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超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规问责是指公司对违反岗位相关法规、准则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合规问责制度,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总裁对分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并编制相应岗位的《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能及相关行为规范准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第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合规问责遵循“区别责任,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合规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背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经营理念的行为;(三)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办理业务的行为(四)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五)利用工作便利,索要钱财、接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六)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七)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合规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员工发生违反合规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或损失程度、认识态度等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戒勉谈话,限期改正;(四)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给予党纪处分;(七)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1. 背景介绍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道德和责任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的有效运营,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维护企业形象,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旨在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部门及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道德规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助这一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并确保公司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3. 问责原则3.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的原则必须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
3.2 依法依规问责制度对于各类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要求。
4. 问责程序4.1 违反行为的发现与确认当发现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确认违规行为的真实性和事实细节。
4.2 违反行为的通报和记录确认违规行为后,公司内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并对该事件进行记录。
4.3 违反行为的处理与纠正根据公司规定的处理程序,对违反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减绩效奖金、降级、停职或辞退等。
4.4 相关部门的跟进与协调在处理违反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积极跟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工作,并在必要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5. 角色和责任5.1 公司高层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高层管理层有责任确保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落实,并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负责追究内部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3 员工作为公司的一员,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并积极参与公司的问责制度。
如果发现同事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
6. 效益与挑战6.1 效益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公司可以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2. 挂牌公司治理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透明度原则全国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保持高度透明度,并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向全国股转系统及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2.2 公平原则治理规则强调公平,要求挂牌公司在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公正合理。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治理规则对于激励性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绩效相匹配。
2.3 问责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
3. 治理结构和机构治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和解聘董事、监事等。
3.2 董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
3.3 监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聘任独立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doc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7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二〇一〇年四月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问责管理制度

5.2.9造成资产损坏、流失,构成严重经济损失;5.2.10违规招聘、采购,造成集团严重经济损失;5.2.11集团给予告诫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5.2.12任何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5.2.13集团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5.3问责处罚5.3.1处罚类别:5.3.1.1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并视情并处罚金;5.3.1.2调整工作岗位;5.3.1.3停职或免职;5.3.1.4解除劳动合同;5.3.2以上问责处罚类别可同时适用,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附带经济赔偿处罚,赔偿细则详见《奖惩管理制度》.5.3.3对于造成损失隐瞒不报的,由隐瞒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2.4由于问责对象管理不到位导致下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实际情况,问责对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不低于承担总额的20%.5.2.5问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5.2.5.1经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5.2.5.2欺上瞒下,拒不承认错误,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问责工作。
5.2.5.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污辱、陷害。
5.2.5.4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严重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5.2.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5.2.6.1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5.2.6.2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5.2.6.3及时有效处理,并第一时间报问责小组备案。
5.2.7年度被问责1次的,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5.2.8年度内被问责3次,由问责小组另行会议处理。
5.3问责追究程序5.3.1根据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启动问责追究程序。
5.3.2问责小组组长按照组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指定组员,对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划分 (3)
第三章问责范围 (3)
第四章问责形式及种类 (5)
第五章问责程序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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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超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划分 (3)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3)
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5)
第五章问责程序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