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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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外派期间顺利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海外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

因此,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外派董事的选拔和任命2.1 外派董事选拔标准外派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外派任务;•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当地合作伙伴和政府进行沟通;•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2.2 外派董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董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首先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2.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董事的要求;3.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董事。

三、外派董事的权益和责任3.1 外派董事的权益外派董事享有以下权益:•获得与其职位相匹配的薪酬待遇;•在外派期间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交通和医疗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培训和支持,以提升工作能力;•享有与公司内部董事相同的权力和决策权限。

3.2 外派董事的责任外派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代表公司在外派地区开展业务,维护公司利益;•参与和监督外派地区的业务决策和管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向公司报告外派地区的工作进展和风险状况;•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外派监事的选拔和任命4.1 外派监事选拔标准外派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扎实的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履行监事职责;•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能够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本地员工有效合作;•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其他外语沟通能力,能够顺利与当地人员进行交流。

4.2 外派监事任命程序公司外派监事的任命程序如下:1.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外派监事的数量和任期;2.公司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的方式确定候选人;3.候选人经过面试和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符合外派监事的要求;4.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决定最终任命外派监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根据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董事监事的外派管理需
遵循以下规定:
一、外派董事监事需具备专业背景,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具备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二、外派董事监事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外派董事监事需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需积极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对公司战略发展和风险控制提出合理建议。

五、外派董事监事需定期接受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评估和考核,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六、外派董事监事离开公司职位时,需如实向公司交代工作情况,并确保平稳交接。

七、外派董事监事有权参加公司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提升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利益。

以上规定为能源投资集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外
派董事监事应严格遵守,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法人代表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向派驻公司发推荐函或委派函,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外派人员任期按照派驻公司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因工作调动或调整,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不能胜任的,或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人员的资格条件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记录到人选库中备选.第四章外派人员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外派人员的权利:1.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和派驻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2.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6.法律法规和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外派董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如出席股东会应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授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应保证董事权利得到与集团公司意见一致的行使;3.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应进行合理性和妥当性判断,谨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4.集团公司要求对其所在派驻公司有关事实、信息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调查;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派驻控股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6.非专任非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二条外派监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2.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深入了解并全面监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3.参加派驻公司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3/4,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时,应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参加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报告集团公司;4.参加会议时,对需要集团公司形成意见的事项,应当在接到会议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反馈意见和要求陈述意见并据此行使表决权;对于集团公司未形成意见或尚未讨论的议案、议题,在不侵犯派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陈述意见并行使表决权;5.协助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对派驻公司进行的审计.6.兼职外派人员每年到任职派驻公司调研不少于4次.第十三条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经营层决定,忠实履行职责;2.对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须在该事项发生前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集团公司;3.协助集团公司股东代表、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反馈信息等.第十四条外派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除经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致使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或发表意见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商业秘密保密等方面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的年中,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分别提交上一年度、半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公司相关会议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按年度和任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调整和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外派人员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从外派人员履职情况、派驻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集团公司协调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第二十一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给予奖励.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第二十二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1.批评、责令改正;2.诫勉谈话;3.警告、出具警示函;4.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通过相关程序给予免职、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派驻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业务,拓展市场,某公司决定派遣董事和监事到海外公司或机构工作。

2. 适用范围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司工作需要,被派到海外公司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事的员工。

3. 外派前的准备工作3.1 选拔过程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和候选人的履历、语言能力等方面考虑选择哪些员工担任董事和监事。

3.2 培训计划为了保证员工合格担任董事和监事,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对应的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董事和监事的职责、管理流程等方面。

3.3 合同签署公司将与员工签署《外派协议》,其中明确外派时间、岗位职责、待遇、福利等内容。

4. 工作期间的管理此处主要包括董事和监事的工作安排、经费支持和管理流程。

4.1 工作安排外派员工的工作安排将在公司内部安排,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公司进行分配,外派董事和监事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保持与总公司的联系,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

