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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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賚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手术指征1. 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2. 胎儿确诊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畸形。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手术审批程序1. 患者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2. 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保手术指征明确。

3. 经评估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审批手术。

五、手术前准备1. 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凝血功能、心电图等。

2. 向患者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可能的并发症及术后注意事项。

3. 获取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

六、手术操作规范1. 手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执行。

2.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3. 手术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患者安全。

七、术后管理1. 术后应有专人负责观察患者恢复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2. 向患者提供术后护理指导,包括休息、饮食、用药等。

3. 定期随访,评估患者身体恢复情况。

八、记录与档案管理1. 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患者恢复情况及随访结果。

2. 所有医疗文书应按照规定保存,确保信息安全。

九、监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质量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施任何医疗管理制度之前,应咨询法律专家和医疗专业人士,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伦理标准。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从业许可,并向本单位作出: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查实一次违规,终身开除出局”的承诺,签订责任书。

二、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三、凭证施术制满足第二条第1款条件的,应出具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满足第二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条件的由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由二名以上临床医师会诊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申请者凭医学诊断意见书分别到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到计生委科技科开具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符合第二条第5款条件的,由村出具证明到镇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各施术机构凭全省统一式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方可施术,在《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核查登记表》上登记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四、定点施术制孕十四周以下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执业许可施术。

孕十四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实行定点施术制。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意外妊娠,全部定额免费到定点单位施术;没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执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无措施怀孕的自费到县定点单位施术。

特殊情况需转诊或就地急诊的,需向区人口计生局申请。

危及生命的先行施术,术后24小时内上报。

五、信息通报制申请人工终止妊娠人员施术后必须将施术单位填写的《信息反馈单》,主动送交《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单位的经办人。

《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开具经办人及时向村专干、该孕妇随访责任人、镇统计员、免费服务结报人员通报。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一、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依据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允许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妇女的健康受到威胁:如果妇女继续怀孕将对其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2. 怀孕是由于强奸或乱伦等犯罪行为导致的:如果怀孕是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如果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可能会导致其生存质量极差,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在终止妊娠人工流产之前,妇女需要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申请,并经过相关医生的评估。

以下是一般的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1. 妇女需要向当地卫生部门或医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妊娠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医生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并评估其身体和心理状况,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如果医生认为符合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条件,会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安排手术或药物治疗。

4. 在手术或治疗前,妇女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并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三、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风险和后果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虽然可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后果:1. 手术风险: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可能会导致出血、感染等并发症,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

2. 心理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对一些妇女的心理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生育能力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可能会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导致不孕或复发流产等问题。

四、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伦理道德问题终止妊娠人工流产除了法律依据、申请流程等规章制度外,还涉及到一些伦理道德问题。

有些人认为,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涉及到生命权、道德责任等重要问题,应该慎重对待。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医疗行为。

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制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要求,提高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具体要求1. 医疗机构1.1 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2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1.3 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手术记录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1.4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医务人员2.1 必须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培训证明。

2.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操作规程。

2.3 在手术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手术流程。

2.4 关注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需求,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3. 相关管理人员3.1 负责制定和修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

3.2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3 注重对患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安全措施4.1 手术前,医务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和手术指征,确保手术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4.2 在手术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医疗设备,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和患者的安全。

4.3 手术室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卫生要求,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4.4 手术后,医务人员必须进行术后护理并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患者的恢复情况和安全。

五、责任和监督5.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5.2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专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安全和质量。

5.3 相关管理人员对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医务部门所有,经批准后执行。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普及和需求的增加,为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操作流程,确保该手术过程安全、合法和可靠,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和妇女关怀。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4. 手术前的准备工作4.1 医疗机构准备-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手术过程的顺利进行。

- 医疗机构应制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手术操作规范和程序,包括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培训等。

4.2 术前妇女的评估和咨询-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妊娠时期、身体状况、药物过敏情况等。

- 医务人员应对妇女进行咨询,告知手术的风险、后果和可能的并发症。

5. 手术操作流程5.1 手术操作规范- 手术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关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 手术操作应遵循严格的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手术过程无感染风险。

5.2 麻醉和止痛- 手术中使用的麻醉和止痛药物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医学标准,确保妇女在手术过程中不感到疼痛。

5.3 手术后的护理和观察- 手术后应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观察,确保术后恢复顺利。

- 如有异常情况出现,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6. 其他要求和注意事项- 医务人员应保护妇女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在操作过程中尊重妇女的权益。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妇女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7.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8. 结论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升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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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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