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诉美国BECWOOD公司拒受订单下有机菊粉争议案评析.pdf
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8年,中国爆发了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该事件震惊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三鹿集团作为中国乳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不仅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稳定和乳制品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背景下,三鹿奶粉法律案件应运而生。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08年9月,多家媒体曝光了三鹿奶粉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消息。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对全国范围内的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全面检查。
2. 事故调查经调查,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测等多个环节存在漏洞。
同时,事件还揭示了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违法添加有害物质。
3. 法律诉讼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介入调查,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三鹿集团赔偿受害者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该事件涉及的乳制品企业进行了严厉整顿,确保食品安全。
三、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作为生产者,其生产的奶粉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三鹿集团因生产缺陷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部分责任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行政责任分析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评便函〔2017〕25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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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评便函〔2017〕257号
中国乳制品协会:
你协会《关于明确添加菊粉产品标签标示适用文件的请示》(中乳协〔2017〕8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废止《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已主动公开,可在我委网站查询。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7年9月20日
——结束——。
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

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案情介绍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
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
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
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
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
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
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
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
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
评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pdf

经 济 与 法评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宁小珊(广西贺州学院,广西 贺州 542800)摘 要:本文对中国甘肃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与美国 BECWOOD 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始末进行介绍,并对中美双方律师的辩护以及美国明 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作出评价,分析中方完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关于本案辩护的切入点,并对此做相关论证。
关键词:中美贸易纠纷;CISG;根本性违约;欺诈;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宁小珊(1982—),女,广西贺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 ).2012.04.6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44-02一、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一审案情简介 司船运及相关费用。
(一)中美双方争议始末以及争议焦点美方辩护律师认为,构成欺诈要求基于一个过去或者 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甘肃公 现在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未来的事实(美方许诺支付), 司)与美国 BECWOOD 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签订了一 因为未来的事情谁也无法预料它是否发生,因此不能肯定 份贸易合同,由甘肃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以 F.O.B 的交货方式 当时美国公司即打算对第 3、4 批货物不做支付。
同时,中国 分 4 个批次装运货物,美国 BECWOOD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甘肃公司也没能详尽描述关于“欺诈”的各种要素。
如果对 的方式对 4 批货物分别付款。
中国甘肃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于一项承诺的违背就能构成欺诈,那么这种所谓的欲诈将 完成 4 个批次货物交货。
美国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第 1 批 普遍存在于所有合同履行当中。
中国甘肃公司针对美国公 货物付款后,宣称第 2 批第 11 个集装箱内有货物受潮,对司欺诈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模糊的,按照美国明尼苏达州中国甘肃公司货物拒收拒付。
中国甘肃公司为避免损失扩 联邦地区的法律应当被驳回。
三聚氰胺案件法律启示(3篇)

