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

单位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问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准绳,分清责任,公正问责。
第三条单位问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问责工作对象包括全体工作人员,问责内容包括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群众利益等。
第五条单位问责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工作制度,明确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将问责工作制度纳入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问责工作进行总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问责工作。
二、问责主体和职责第九条单位问责工作主体包括单位领导、职能科室、监察机构等。
第十条单位领导对单位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职能科室负责对本科室的工作进行问责,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监察机构负责对单位问责工作进行监督,对问责不力或者滥用问责权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分为启动、调查、决定、执行、反馈等五个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阶段:对涉嫌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认为需要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调查阶段: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六条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分清责任,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执行阶段:对问责决定进行执行,对被问责对象进行教育、调整、处理等。
第十八条反馈阶段: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对被问责对象进行跟踪教育和管理。
四、问责方式第十九条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级、撤职等。
第二十条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执行。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一)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三)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消极应付、不解决问题或解决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受不可抗力因 素影响的除外);
(九)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损失、群众利益损害等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 (H^一)其他应予问责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应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问责方式。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谈;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通报; (五)诫勉、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问责的实施。对县管干部,由镇党委报县委处理;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总责,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正确履职、廉 洁履职、高效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 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按照本制度予以问责。
其他干部依据本制度由镇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结果综合运用于干部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机关、站所及村(社区)编外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推介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责任追究办法 的,从其规定。
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五篇)

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二)中层管理人员。
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____、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____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责问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不受地域、部门、岗位限制。
第三条追责问责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追责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追责问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追责问责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问责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形象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主动认错、悔错,积极挽回损失的;(二)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追责的;(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第十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核实、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对初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执行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结果反馈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领导和被问责人。
问责制度(精选多篇)

xx 医院行政问责制度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管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一)问责事项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住手、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委扯皮。
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委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象、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1、(1)诫勉谈话;(2)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
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伤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销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殊严重、伤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 年内浮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妨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问责制度是什么意思

