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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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规章制度汇编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汇编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银行要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厘清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问责规定。

第四条银行要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银行要建立问责相应奖惩机制,对履行职责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六条银行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员工通报有关问责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银行要不断完善问责制度,不断提高问责水平,实现全员问责、全过程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八条银行问责制度适用于涉及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三)违反银行管理制度的行为;(四)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五)影响银行声誉和利益,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出现问题的情形,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要进行回避甚至问责。

第十条领导对自己及所属部门出现问题也要照章纳责,不得包庇,不得替他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银行问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核实阶段:根据纪律审查组织决定,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二)通报情况阶段: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通报,明确问题的性质和事实;(三)论证研判阶段:组织专家、律师对问题的性质、情节、法律责任等进行论证研判;(四)审批确定阶段:根据问责事实和论证结论,进行审批确定问责对象和问责措施;(五)执行监督阶段:对问责措施进行监督执行,确保问责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二条银行要建立健全问责档案,记录问责的全过程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三条银行的问责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批评;(二)警告:对一般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三)记过: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过处分;(四)记大过: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大过处分;(五)撤职: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撤职处理;(六)开除:对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开除处理。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围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的规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银行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并购、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问责原则(一)公平公正:对所有从业人员同等对待,确保问责的公正性。

(二)事实为据: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责任到人:明确责任,确保问责对象明确。

(四)整改促进:通过问责,促进问题整改和业务规范发展。

第四条问责内容(一)未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业务决策、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的。

(三)泄露客户隐私、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四)故意隐瞒、谎报业务风险,导致风险扩大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发现问题:通过内部监控、投诉举报、审计检查等途径发现问责事项。

(二)调查核实: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五)整改跟踪:对被问责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六条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经济处罚: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三)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时效问责时效为两年,从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除外情形(一)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风险发生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受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附则(一)本制度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问责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级领导、员工,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全行工作落实,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银行应当落实问责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各类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银行内部各级领导应当履行问责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工作开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六条银行问责原则是责任倒查、全程监控、综合考评、明确奖惩、公开透明。

第七条问责责任应当按照责任范围、重要性、危害性、责任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问责范围应当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个人责任、监督责任等。

第九条问责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决策。

第十条问责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确保问责对象享有申诉权。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题通报、责任调查、问责审定、问责决策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题通报应当及时、全面,明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等情况。

第十三条责任调查应当对问题的原因、责任主体、危害程度等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问责审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责任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主体及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问责决策应当由领导层负责,根据问责审定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六条问责措施包括警告、诫勉、责任追究、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十七条警告是对于轻微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醒问责对象。

第十八条诫勉是对于一般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警告问责对象。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是对于较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严肃问责对象。

第二十条降级是对于较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降低问责对象等级。

第二十一条撤职是对于严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调整问责对象职务。

第二十二条开除是对于极其严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终止问责对象雇佣关系。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工作秩序,促进业务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的特点及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银行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事实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等严肃处理。

第四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问责原则、问责程序、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五条依法办事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廉洁从业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服务至上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做到诚信守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追责与帮责相结合原则。

追责要帮责,帮责要追责,综合考虑行政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等因素,确保问责效果。

第九条综合考量原则。

对问责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要综合考量其影响、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公平公正进行问责,不得搞特权、包庇、纵容。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层级处理原则。

银行内部发现问题应按照层级分级处理,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二条流程化处理原则。

问题处理应按照规章制度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问题的处理范围。

第十三条听证取证原则。

在做出问责决定前,必须听取被问责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搜集证据,确保问责决定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书写程序。

对涉及问责的决定书应当明确罪名、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签发。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的公告程序。

对有关问责决定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告知被问责人复查或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问责对象第十六条问责对象包括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Part Three
内部问责:银行 内部对员工或管 理层的问责制度
外部问责:监管 机构对银行的问 责制度
法律问责:司法 机关对银行违法 行为的问责制度
道德问责:社会 舆论对银行道德 问题的问责制度
明确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主体通常是 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客体则是下级机 构或具体经办人。
规定问责方式和程序:问责方式包括质 询、调查、纪律处分等,程序通常包括 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促进合规经营:问责制度要求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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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员工责任感:问责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工作成 果负责,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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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问责制度能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和问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问责制度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行问责制度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监管和问责,防止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通过实施问责制度,银行能够提高业务水平和风 险管理能力,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认可,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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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ive
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主体缺乏明 确的规定,导致问责过程中存在责 任推诿和扯皮的现象。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二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二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商业银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内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农商银行加强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必须遵守。

第四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应当与农商银行的其他问责制度相衔接,形成科学、完整的问责体系。

第二章内审工作责任第五条农商银行董事会是农商银行内审工作的最高负责单位,对内审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农商银行董事会依据内审工作需要,设立内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监督及评价。

第七条农商银行内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农商银行董事长、总行长、内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等核心领导组成。

第八条农商银行总行内审部门负责农商银行的总体内审工作,将内审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和内审委员会。

第九条农商银行分行应当设立内审部门,负责本分行的内审工作,具体工作由总行内审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农商银行内审工作计划的制定、内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审工作的报告和评价等。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积极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审工作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的评价。

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内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内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内审工作分为年度审计、特别审计和重大事项审计三个层次。

第十五条年度审计是农商银行对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性审计,主要督促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年度审计由总行内审部门指定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阶段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董事会、内审委员会和各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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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
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
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
(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
(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
(九)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作出书面检查;
(四)公开检讨;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八条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由行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实施问责;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办公会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实施问责;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提交本行党委审议决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行稽核部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实施
第十二条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
(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董事会负责决定、实施;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

(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2万元(含)以上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错款1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成果不实或人为弄虚作假的,问责由行长办公会议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

(三)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2万元以下的;
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
为的;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及其他个人或.
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四)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违法、违规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稽核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五)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循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错款1万元以下的;对未适当履行银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由会计结算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六)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七)对涉嫌犯罪或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被问责人受到行
政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问责程序第五章.
第十三条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四个环节。

(一)问责启动。

根据问责情形,由各层级填写《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提出启动问责程序和建议,提交问责委员会对是否启动问责做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

决定问责的,由合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有关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并责令持有人妥善保存或将有关证据封存。

(三)审核决定
合规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后,提交问责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或免予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报总行党委审批。

从启动问责到审核决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诉复议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

问责委员会做出的问责决定,向行长办
公会议提出复议请求;行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向总行党委向股东大会提出复议申请。

董事会作出的,会提出复议请求;复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受理回避制度。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的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四)与被问责人或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被问责人或机构提出受理人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回避决定由受理部门负责人作出。

受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总行行长决定。

第十五条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一步立案调查,从严追究,并及时向总行和监管部门报告;尤其是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对需要采取措施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作出经济处罚决定的,由稽核部负责监督执行;对作出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在监督执行中,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实施,切实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总行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
附件2 问责流程单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问责启动部门
被问责人
问责事项及事实描述
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日月年
2 附件问责流程单问责启动部门.被问责人
问责事项
启动问责日期




处罚决定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日月年
复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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