4.2 经费支持公司将为外派员工提供所需的经费,确保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还将为外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公寓或补贴住房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4.3 管理流程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流程将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工作汇报:外派员工需要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解决情况。

•定期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外派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优秀表彰:公司将为优秀表现的董事和监事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5. 外派结束后的处理5.1 工作总结外派员工完成工作后,需要向总公司提交工作总结,以便对外派工作进行纵向对比和评估。

5.2 随迁家属如有员工需要随迁家属,公司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建立相应的扶持机制。

5.3 反馈意见如有员工对外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实际可行的改进措施,公司将积极采纳并予以奖励。

6. 其他事项6.1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公司,公司对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最终权限。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制订。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

1.2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其中,董事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职务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1.3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其《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2.1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2.1.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1.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掌握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2.1.3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2.1.4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2.2.1《公司法》或派驻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2.2.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2.2.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2.2.4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该提名或委派无效。

3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3.1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发委派文件。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

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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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委派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第九条 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

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确定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全聚德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

第十一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3、外派人员到退休或内退年龄;4、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初审后报执行委员会会议讨论,执委会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到退休、内退年龄的,由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职务;3、外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考核意见,经执行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4、外派人员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在履行职务时,多次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精神,给本公司在派驻企业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执行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派驻企业和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执行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工作报告制度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对如下事项,如该等事项须由派驻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应在派驻企业向其发出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之后做出决策之前,由外派人员(若为两名以上外派人员,则应由第一责任人组织外派人员进行讨论后)于派驻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召开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运营管理部做出报告,经运营管理部初审后报公司执行委员会审议:1、派驻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制定或修订;2、派驻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清算、破产等事项;3、派驻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4、派驻企业股东股权转让;5、派驻企业股权激励方案;6、派驻企业章程的修改;7、派驻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8、派驻企业发行股票、债券;9、派驻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10、派驻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1、派驻企业债务融资、对外提供担保;12、派驻企业的重大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13、派驻企业金融或衍生产品投资(但若该等业务为所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的除外);14、派驻企业资产核销;15、派驻企业重要的资产的转让、出租、许可使用等事项;16、派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任免、聘任、解聘、薪酬分配方案;17、派驻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18、其他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构成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的事项;19、外派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权益或派驻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紧急事件时,外派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提交临时工作报告,该临时工作报告不受上述提前5日的限制。

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超过一人,可由外派人员单独或共同出具有关报告并必须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的上述报告送交公司运营管理部后,由运营管理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并在派驻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其提供有关会议议题的表决意见报告,以供决策。

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做出决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经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表决意见,由运营管理部存档并下发给外派人员,外派人员应按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所述事项如无须派驻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的,由外派人员将书面报告直接报由运营管理部存档。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复意见表决。

对会议追加的临时议案,外派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报告,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并出具批复书面表决意见后,根据公司批复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参加完派驻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决议及本人的表决情况交给公司运营管理部备案,由运营管理部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外派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按以下要求每3个月专题向运营管理部报告日常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1、报告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2、报告期派驻企业财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3、报告期内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报告期派驻企业经营情况;5、工作建议;6、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每年第一个季度终了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报告派驻企业上年度情况,并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题说明:1、经营计划完成情况;2、财务预决算完成情况;3、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4、企业资产重大变化情况;5、基本或重要制度的制定;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属明晰表;7、企业章程规定应由派驻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其他财务事项或涉及财务的其他事项;8、外派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董事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公司运营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对外派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权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发挥作用以及取得绩效等情况;2、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的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3、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4、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负责外派人员的考核,考核程序为:1、本人按本制度的规定拟写述职报告,并向执行委员会会议述职;2、查阅派驻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3、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的意见;4、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5、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报执行委员会会议;6、经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对考核结果形成最终奖惩意见后,执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考核为优良的,公司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考核不合格者,则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

本人拒绝辞职的,除执行撤销委派外,还要给予其它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派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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