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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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一、设立分教学点的条件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有较好的办学条件
和教学设施。

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分教学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 分教学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布局要求,做到
合理分布,不得超范围设立。

二、设立分教学点的程序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设立分教学点的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并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分教学点。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设立分教学点后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和监督。

三、分教学点的管理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分教学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2. 分教学点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保障教学秩序和学校
管理。

3. 分教学点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当与总部保持一致,确保教学
质量和教学效果。

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分教学点进行检查和评估,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总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
合规经营,保障教育质量,提升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是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标准,但未在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培训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独自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计划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计划

民办职业技能学校培训计划1. 培训目标民办职业技能学校的培训目标是培养学员的职业技能,使他们能够胜任特定的职业职责,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技能。

通过培训,学员将获得相关职业技能和知识,同时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满足社会职业发展需要。

2. 培训内容(一)职业技能培训1. 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规范,设计并实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涵盖行业专业技能、工作方法和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内容。

2. 根据学员的职业选择,提供个性化的技能培训方案,使其能够在特定领域中快速成长和发展。

3. 融入职业实训内容,通过模拟实战和实际操作,提高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职业知识学习1. 职业素养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等内容,提升学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2. 行业资讯和前沿知识学习,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需求,拓展学员的知识面和视野。

(三)综合素质培养1. 提供综合素质培训课程,培养学员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非技术性技能。

2. 针对学员的个人需求,进行职业规划和生涯发展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未来职业发展方向。

3. 培训方式(一)面授培训1. 组织专业教师进行面授课程培训,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设计实践教学环节,让学员通过实际操作提高职业技能。

(二)在线培训1. 提供在线学习平台,结合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让学员能够灵活学习和掌握知识。

2. 制定在线学习计划,监督学员的学习进度和效果。

(三)实训基地1. 建立实训基地,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让学员能够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

2. 定期组织实训活动,进行模拟操作和实际演练,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4. 师资力量(一)教师团队1. 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能够为学员提供专业的培训指导。

2. 针对不同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邀请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和实操能力的专家担任技术导师。

(二)课程研发1. 设立专门的课程研发团队,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研发适合学员职业发展的课程内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具有现代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提高广大群众的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发挥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是一所办学资格合法、机构设置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有保障、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术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针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各类培训活动,开展各级各类各专业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包括中、高级技工、应用技能型人才和管理人员等不同教育层次和专业的培训。

第四条学校设在市环湖路南段 135 号,根据教育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对外招生。

第五条本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可与其他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办学任务第六条本学校的办学任务是:(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培养面向市场的、从业能力强、竞争力强、具有职业道德和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人才。

(二)开展职业资格鉴定。

承担国家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开展技术服务。

为区域经济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引进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交流服务。

第七条本学校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的安排、课程选择、教材使用和师资组织应当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市场需求和学生群体需求。

第八条本学校除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统一招生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对中小学生进行才艺培训之外,不得以高额学费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违规招生或教育培训。

第九条本学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有关教育培训方针和政策,大力推行职业素质拓展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劳动教育等,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本学校实行公司化管理,通过持股人的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股东代表的参加公司会议,对学校进行法人治理,经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聘请校长、副校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对全体教师实行聘用制度,聘请业务经验丰富、教学经验好、道德素质高的教师组成教学团队。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民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本科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由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办学资格与条件第五条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法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办学申请第十条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二)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三)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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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
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
终止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其中:
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1.属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筹设、设立实施对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实施对象: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申办报告,需提供筹设情况报告;
4.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5.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6.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9.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10.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需提供的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20份;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定办结时限为6个月;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其中,属于民办高等学校法定办结时限6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民办学校筹设审批1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设立审批5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5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十一、受理地址
大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附件:1.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2.民办职业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3.民办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审批流
程图
4.民办职业学校筹设(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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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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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个工作日)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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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筹设(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绿邕美容美发服务公司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民职务总经理
住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3001号邮政编码530023 申请事项申请筹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美容、美发和保健按摩等三个职业(工种)的全日制初级技能培训
事实和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目前人民生活对这三个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需求不断提高,以及我单位现有条件,我们能提供足够的场地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教师。

现特提出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申请。

附件:1.…………
2.…………
3.…………
申请人:广西绿邕美容美发服务公司
年月日
附件5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广西飞腾职业培训学校
法人代表张山
申请日期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20份,申请单位(个人)、备案机关各一份,审批机关18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专业)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无需填写;
4.本表中“学校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填写本表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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