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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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港后应向航行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接受对方的港务监督、卫生、海关、移民等方 面的检查。
5、在港湾避风时,船舶之间不得相靠,不得 转移任何物品、上下货物和人员。
6、在港湾避风时,应注意对方的有关设施, 让开航道。
7、在港内和港湾都应保护港区水域环境,防 止污染,包括禁止排放生活污物、油料和其他 废物的倾倒等。
四、 群岛国与群岛水域
1、岛屿、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
岛屿 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 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群岛 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 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
群岛国 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 家,如印尼、太平洋岛国等。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1)群岛水域的确定 群岛国可将群岛最外 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用直线连接成 群岛基线。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 域。其长度、走向、以及群岛水域内的陆地与
岛屿制度(Regime of islands); 闭海或半闭海(Enclosed or semi-closed seas);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Right of access of land-locked States to and from the sea and freedom of transit); 国际海底的开发(一般用代号“区域”— “Area”);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8、离港前,应向对方报告,并接受对方的 检查。即使在港湾指定锚地避风或进港时, 虽未经检查,但在离港前也应向对方报告 离港时间。
渔船进入沿海国内海或进入对方港口或港 湾避风时应注意的是,不准移动渔具,拖 网渔具应将网板、纲索和网具分离,并困 扎起来。光诱鱿钓作业,不得开启集鱼灯、 运转钓机等。否则,沿海国有权按其从事 捕鱼活动的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001)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002)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010)第Ⅳ部分群岛国 (014)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017)第Ⅵ部分大陆架 (025)第Ⅶ部分公海 (028)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037)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037)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038)第Ⅺ部分“区域” (039)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065)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078)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085)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089)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096)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096)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102)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03)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05)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122)附件Ⅴ调解 (130)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33)附件Ⅶ仲裁 (142)附件Ⅷ特别仲裁 (145)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147)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1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海洋法公约主题演讲稿范文

海洋法公约主题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海洋法公约这一重要议题。

海洋,是地球上最具神秘色彩和生命力的领域之一。

自古以来,海洋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维护海洋的和平与稳定,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实施。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海洋法公约的认识和思考。

一、海洋法公约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公约旨在确立海洋法的国际框架,规范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公约的制定,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国家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减少海洋争端,维护海洋的和平与稳定。

公约确立了海洋划界原则,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保护海洋环境。

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禁止倾倒废物、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公约明确了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规则,有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我国参与海洋法公约的历程我国是海洋法公约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

自公约起草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过程。

在公约谈判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公正合理的原则,为公约的制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积极参与公约谈判。

在公约谈判过程中,我国代表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约的制定提供了宝贵意见。

(2)签署和批准公约。

1996年5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1年11月30日,我国批准公约,成为公约的正式成员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001)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002)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010)第Ⅳ部分群岛国 (014)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017)第Ⅵ部分大陆架 (025)第Ⅶ部分公海 (028)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037)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037)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038)第Ⅺ部分“区域” (039)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065)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078)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085)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089)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096)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096)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102)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03)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05)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122)附件Ⅴ调解 (130)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33)附件Ⅶ仲裁 (142)附件Ⅷ特别仲裁 (145)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147)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1条用语和范围1.为本公约的目的:(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联合国海洋公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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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
内容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 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 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 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 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 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联合国海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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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
(UNLOSC)
五三班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 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 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在中文 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 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 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 "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 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 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 裁决作用。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 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 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 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 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 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 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 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 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 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 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 “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 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 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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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海洋环境保护1.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促进和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保护是公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将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海洋环境保护展开探讨。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1982年通过并签署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划分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和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等。

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是公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涉及到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划设等。

3.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海洋环境保护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球各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并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包括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海洋垃圾处理和海水质量保护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全球海洋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海洋环境保护是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应当共同努力的目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中对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为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海洋环境面临的各种挑战,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整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 总结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海洋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球各国应当共同努力的目标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为保护全球海洋环境作出积极的努力。