第1篇摘要:三聚氰胺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三聚氰胺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案件的法律启示,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在这起事件中,不法企业添加三聚氰胺到奶粉中,导致大量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二、案件法律分析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添加三聚氰胺到奶粉中,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三聚氰胺案件中,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案件法律启示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三聚氰胺案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足。
为此,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外企在中国食品行业违法案例

外企在中国食品行业违法案例美国证监会官网显示,2008年至2013年,为了推销其婴幼儿奶粉,美赞臣向中国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当支付约207万美元,从中获利777万美元,这部分获利被罚没,加上处罚的300万美元和126万元判决前利息,美赞臣需要向美国政府支付1200万美元罚没金。
据报道,早在2012年10月,美国SEC就披露,开始调查美赞臣在中国内地的商业行为。
据悉,美赞臣近三分之一销售额来自中国市场。
2014年2月,美赞臣披露调查进展,称其在中国业务的部分花费违反公司内部政策,也可能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行为法与中国法规。
美赞臣当时曾表示,调查尚未结束,正和美国SEC讨论调查内容。
报道称,根据以往跨国公司的类似调查案例,如果贿赂被证实,公司一般会积极与美国司法部争取和解,如果最终达成和解,那么公司会主动承担一笔巨额罚款,以换取司法部门不再继续深究。
事实上,这并不是美赞臣第一次因在中国市场的不当行为而被罚。
2013年,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中,美赞臣被认定违法,并被处以2亿多元人民币罚款。
在发改委启动奶粉纵向反垄断调查后,美赞臣将对旗下主要产品下调出厂价7%-15%。
美赞臣公布的2015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该公司当季销量同比下降5%,营收从上年同期的111亿美元降至103亿美元,下滑71%;净盈利从上年同期的171亿美元,降至163亿美元,主要是受美元升值及中国业务的下滑。
2015年2月10日,发改委公布了对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结果,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2014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马克锐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当日宣判。
GSKCI被判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最大罚单,马克锐等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
2014年7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xx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该院依法批准逮捕。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三聚氰胺事件本质上是外资企业的一个大阴谋
2006年美国美赞臣GENTLEASE牌婴幼儿人工配方奶粉检查出含有金属颗粒,被紧急召回。
2007年日本明治FU高蛋白较大婴儿配方奶粉,锌。
2004年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严重关注。
2004年美国美赞臣奶粉因阪崎氏肠杆菌奶粉超标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005年美国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多批次被查出含碘超标,被迫进行大规模产品召回。
2005年光明乳液郑州回奶事件,导致产品大规模下架。
2008年因密封不善而导致罐中奶粉被氧化,美国雅培召回两批特殊配方婴儿奶粉。
2008年三鹿多批次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进行大规模召回。
2008年制作上等比萨饼必不可少的原料意大利莫扎里拉奶酪被检测出二恶英,目前事件尚在调查中。
2008年因密封不善而导致罐中奶粉被氧化,美国雅培召回两批特殊配方婴儿奶粉。
可能大家依稀还记得河北出口日本的毒饺子事件,笔者觉得这种事件并非偶然,只是一些别有阴谋的外资集团操纵和控制着世界的定价权和垄断,如果中国企业一旦打破这种局势,外资企业就会制造相应的麻烦来阻碍中国企业的发展。通常,外资企业都是并购中国的一些龙头企业,而且还附上很多条件,如果中国企业拒绝并购,一方面外资企业采取的策略就是控告中国企业在外倾销,二就是控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第三就是搞臭中国企业。达能与娃哈哈事件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其实外资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搞垮或者搞臭中国企业,从而让外资企业垄断中国市场,实现他们奴役中国劳工、污染中国环境、欺诈中国经销商,压榨中国上游供货商。
确实,最近处在一个风口浪尖上,突如其来地猛攻国有企业的整个行业,联系到汇源的收购,收得了的则收,收不了的就整个行业毁掉。三聚氰胺本来不是必检项目,就像兴奋剂一样,一些新品种兴奋剂也是后来不断增加的,新的毒品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三聚氰胺这个本来不是必检项目,既然发现对人体有害,加上它就是了。但是外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中国龙头企业穷追猛打必欲置之死地。收得了汇源,则花大价钱收购,收不了奶粉业,则彻底毁了它。中国没有了奶粉业,外资奶粉企业还愁消费者吗?还怕含有二恶英的外国奶粉卖不掉?二恶英的问题还有谁再提?国产奶粉中是不含二恶英的。只有欧产奶粉中才有。但是因为中国产品中有三聚氰胺,所以必提,必打。而二恶英是外国的,不能损伤外资利益,所以不能再提。不过,笔者提醒消费者洋奶粉同样危险!请看看下面这组数据。
中法两种奶粉出问题 消费选择难住宝妈
中法两种奶粉出问题消费选择难住宝妈作者: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18年第02期中国乳业在经历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国产乳制品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
此后,中国乳业开始了漫长和艰难的恢复消费信任历程。
然而日前,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1.8万听使用过期原料奶粉流向市场,为中国乳业恢复信任之路又添新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对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通报西牧乳业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过期的营养强化剂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受影响婴幼儿奶粉数量至少有1.8万听。
食药总局特别指出,西牧乳业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作为原辅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西悦幼儿配方奶粉(生产批次:2017041703A,共计6576听)、西悦幼儿配方奶粉(生产批次:2017041803A,共计11574听)的生产记录(奶粉干混信息记录)显示添加了超过保质期的营养强化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产地:美国)”,该营养强化剂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保质期至2017年4月11日。