问责制度是什么意思问责制度是指在组织或机构中,对工作或行为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的制度。
它是一种对责任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的机制。
问责制度强调的是责任人对其工作成果的负责,任何不良行为或过失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责任追究。
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提高组织或机构的管理效率,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它建立了一个透明的工作环境,让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管理者和员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问责制度的要素包括责任的明确、权力的合法性、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惩戒的意义和追责的程序。
责任的明确意味着每个人在组织或机构中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任何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将受到追责。
权力的合法性意味着管理者必须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意味着工作的结果、流程和决策都应向相关人员公开,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工作进展和影响。
惩戒的意义是指对工作不力、违反职责或失职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追责的程序是指制定明确的追责方案和程序,确保追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问责制度在各个领域中都有应用,如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教育等。
在政府机构中,问责制度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减少腐败行为的产生。
在企事业单位中,问责制度可以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规范员工的行为,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在学校教育中,问责制度可以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责任,提高学业成绩。
总之,问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它可以促进组织或机构的发展和进步,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它强调的是责任人对工作成果的负责,通过追责和惩戒来规范行为和约束权力的行使。
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责任的范围和义务,确保追责的公正和合理。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问责制度,才能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或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均应公平公正地进行问责。
2. 权责一致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问责过程中,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也要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员工改正错误。
4. 实事求是原则:在问责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情况,避免主观臆断,确保问责的准确性。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五条以下行为属于问责范围:1. 工作失职: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不良后果。
2. 泄露公司秘密: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
3. 弄虚作假:在报告、统计、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4. 违规操作: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
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
6.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如下:1. 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给上级或相关部门。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报告,公司领导层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4. 问责处理: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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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
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同样,作为一个企业要规范其内部的各种行为,使用问制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晰问责四原则首先,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一个管理者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对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领导人员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形象,因此,领导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也必须与其身份、地位相称,必须对其言行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后果负责。
再则,作为领导人员还负有对其所管辖的范围其所领导的下属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因此,要改变现行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的丢卒保帅现象。
其次,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是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补充,那么就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有机衔接和配套,而不能用政治和道义问责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纪律追究制度。
领导人员因某一问题或事件受到政治和道义问责处理后,如果经查实其有违纪违法行为,那么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反过来说,也不能对按照政治和道义问责的规定应该问责的领导人员跳过政治和道义问责而直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政治和道义问责、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政治和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有利于尽快平息事态,消除民怨、民愤,同时,它还可以为进一步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铺平道路、扫清障碍第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需要从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的问题,往往是企业员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酿成了严重后果,引起其他的问题。
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往往是因员工的愿望和呼声引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和道义问责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
而实施民主监督的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让员工知情,让员工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经过必须公开透明。
所以坚持公开透明,是确保问责制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关键之一。
第四,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建立政治和道义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所以每一项问责规定条款的确定,都必须以是否适用作为基本标准。
事实证明,适用性企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其生命力。
不适用的条款不仅是一种毫无实际意义的摆设,而且还有负作用,会妨碍可行性条款的运用。
有人埋怨执纪执法部门执行和落实企业规章制度不力,其实落实不力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企业规章制度本身的适用性较差,而缺乏适用性的条款,怎么可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和落实呢?西方法制国家的法规制度看起来简单和宽松,但执行起来却很厉害,很管用。
二、问责制的基本方式及执行机构问责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两种,一是自我问责(主动承担责任)。
例如,自觉检讨、道歉、请求辞职等。
二是组织问责。
组织问责应根据所发生的问题或事件的情节轻重,规定具体的问责档次,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职务等。
已经进行了自我问责,并且其问责程度与组织问题相当的,应当免予组织问责。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作为涵盖所有领导人员的问责制,应该由各级党委归口管理。
所有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首先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于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人员的问责,由纪委直接调查并作出问责决定,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正式执行。
对于非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由纪委转交相关任免机关受理、调查和处理。
三、建立问责制度,与绩效评估应结合起来。
[补充]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各级领导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并把行政问责与企业内部纪检、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企业。
对损害企业利益、员工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绩效评估是引导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
要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促进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
要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要抓紧开展政府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推广。
四、问责制度实施后的一些问题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
[补充]1.要建立科学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只有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对领导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为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要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
当领导人员出现过失或不作为时,很少有舆论压力迫使问责主体对其提出问责。
3.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实行问责制,必须建立被问责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以免其后顾之忧。
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人员,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使用,努力形成一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答案补充实行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基础,就是对于每个领导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领导人员。
因此,在建立和实施问责制过程中,在对违法失职领导人员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问责制对于领导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方面的教育和导向作用,要把惩恶与扬善、劝勤与罚懒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问责时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也就是说,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问责制对于问责对象本人的教育作用,更要发挥问责制对于其他领导人员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
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
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如何制定问责制度】对失职高管是否追究责任一直是困惑我们中小企业的难题,原因是,公司的高层决策者,往往是公司的股东之一。
正是因为这个特殊的岗位和特殊的身份,一旦因为他的错误决策,造成公司经营损失,客户投诉,市场营销受挫。
企业面临两难的境地。
如果问责,将会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的复杂化或者走向合作关系的破裂,不问责,公司建立的外部企业形象将面临残酷的考验。
很多职能岗位的高层,由于决策错误、授权错误而导致公司陷入的经营困境, 往往就是身为股东一手造成的。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能够亡羊补牢, 但是如何建立中小企业失职高管问责制度?应该考虑那些细节呢?高管现象有如下二个方面:一是工作失职、二是工作失误。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一是决策标准缺失或不可执行,二是高管游离于管理标准之外,高管管理行为和权限不受监督;从深层上看,是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称法人治理结构)缺失所致。
要实行问责,前提是要解决何谓“责”?公司对高管的“责、权”是否明确,那些是“分管”,分管的权限有多大?一些公司在股东之间采用了权利平衡的做法,大股东董事长管财务、二股东总经理管销售、三股东副总管采购,于是公司的资源被“分管”分光了,在公司组织中大股东之间的关系被分割成互相制肘的利益各方,权威被经济利益所淡化。
因此解决问责,必须首先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在现代公司管理中,总经理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工作,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应摆脱“股东的影子”,股东的身份只有在股东会期间才能表达股东的利益,平时在公司里不再有股东的身份和以股东身份发言,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只有上下级,只有下对上的报告和上对下的指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管和股东双重身份,游离于管理制度之外的现象。
其次建立公司决策机制和决策标准,上下级间严格遵守公司标准,杜绝个人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的损失和个人失职所造成的损失。
我的经验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套有效的决策标准和流程以及监督系统是前提。
后续如何问责就简单多了,因为游戏规则已经明确,何谓“越位”何谓“撞人”,双方都已明确。
何时出“黄牌”,何时出“红牌”,业已深入人心。
以上供楼主参考,并请大家讨论。
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经济,经历了这些年,也一直都是在模着石头过河的。
从中国改革开放这些年,从中国制造也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的一个经营理念,那就是拿来主义,盲目的跟从,西方的什么管理理念流行,就拿来用,也不管适合不?但是在中国的这个文化和西方文化万全不同的风格下。
企业也在彷徨中发展,造成了制定了先进的管理战略,完善了管理制度,结果。
,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这些都是一种形式了。
这种形况只能要加强企业执行力,完善管理制度外,更多的要形成一种条例型的来约束股东,不然,永远还是治理不了中国企业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企业是人治而非法治,一旦企业老板离开了,企业就会乱,因为在人治的这个背景下,企业的制度都是空谈的制度是否能够实施,不仅仅是战略执行问题。
现在有些提法“细节决定成败”提法不够严密。
失职高管问责制度是建立在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综合考虑的基础上。
然而,很多企业在制定制度时,更多的是对企业外部市场和竞争状况的分析。
而对自己内部能力评估却严重不足,过高的估计了企业自身条件。
往往聘请专家,名流,在对企业状况有限的了解后(进行五力分析或者九力分析),提出了学术性、理论性很漂亮的战略思想方针。
(因此制定制度(即使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其它企业类似的战略也取得了成功,由于战略制定的并不完全符合企业自身条件,所以结果与企业主观愿望背离。
将战略失败归咎于企业战略执行能力没理由。
战略制定脱离了企业能力去设计,永远是海市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