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沿海国家对其资源享有主权和其他 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 自由等
领 海
专属经济区
公 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所有国家享 以上水域以外的 有同等权益,但仅可用于和平 全部海域 目的
直径为50米的铁质环形防波堤,并用特种防水混
凝土填充加固,并在一块岩礁上建了一座7米高的
铁塔)。为什么一向精明的日本人重视这样一个
弹丸之地?
计算:这一举措可以使日本多拥有多少平方千米的领海? 拥有多少平方千米的专属经济区?(1海里=1.85千米)
S=3.14×(12×1.85) =1500平方千米
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问题
重 叠 区
A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B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讨论:对这一重叠问题,应如何解决
日本东京以南1200千米处有个冲之鸟岛,
涨潮时只有两块小礁石露出水面0.45米,岛上既
无人烟又无矿产,但日本政府于1987年投资300亿
日元,用3年时间抢救加固这个小岛(修建了一个
西班牙:1艘“亚斯图里阿斯王子”号常规动力航母。
美国“尼米兹”级核动力航 母
长326.9米,宽39.6米,吃水11.4米。 舰员2930名
F-14D战斗机20架,F/A-18战斗机36架,E2C预警机和EA-6B电子干扰机各4架,6架S-3B 反潜机,6架直升机,2架ES-3A。
中日东海之争
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面, 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 好就是这两种观点的代表。日本主张 “等距中间线”原则,强调共架邻国 应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国际上主张 此观点的仅30多个国家,属于少数。 中国则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 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 伸。因为依据《公约》,一国大陆架 可延伸至其领海基线前出350海里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以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规范国际海洋关系的最重要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近50年来国际务实合作的一个巨大进展,它用一部完整的国际法条文,清晰地界定了海洋权和义务,确定了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为多边海洋合作提供了框架和实施机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包括以下内容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界定了国家对国际海洋的领有权和义务。

它定义了“国家”,要求缔约国遵守领海的定义,并明确规定在救助渔船、灭火等情况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有关海洋水域的共同管理机制,明确了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强调了缔约国应采取共同行动保护、发展和改善海洋资源,尤其是对极不可替代的生物资源和多样性的义务。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针对海洋气象及跨海洋移民规定制定了法规,确定了海事责任范围,禁止了海洋污染,以及建立了解决海洋纠纷的协商机制等。

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国民对海洋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提出了世界海洋财富应“均分”而使用,尤其强调了应当确保成果公平、公正和公开地分配与使用。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海洋环境和管理海洋资源最重要的文件,是国际海洋法的法律基础,对建立
和谐国际海洋关系,维护海洋的和平与安宁,建设公平、可持续的海洋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只有当各国共同努力,在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不断推动各缔约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得到充分的体现。

以公平、可持续的海洋社会为目标,各国应积极探索海洋资源,实现和谐与发展。

国际海洋法公约 - 副本 (2)

毗连区的有限主权 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主权 大陆架的勘探开发主权 公海的“六大自由”
12海里

12海里
内海 领 毗

线 连
海 海区
188海里
专 属 经 济 区
内水(又称内海、内 海水)―― 领海基线向陆一侧至 海岸线的水域。 包括港口、某些海湾、 海峡。
沿海国家主权: 沿海国享有排他性主 权,非经该国许可, 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17个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9个附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争端的解决
♥ 二、海洋水域划定
♥ 领海基线划分法: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低潮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中国领海基线示意图
♥ 三、公约规定权利
内水及沿海国家主权 领海国家主权及无害通过权
12海里