此外,西悦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批次:20170420)的生产记录(奶粉干混信息记录)显示添加了超过保质期的营养强化剂“花生四烯酸(ARA)”,该营养强化剂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
西牧乳业在生产西悦婴儿配方奶粉(生产批次:20170420)时,企业用精炼玉米油代替了配方中的精炼葡萄籽油。
生产记录(湿混生产指令传递单)显示使用的食用植物油为:精炼葵花籽油、精炼大豆油、精炼玉米油,而企业提供的该产品配方中的食用植物油为:高油酸葵花籽油、精炼大豆油、精炼葡萄籽油。
企业出具说明表示,2017年5月9日下发配方调整文件,将西悦系列1段产品配方中的葡萄籽油改为精炼玉米油;将西悦系列2、3段产品配方中的白砂糖改为乳糖,葡萄籽油改为精炼大豆油;对所有9个产品配方中的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添加量进行了调整。
进口奶粉反垄断案例分析
• 从已经取得的证据看,被调查的乳粉企业 存在对经销商和零销商的价格控制行为, 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涉嫌违反了《反 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当中命 令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 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可以看出,洋奶粉事件中奶粉经营者具 有明显互补性,即经营者不存在真正意义上 的竞争,只存在交易关系,上游经营者对下 游经营者经营自由的限制,这也就是经济学 中的纵向垄断,即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 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 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结语
• 一直以来,国外的奶粉企业借助自身的优势地 位和中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信任危机,操纵 垄断奶粉价格,使得进口奶粉价格一直居高不 下且一涨再涨,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内消费者的 利益。 • 发改委的此次反垄断调查是必要但非及时的, 而被调查的奶粉企业也很清楚自己的违法行为, 所以很快就大幅下调奶粉价格。 • 虽然有所成效,但要真正杜绝奶粉市场的垄断, 还是要提高国产奶粉的质量及公众的信任度, 这一目标依然任重而道远。
• 2013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进 口奶粉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包括合生元、 多美滋、美赞臣、惠氏、雅培、富仕兰(美 素佳儿)等多家奶粉企业。之后,多家奶粉 企业紧急下调奶粉价格。
二、事件分析
奶粉作为婴幼儿生活必需品,对其需求量是 巨大的。随着近年不同品牌的羊奶粉呢的先后进 入,人们在奶粉选择上有着充分的空间。从经济 学理论上讲奶粉市场应该属于完全竞争市场,产 品价格应该有供求关系决定。国内奶粉市场上, 进口奶粉的价格远高于于国产奶粉,但年轻父母 还是会选择洋进口奶粉,主要就是处于对进口奶 粉质量的信任。而国内奶粉如三鹿,质量问题频 发,缺乏市场竞争力。 • 这些,是造成国外奶粉价格垄断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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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研究》2 0 0 8年第5期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诉美国 BECWOOD 公司拒受订单下有机菊粉争议案评析龚柏华摘要:美国 Becwood 公司以中国定西陇海公司出口的有机菊粉受水污染为由,单方面解除订单下第三批和第四批的货物。
中国定西陇海公司在美国法院起诉,告美国公司违约和欺诈,要求就损害进行赔偿。
美国公司提出反对动议。
美国法院认为,中国公司没有提供因取消第三批货物和第四批货物而造成的损害的时价,因而损害不存在。
本文对该案的案情、法院推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就该案涉及到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相关条文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美国法院分析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关键词: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 7 6 条;损害计算;分批交货中图分类号:D 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5-0028-052008 年 7 月 1 日,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做出判决,支持美国 Becwood 公司以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解除对中国定西陇海公司的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订单。
本案是中美贸易中比较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
对本案的了解和分析,有助于中国的公司在今后类似活动只有建立在制度性合作基础上的互利、共赢、共存、共生理念才是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精髓和关键,才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存在,并继续扮演全球贸易管理者和协调者角色的现实基础。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注释:①激进的单边主义通常以威胁的方法要求其他国家单方面降低贸易壁垒( 比如美国立法者们制定的 3 0 1 条款) 。
传统的单边主义指降低自己的贸易壁垒。
②[ 美] 贾格迪什·巴格瓦蒂《:今日自由贸易》,海闻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4 年版, 第 9 8 - 9 9 页。
③[ 英] 马克·威廉姆斯《:国际经济组织与第三世界》,张汉林等译, 经济科学出版社,2 0 0 0 年版, 第 1 4 9 页。
④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张江波索必成译, 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版, 第 2 页。
⑤[瑞士]奥利佛·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及其局限性》,童守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 6 页。
⑥[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多边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9 页。
⑦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张江波索必成译,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第 20 - 21 页。
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 00 0 年,第 4 页。
