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对外投资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某某市XX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某某市XX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履行投资人职责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公司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的董事、监事,具体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包含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事。
(二)监事,包含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本办法对专职(兼职)委派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任免管理第五条委派或推荐人员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规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廉洁,勤勉敬业;(二)熟悉公司及投资企业经营业务,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决策能力,以及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意识、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和法律、经济、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长;(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公司和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委派或推荐人员中,董事可兼任一家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岗位,或最多可兼任两家投资企业董事;监事最多可兼任两家投资企业监事。
第七条委派或推荐人员执行任期制,任期按照公司及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委派程序:委派到公司全资的投资企业委派人员,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向全资投资企业发出委派通知。
第九条推荐程序:推荐到公司投资的参、控股企业推荐人员,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向参、控股企业发出推荐函,参、控股企业依据其内部程序进行聘任。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委派董事 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包括董事的选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四条公司董事的选任应当遵循资格审查、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程序,确保选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六条董事提名委员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素养,确保提名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董事的资格要求,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名推荐意见。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九条董事产生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董事聘任手续,确保董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董事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消极怠工、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合理行使董事职权,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改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董事会决议,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董事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对董事的管理业绩进行监督,确保董事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审计董事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3-49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系统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工作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的创立大会及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的管理。
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的“三会”管理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计划发展部是公司系统子公司“三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创立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负责组织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审核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议案,协调、联系公司委派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财务决算及预算议案。
人力资源部负责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调整和培训工作,负责审核职工高管薪酬、企业年金、机构设置等议案。
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核监事会议题,协调监事会日常工作。
公司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议子公司“三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二章“三会”工作管理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联系人制度,按照分级协调、对口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协调、联系“三会”工作。
计划发展部设“三会”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
确保“三会”工作及时有效的运作。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管理。
计划发展部负责全过程会议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三会”的筹备,会议资料的准备,原则上在会前十五天提供完备的相关“三会”议题及会议资料,交计划发展部联系人,计划发展部对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进行初审,确保议题所涉及的会议材料的完善、完备和有效。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XX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和加强对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3 职责3.1 人资部3.1.1 负责选拔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3.1.2 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期进行考核。
3.2 资本部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工作行为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任职条件4.1.1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的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4.1.2 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1.3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4.1.4 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4.1.5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监事。
4.1.5.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5.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1.5.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 委派、推荐、更换4.2.1 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4.2.2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委派、推荐和更换董事、监事。
4.2.2.1 全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人资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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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情况均由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被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
权;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应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4、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5、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执行。
第十一条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考核:
1、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年度考核,由公司部牵头组织,部协助。
2、对外派经理的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并由各派驻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考核。
3、考核分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提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