12海里
内海 领 毗

线 连
海 海区
188海里
专 属 经 济 区
领海――领海基 线向海一侧宽度 不超过12海里的 海域。
无害通过权: 国家领土一部分,但 允许无害通过。


12海里
内海 领 毗

线 连
海 海区
188海里
专 属 经 济 区
毗连区――沿海国 在地不从过领线不海与一超领24海向超域其侧过海海海 过 。―1领毗基里2一― 1海 连 线海的2侧领海远 的 起里海宽海里离 宽 不,域度基的陆 度 超即。
国际海洋法公约
主讲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郭会玲
♥ 课程导入:海洋
地球表面被陆地分隔为彼此相通的广大水域称为海洋,其 总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目前为止,人类已探索的 海洋仅仅只有5%,还有95%的还是未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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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4 18
领海的宽度
• 这是领海制度中长期争论的核心问题。 • 历史上的“航程说”,“视野说”和 “大炮射程说”。 • 长久以来各沿海国自行决定,从3海里到 200海里。 • UNCLOS 82规定最多为12海里。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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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
• 正常基线法: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 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 直线基线法:是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 先选定若干的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 接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 条直线,以此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 混合基线法:是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 方法。 • 领海基线向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即为领海。 • 领海外部界限的确定:交圆法、共同正切法和 2013-7-14 20 平行线法。
2013-7-14 32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
• 在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 由,沿海国如在大陆架上有勘探和开发 的设施,必须安装永久性警告信号,并 不得干扰别国的航行自由; • 所有国家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 利,但线路的划定应经沿海国批准。
2013-7-14 24
毗连区
• 是毗连领海的海域,宽度为从领海基线算起, 不超过24海里。其中有与领海重叠部分。 • 在法律地位上,他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专 属经济区。 • 在这里,沿海国对在其领土或领海上违反其海 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等事项行使必要 的管制,并对违反的行为进行惩治。而并非在 毗连区内行使海关权、财政权等,也就是说, 不得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象对领海那样扩大到 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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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公约 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 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 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 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 但一方面许多适用公海的规定,只要不与专属 经济区的规定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 另一方面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 行义务时应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等。
2013-7-14 2
海洋法的概念
• 海洋法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 各种法规的总和。 •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 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 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 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 称。
2013-7-14 3
海洋法的内容(1)
• 确定了各种海域内水、 领海、毗连区、群岛 国及其水域、用于国 际航行水域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等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2013-7-14 30
大陆架的宽度
• 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到200海 里的,扩展到200海里; •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 按划定的大陆边缘界限,最多不超过350 海里。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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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 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由于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沿海国在此已取 得捕获鱼类等生物资源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 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以内属于国家管辖水域;在200海 里以外,适用于公海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LOSC)
• 该公约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产物。于1973年 12月3日在纽约开幕,历时九年,共召开了十 一期16次会议,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 哥湾举行最后会议。诞生了新的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 年11月16日生效(6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 • 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字。1996年 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 准了该公约。
【内海】。
• 琼州海峡、渤海湾和所有的港口。
2013-7-14 14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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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
• 位于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三面环 陆,东部通过渤海海峡与黄海相连。 • 该海湾属于我国历史性海湾;另外,由 湾口的一系列岛屿,把渤海海峡分成九 个水道,每个水道的宽度均不足24海里, 因此按直线基线,渤海湾也是属于内海。
第一部分:定义;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群岛国;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部分:公海;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闭海和半闭海;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的自由; 第十一部分:海底区域;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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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洋立法
• • • • • • • • 领海,毗连区; 《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 港口规定; 船舶管理和航行安全; 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海底石油资源开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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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以及领陆、领 水之上的空中空间和领陆、领水之下的 底土四部分组成。其中领水包括:内水 和领海。 •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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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
• 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紧密相 连的一个国家管辖区; • 在该区域内实行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 即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 也包含有其他国家的权利与自由,并均 受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与支配; • 这个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为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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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 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 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包括 生物和非生物),以及有关在该区域内从事经 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 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 对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利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及 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享有管辖权。
–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包括:
• 1.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 • 2.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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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内海】
• 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被领海直线基线划入的海 湾、海峡、岬角、海湾、河口和港口。 • 1958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 海的声明》规定: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 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 间的各直线为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 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
海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 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以在这两个低 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此线所包围 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超过24海里,则 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为 内水,基线以外的为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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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的法律制度
• • • •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内的无害通过;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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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纪以后
•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航海贸 易事业的兴起以及国际市场的产生,有 关海洋方面的争论表现在两个方面:
– 1、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 – 2、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应对毗邻的一带海 域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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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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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毗连区
• 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 毗连区法》中,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 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 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 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 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 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一天,我国 政府颁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 领海基线,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领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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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海湾
• 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 领海宽度的两倍、本不应被视为内水但 根据沿岸国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 内水的海湾。他们也属于国家的内海, 沿岸国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权利。如加 拿大的哈德逊湾和我国的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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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 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 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 该水域必须是邻接国家海岸或内水的海域; 其宽度按公约规定为12海里。也可由沿岸 国根据其自身利益并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地 加以规定。 • 该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处于沿岸国 的主权管辖之下(主权的行使有限制)。 • 外国商船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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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 本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引 起了海洋秩序的深远变化。 •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海洋利益,要求扩大管辖海域范围,极力 促成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 • 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被打破了。 • 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拟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世界海洋分为9个 不同的区域,沿海国除拥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内水和领海外, 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EEZ)、大陆架等其它新的管辖海域。 • 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据此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例如EEZ制度的 建立,将使全世界海洋中约有1.29亿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沿海国 的专属经济区,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35.8%。
– 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 外交会议。 – 无论从国际政治或国际法的观点来看,这次会议意义重 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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