⑨William A. Diamond and Mickael M. Hart, “ Post — Mordern Trade Policy: Reflection on theChallenges to Multi 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after Seattle”, unpublished paper.⑩Robert E. Baldwin(2004),“Key Challenges facing the WTO”,in Mike Moore ed., Doha and Beyond: The Future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46--67.2 8《国际商务研究》2 0 0 8年第5期中引以为戒。
一、案情简介原告是注册在中国甘肃省定西市的陇海乳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
被告是注册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的 Becwood Technology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
2007 年 2 月 27 日,双方签署了两页纸的订单。
美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订购 612 公吨的有机菊粉。
交货条件为 F.O.B 中国天津新港,分 4 次装运。
第一次装运为 8 个集装箱;第二次装运为 4 个集装箱;第三次装运为 11 个集装箱;第四次装运为 11 个集装箱。
合同总价为177 万美元。
订单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如何管辖和仲裁。
中国公司按合同要求,装运了第一批货物,即 8 个集装箱。
美国公司做了相应支付。
但在中国公司装运了第二批 4 个集装箱后,美国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即 2007 年 5 月 1 日前支付货款。
美国公司声称货物受潮,通知中国公司,拒收货物。
2007 年 6 月 12 日,美国船运方面的保险公司要求中国公司提供检测报告。
中国公司尽管没有责任这样做,还是提供了在第 11 个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验室报告。
中国公司称,报告证明货物质量没有受到水渍影响,货物质量符合订单要求。
2008 年 3 月 18 日,中国公司向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第一,美国公司没有对三批货物支付货款,价值 141 万美元。
美国公司应该支付该货款,并外加相关的利息、律师费。
第二,由于相信美国公司的许诺,中国公司才将订单上所有的货物发往美国指定的港口,从而遭受人工、包装、陆运等损失。
为了减少造成的损失,中国公司不得不招回已经运往美国的最后两批货物,从而遭受的相应损失达 28 万美元。
中国公司要求美国公司支付相关运费、利息、律师费等,合计为 8 2 万美元。
2008 年 4 月 15 日,美国公司提出动议,要求拒绝中国公司有关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请求,以及有关误导陈述的请求。
2008 年 7 月 1 日,美国法院做出本案判决。
①二、法院分析1. 关于合同违约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双方同意其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 CISG)。
中国和美国都是 CISG 的参加国。
根据美国判例解释,根据 CISG,如果主张合同违约,原告必须就合同成立、履行、违反和损害的 4 要素提出其说明。
②美国公司要求驳回中国公司有关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的诉求,理由是中国公司没有表明损害的存在。
美国法院分析道,根据 CISG 第 73(2)条的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美国公司在收到所称受污染的货物后,引用了 CISG 第 73 条来宣布取消剩下的几批货物的运输。
第二批货物已经按期到达。
中国公司在第三批货物和第四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已经招回了它们。
中国公司辩解道,根据 CISG 第 74 条(损害赔偿),中国公司应有权就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得到赔偿。
2 9《国际商务研究》2 0 0 8年第5期美国法院分析道,CISG 第 74 条详细列举了违约的损害金计算方法。
CISG 第 7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 但是,美国法院认为,有关取消合同的损害赔偿额问题是由 CISG 第 76 条规定的。
该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 75 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美国公司在取消合同下第三批和第四批货物时,给了中国公司及时的通知。
中国公司也知晓该通知,并采取了占有货物的措施。
因此,中国公司的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根据 CISG 第 76 条而不是 CISG 第 74 条,即限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根据 CISG 第 76 条,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美国法院认为,由于中国公司没有提出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有差额,因此中国公司没有能够提出有关第三批和第四批可确认的损害额。
所以,美国法院判定,允许美国公司有关驳回这两批货物主张的动议。
2. 关于欺诈中国公司争辩道,美国公司由于许诺支付全部四批货物但却没有这样做,因此构成欺诈。
美国法院分析认为,中国公司所声称的欺诈是有关一项将来的事件,即承诺作出支付,而不是一项“过去的或现在的重大事实”。
更何况,中国公司没能表明,美国公司在做出声明时知晓其虚假性,或者企图引诱对其依赖。
因此,中国公司没有就欺诈的根本要素提出主张,从而不符合《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9 条 b 款的要求。
根据该条要求,要具体说明构成欺诈的情况。
这种具体性的要求表现为,说明相关时间、地点、被告欺诈陈述的内容、欺诈行为的细节。
因此,美国法院允许美国公司要求驳回中国公司欺诈诉求的动议。
三、法院判决美国法院做出判决,美国公司提出的拒绝中国公司请求的动议部分得以允许。
四、简要评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问题。
由于本案适用 CISG,因此我们首先来看一下 CISG 相关规定。
归纳而言,CISG 有关“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后果有以下几点:(1)“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 26 条);(2)“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 49、64 条);(3)“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64条);(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 81 条)。
3 0《国际商务研究》2 0 0 8年第5期一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大前提是另一方“根本违约”。
C I S G 第 2 5 条对“根本违约” 定义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结合本案,理解第 2 5 条的关键是澄清“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个概念。
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实质上剥夺”是一个弹性相当大的概念,很难确定一个明显的尺度。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