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
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
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
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
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总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总部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总、分公司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有效提升公司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外派人员指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派遣至分支机构或由总部安排从一个分支机构派遣至另一个分支机构的交流任职的公司员工(本人主动申请者除外)。
第三条总部按以下原则甄选外派人员3.1 选拔德才兼备且有培养潜质的干部员工;3.2 定期定岗交流;3.3 保证本单位工作不因干部交流而受影响;3.4 个人意愿与公司需要相结合。
第四条外派期限外派期限至少为半年,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可适度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外派管理第五条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外派期间,仍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管理,劳动合同关系不变。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外派期间,仍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存档费等相关费用由总部或原分支机构承担。
第七条外派员工个人考核按照分公司同职级人员考核。
其中,总经理室成员由总公司负责管理,其他职级员工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并报备总公司。
第八条外派人员日常管理。
外派人员分季度定期向总部进行书面汇报,包括但不限于总结工作和思想动态、分析自身及所在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拟订下一步重点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薪酬福利第九条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及结构按当地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基本薪酬由当地机构按月核发,绩效薪酬自到任起第一自然年度由总部核发,以后由分支机构根据经营情况核发,以上成本均计入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社保、公积金、防暑降温及冬季取暖费等法定福利以及误餐补助、车补、通讯、过节费等公司自主性福利按当地标准执行,成本计入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不享受总部其他福利待遇(商业医疗保险、体检、车辆保险优惠等)。
第十三条总部为家不在当地的外派人员提供住房补助和外派补助。
在未找到合适租房情况下可住酒店,住宿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标准执行,费用由总部承担;住宿时间由到任之日算起,以天为限。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2篇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2.1 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经2013年8月4日六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
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
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2. 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3. 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4. 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业务和劳务外包的管理,确保外包过程中问题的及时解决,保障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各部门职责1. 业务外包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和部门人员状况,确定外包需求的发起;负责外包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分配和检查。
2.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和修订外包人员管理办法;协调外包合作渠道的拓展和合作洽谈;监督外包业务的日常执行,并处理个体人员的意外险种上缴事宜。
3. 财务部门:负责外包合作的备案,根据协议办理外包费用的核算和结算。
4. 总经理:审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审核并批准相关部门的外包需求。
第2条外包人员定义外包人员指在公司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工作或项目需求时,临时外雇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这些人员将在公司或项目实施地提供劳务,并由公司进行任务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3条外包范围1. 软件开发、测试、美工等非核心业务。
2. 集成项目实施。
3. 公司可能增加的其他外包项目。
第4条外包合作渠道要求1. 法人企业:首选具有法律主体和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要求外包公司为其派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险。
2. 施工队:特殊情况下,与施工团队合作时,施工队需指定人员负责沟通和管理,合作超过15天的,需办理意外险。
3. 个人:与个人合作时,超过15天的合作需办理意外险。
4. 所有合作均需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支付和结算方式等。
短期外包需口头约定服务内容,并将相关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 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外包公司或人员需提供证件原件及扫描件。
第5条外包发起流程1. 软件外包:软件部门根据项目需求,与人力资源部共同选择外包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
2. 集成项目外包:项目经理在项目立项时预估外包需求,系统集成部推荐合作渠道,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合作协议。
3. 其他临时外包:短期且费用较低的外包需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备案;长期或费用较高的需经总经理审批。
4. 保密项目外包:涉及保密事项的外包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六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六篇篇一: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外派参股、控股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公司)工作的人员。
3引用文件4管理内容4.1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4.1.1公司外派人员一律由公司统一任免。
其中外派到派驻公司担任高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公司正式文件进行推荐聘任。
其他外派人员由公司工程部进行调配。
4.1.2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变,仍在公司本部。
4.1.3外派人员应服从派驻公司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4.1.4对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公司本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4.2外派人员薪酬保险等福利待遇管理4.2.1从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工资、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
外派人员中由公司派驻的高管人员的基本年薪按本公司的标准执行。
其他派驻人员的薪酬标准按派驻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但其薪酬水平不低于在本公司时的标准。
派驻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奖金、补贴等相关报表,由公司综合部核发工资。
4.2.2外派人员享受公司一切相关福利待遇。
4.3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管理4.3.1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应结合派驻公司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4.3.2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公司负责记录并按公司本部考勤相关规定上报给公司综合部,作为发放工资依据。
4.3.3外派人员的休假管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4外派人员人事考核管理4.4.1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执行公司本部人事考核管理办法。
5附则5.1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5.2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投资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投资公司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提升外派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投资公司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包括出差、驻场和长期派遣等形式的外派人员。
二、管理原则1.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公司制定的政策规定行事;2.突出安全和保障的重要性,保障外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3.注重沟通和协调,保持与外派人员之间的联系并及时解决问题;4.加强培训和指导,合理利用外派人员的工作能力;5.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定期检查、改进管理方式,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三、管理流程1.外派人员选派投资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对外派人员的岗位要求、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进行全面评估,从中选派合适的人员。
同时,要征求外派人员的意见,确保他们能够适应外派条件和工作环境。
2.外派人员筛选外派人员需提交个人简历、体检报告、护照等证明材料,并接受面试和全面的背景调查。
投资公司还应对外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合同制定投资公司应与外派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或劳动协议,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内容。
合同应明确工作期限和终止条件,以及外派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前期培训投资公司应对外派人员进行前期培训,包括海外文化知识、工作习惯、安全预防措施等方面。
同时,要为外派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当地文化、食宿、医疗等信息,以便他们适应工作环境。
5.工作安排投资公司应根据外派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任务。
外派人员应在外派前接受定期培训,了解公司的业务和流程,熟悉客户的需求,并掌握相关技能。
6.日常管理投资公司应对外派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工作进展、费用报销、安全防范等方面。
同时,还应加强对外派人员的关注和支持,保持与外派人员的联系,协调解决问题,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7.回国流程外派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投资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协调工作并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将外派人员安全送回国内,并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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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
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
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
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
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 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 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 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
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
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对因其擅离职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