.2 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评价(1)工程设计管理评价1) 评价的主要任务:①勘察深度与质量;②设计深度与质量;③设计技术水平;④设计优化情况;⑤设计现场服务;⑥业主设计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XXX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XXX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道、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京发改[2006]419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4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文号】发改投资[2008]295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2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运用科学、系统的分析评价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以及效益和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需要,可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厦门市监察局(以下简称市监察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后评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后评价工作小组对该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工作。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工作小组的领导工作,并依托厦门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工作小组依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金额在2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上的建设项目(片区平衡项目暂不实施),应按本办法实行项目后评价管理;对限额以下需要进行项目后评价管理的其他项目,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在建项目的阶段性后评价项目,由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市政府决定进行后评价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本办法由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未纳入计划的项目按本办法由业主自评。

第六条限额以上的项目在立项批复时,应将后评价工作列入批复文件内容。

第七条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及本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二)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事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三)用地、环保、节能减排等项目许可批复文件;(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文件、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五)根据项目特点依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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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陈吉宁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
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

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

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

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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