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琼食药监市〔2007〕17号)等文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3.定义: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
4.内容:4.1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使用。
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外的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4.2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妇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4.3 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师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4.4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经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公司购进,认真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并逐项完整填写购进记录(见附件1)。
药品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5 科室备用终止妊娠药品需专人负责管理,专区存放,粘贴警示标识,每日进行数量清点,并做好交接班登记,要求账物相符。
4.6 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专区保存,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处方,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见附件2)。
专册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7 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4.8 终止妊娠药品品种: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
4.9 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识:5.参考文件:5.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5.2《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琼食药监市〔2007〕17号)5.3《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6.附件:6.1 《药品购销记录簿》6.2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药品购销记录簿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品名:规格:批号:。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4、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使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全县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3、药品批发企业禁止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人。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方可购买、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5、药品批发企业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单位的资质,在签订药品销售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复印留存。
6、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3年以上。
7、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岁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8、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医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准予上岗。
二、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出入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药库在购进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合法的医药供应商购进,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保证,以保障使用者有人身安全。
三、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册)。
医院药库要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人、领药人、发药时间、领药时间、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数量等。
监督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并给予临床医生必要的药品使用建议,确保安全使用,定期对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四、临床接诊医生对使用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必须掌握使用指征,做好必要检查,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详尽说明使用前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让使用者清楚,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和监督下使用。
五、临床接诊医生对、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终止妊
娠药品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每次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使用人、使用证明人、使用情况、使用药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效果等。
六、临床接诊医生有义务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健康宣教,减少计划外妊娠的发生。
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有效: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健康。
3. 保密、诚信:严格保护患者隐私,诚信服务。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
2. 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2. 库房温度、湿度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具处方。
2.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领用、调配、发药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实行专柜、专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吃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1. 我院设立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_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1复方米非司酮片;_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____米非司酮胶囊;____米非司酮胶囊(Ⅱ);____米非司酮胶丸;_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doc

4.6.9芫花萜。
4.6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提前终止怀孕妇女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
4.6.1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OTC除外);
4.6.2米索前列片;
4.6.3卡前列甲酯栓;
4.6.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6.5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6.6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4.6.7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注射液);
起 草 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变更原因
执行日期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存、销行为。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全过程
1.3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3.2.3批发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2.4购货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标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采购事宜、委托日期及期限、法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
3.2.5购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2.6终止妊娠药品(用于紧急避孕的OTC药品除外)严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不具备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1.3.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
1.3.5《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8号部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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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终止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使用本制度。
2、药品仓库药品采购保管、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对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3、终止妊娠药品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2)缩宫素注射液;(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
4、终上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使用,严禁流入社会。
5、施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只能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外的其它终止妊娠药品。
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格遵医嘱发药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7、禁止非妇产科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发药,否则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专册登记,交接班时需要交接清楚。
9、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领取使用(购买)记录,账目日清月结。
郏县人民医院药剂科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