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管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例(2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例____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____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____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____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
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围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建设情况

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建设情况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任。
建立健全的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对于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问责体系机制的必要性、建设的原则和要素、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内部问责体系机制的必要性内部问责体系机制是银行内部构建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它对于银行的管理和治理非常重要,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监管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要求建立内部问责体系机制,以及明确问责制度的要求。
2.稳定经营:银行业务的稳定运营需要一套完整的问责体系机制,对于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绩效进行评价和监控,以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运作。
3.防范风险:银行面临众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建立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可以通过问责措施减少员工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的原则和要素1.正当性和公平性:内部问责体系机制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遵循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受到保护。
2.明确权责边界和责任链:明确各个职务岗位的权责边界和责任分工,并建立清晰的责任链条,明确各级员工的责任和程序。
3.清晰的指标和标准:建立量化和可衡量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员工的表现进行量化和综合评价,确保评价公正透明。
4.稽核和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给予员工反馈,及时纠正和完善。
三、内部问责体系机制的实施情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中,大部分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问责体系机制。
具体包括:1.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评估和控制银行的各类风险,对风险事件进行报告和追责,确保风险控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的内部控制工作,对业务操作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和落实问责。
3.各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制定明确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对部门和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
四、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存在的问题虽然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内部问责体系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问责层次不齐:部分商业银行内部问责体系机制尚不完善,问责层次不齐,缺乏明确的问责链条和责任分工。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

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在不断加强问责制度建设,以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在这个过程中,各家商业银行都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问责工作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下面,我将对商业银行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商业银行问责工作的建立和完善是银行管理的必然要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社会信用中介的职责,其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对于规范银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各家商业银行通过建立问责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商业银行问责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部分银行对问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问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管理漏洞和服务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在问责工作中存在着“一刀切”和“一票否决”的情况,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了银行整体业务水平。
最后,针对商业银行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各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重视,提高问责机制的完善程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其次,商业银行应合理制定问责标准,避免“一刀切”和“一票否决”的情况,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问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问责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商业银行问责工作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二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商业银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内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农商银行加强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必须遵守。
第四条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应当与农商银行的其他问责制度相衔接,形成科学、完整的问责体系。
第二章内审工作责任第五条农商银行董事会是农商银行内审工作的最高负责单位,对内审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农商银行董事会依据内审工作需要,设立内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监督及评价。
第七条农商银行内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农商银行董事长、总行长、内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等核心领导组成。
第八条农商银行总行内审部门负责农商银行的总体内审工作,将内审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和内审委员会。
第九条农商银行分行应当设立内审部门,负责本分行的内审工作,具体工作由总行内审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农商银行内审工作计划的制定、内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审工作的报告和评价等。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积极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审工作业绩评价体系,根据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的评价。
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内审部门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内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内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内审工作分为年度审计、特别审计和重大事项审计三个层次。
第十五条年度审计是农商银行对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性审计,主要督促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年度审计由总行内审部门指定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阶段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董事会、内审委员会和各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