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处罚方式1. 罚款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的计算原则如下:(1)根据工程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基础罚款金额;(2)根据责任人的履职情况,确定罚款比例;(3)根据违规行为的次数,确定倍数系数;(4)根据违规行为的后果,确定追加罚款金额。
2. 停工整改对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有权责令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
3. 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有权责令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一年,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1. 报告审批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由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罚款依据和处罚建议等。
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听证对于涉及责任人的处罚决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应公正、公平。
听证结果作为决定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的依据。
3. 处罚决定公示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情况公示,以保障处罚的公开、公平。
公示内容应包括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四、追究其他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行政降级等。
3. 赔偿责任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对各工序严格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如有违反或不符合上述标准与规范而出现质量缺陷的,除责令相关责任人负责返工外,依据本细则进行罚款处理。
第三条:我公司质安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专业工长依据本细则针对劳务分包单位相关责任人不交底、不检查、不指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失职行为进行罚款,并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四条:罚款内容与要求1、凡因不按图、按规范要求,野蛮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不听建设单位、监理、质监、公司质管部门劝阻,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造成被上述管理部门开现场会、责令停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罚劳务分包单位5000-20000元。
2、钢筋工程(1)箍筋内净尺寸偏差大于±10MM,箍筋弯钩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一支梁、柱,一块板或墙为一处,检查数量每类构件不少于3件,以下同。
)(2)钢筋焊接接头的外观不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I8有关规定的;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全数检查)(3)钢筋绑扎接头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100元。
(4)钢筋安装位置偏差按验收规范表5.5.2的规定检验,如合格率低于90%,则每检验批罚应得工程款的10%,如低于80%,则罚应得工程款的20%。
钢筋的排距、保护层厚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偏差值1.5倍的每处罚款50元。
(5)未按设计要求预留梁底构造柱插筋的,事后采用植筋处理的,植筋费用由承包班组负责,且每处罚款100元。
(6)随便割断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洞口加强筋的每处罚款100元。
3、模板工程(1)因模板支撑不牢固,造成混凝土炸模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质量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生产职责:一、公司质量职责1、公司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公司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公司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公司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公司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公司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公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公司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公司安全职责1、公司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上传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惩罚实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施工现场旳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贯彻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厉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于企业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旳,有关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旳行为,根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定和实行旳根据1、政府部门颁发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原则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原则》(JGJ59-2023)、《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原则》及《住宅工程构造实体检查和质量分户验收实行细则》等有关规范。
3、凡波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旳,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中山分企业工程管理部为实行本细则旳职能管理部门。
根据本细则履行平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旳职能。
企业下属各项目部履行平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企业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行惩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旳行为,任何人均有劝阻和控告旳权利。
二、惩罚形式第六条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分企业审批后,递交分企业财务直接扣款旳形式收缴。
三、奖罚细则1、一般规定1.1每一分项工程应有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组织交底会,做好会议纪要并督促贯彻到位,班组负责人员应有技术交底签字手续。
项目经理不组织技术交底会,班组长不按规定签字旳或有签字但对工程施工程序不理解、不贯彻并导致施工错误旳,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1.2正在施工旳施工现场无施工员在现场管理旳,每次罚款200元。
1.3每道工序严格执行班组、项目经理部二级自检,上下道工序交接制度。
未做好工序交接就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旳,每次罚款500元。
1.4隐蔽工程应进行专题隐蔽检查验收,未进行隐蔽验收就私自进行隐蔽施工旳,每次罚款1000元。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4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及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不得包庇纵容,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细则予以罚款。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用途,应用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计算,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后果和违法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既能起到惩戒作用,又能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公正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罚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罚款基本原则第八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后,如果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十条如被罚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申请进行合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罚款的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需要向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者取证,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配合。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相关单位或个人隐瞒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制作《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概述,并提出罚款的依据和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认定,并作出罚款的决定。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1. 引言•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背景: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风险,为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需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和处罚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检查处罚的所有阶段和相关参与方。
3. 检查责任和流程3.1 检查责任 -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并实施工程安全、质量检查。
- 施工单位:配合业主单位进行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信息。
- 监理单位:参与检查过程,提供监督和建议。
3.2 检查流程 - 预检阶段:在工程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对施工方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安全措施等进行评估和检查。
- 在施检阶段: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时对施工现场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竣工检阶段:工程竣工前,业主单位进行最终的安全、质量检查,确认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4. 处罚措施4.1 处罚依据和原则 - 处罚依据:处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
- 处罚原则:处罚应公正、公平、透明,依法确定处罚措施和工程负责人的责任。
4.2 处罚内容 - 安全管理违规:对于在工程施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处罚措施。
- 质量管理违规: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整改、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重大违规:对于严重违反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 处罚程序 - 发现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或质量隐患。
-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人。
-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意见。
- 决定处罚:由业主单位依法决定处罚,并告知施工单位。
5. 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5.1 处罚结果的执行 - 施工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和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及罚款工作。
对于具体建设项目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应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三、罚款依据1. 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2. 相关建筑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3. 现行的预算、决算、结算等财务管理规定;4. 相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四、罚款标准1. 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罚款金额的依据;2. 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将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成本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范围;3. 若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五、罚款程序1. 由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具体问题和违规证据需加以详细说明;2. 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被处罚方可依法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诉,并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决定;5. 罚款决定书应当明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违规时间、违规责任人等相关情况,由相关机构签发并送达处罚对象。
六、罚款执行1. 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被罚方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款;2. 罚款应当存入相关资金账户,且罚款金额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3. 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直至罚款全部缴清;4. 若被罚方对罚款决定存在异议,可在缴纳罚款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在复议申请期间内暂缓缴纳罚款。
七、监督检查与追究责任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2.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3. 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力导致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 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罚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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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IM体系)《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部、质检部、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第六条由公司检查部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0~50000元:1、公司下属各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公司下属各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3、公司下属各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4、公司下属各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30000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材料搭设又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工程处)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1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2、施工总荷载≥10KN/m2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