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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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终止妊辰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终止妊辰药品管理规定

药剂科关于终止妊娠药品
管理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专销管理,各小组负责人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责任人,负责终止妊娠药品保管、请领、发放和台账记录及处方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仅限于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开具使用。

三终止妊娠药品单独存放,妥善保存,每日汇总记录一次,每月总装订一次,记录和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四门诊药房应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用账册,药库和住院药房应建立专用账册,处方档案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处方医师。

临床诊断、发放药品通用名、入库数、发放数、剩余数、发放人、复核人等,专用账册至少应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入库数、出库数、结余数、发药人、领药人等,做到账与处方相符,账与药品相符,购、销、存相符。

五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具有经营终止妊辰药品资格的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六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小组之间借用必须要用实物结算。

医院新的信息系统未正式使用之前,妇产科领用的缩宫素除应有领药条外还需领药人在专用记录上签
字确认,其他终止妊娠药品一律凭处方领用,新信息系统正式使用后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凭打印处方(医嘱)领取,不能再单独领取。

七特殊情况组长不在岗,组长应委托专人保管和发放,组长与组长之间。

组长与委托人之间应有交接班记录。

八本管理规定须认真执行,组长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移送医院“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附:本院终止妊娠药品品种:
缩宫素注射液依沙吖啶注射液米索前列醇片
米非司酮片卡前列甲酯栓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药剂科
2015年4月8日。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停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模板1. 背景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合法、精准明确地管理和使用停止妊娠药品,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安全,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员工等。

3. 定义•停止妊娠药品:指已经经过合法注册并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可用于停止妊娠的医药产品。

•管理人员:指在企业内具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包含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

4. 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管理4.1 全部关于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活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采购的药品真实、有效并符合规定标准。

4.3 停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记录应完整、准确,并保管至少3年。

4.4 管理人员应确保停止妊娠药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环境符合药品的特殊要求,保证其品质和有效性。

4.5 停止妊娠药品的库存应定期检查,确保库存的合理和安全,避开过期或失效的药品使用。

5. 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程序5.1 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由需要使用的员工向其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原因、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间等认真信息。

5.2 管理人员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应立刻进行审批,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3 批准的使用申请必需由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具体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和正确性。

5.4 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意外情况或不良反应,员工应立刻上报给直接上级和公司医疗专业人员,并依照引导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6. 保密和维护员工权益6.1 全部与停止妊娠药品相关的信息,包含员工的使用申请、医疗引导和监督记录等,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6.2 管理人员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员工的使用情况与其他员工或外部人员共享。

6.3 停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属于员工个人的隐私权,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鄙视或对员工产生不公平的评价或对待。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有效: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健康。

3. 保密、诚信:严格保护患者隐私,诚信服务。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

2. 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2. 库房温度、湿度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具处方。

2.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领用、调配、发药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实行专柜、专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吃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1. 我院设立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_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1复方米非司酮片;_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____米非司酮胶囊;____米非司酮胶囊(Ⅱ);____米非司酮胶丸;_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和人身安全。

二、适用范围2.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终止妊娠药品分类及许可3. 终止妊娠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

4. 产权部门根据药品的性质、疗效和风险,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5. 终止妊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

6.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使用要求7.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应当经过医生确诊,确定怀孕并符合药品使用条件。

8. 医生应当根据妇女的健康状况和药品的适应症,科学、合理地选择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方法和剂量。

9.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时应当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服药时间,不得私自调整剂量和用药频次。

10. 妇女在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期间应当密切关注自身身体变化,并及时就医咨询及处理出现的不适症状。

1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妇女不得自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监护人或医生指导下进行。

五、质量监督12. 终止妊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1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进行抽检,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14. 对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的用药安全。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15. 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相应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16. 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经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监督与管理1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销售的检查和日常监督。

19.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药品建立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片;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

(2)施行药物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凭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并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5)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记录。

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流程
(1)按照获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类型编制采购计划。

未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2)到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以下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或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3)药剂科的各相关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
专账管理。

(4)药剂科的各相关单位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专账》。

(5)按处方提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

(6)医护人员按操作规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7)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三、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四、术语及定义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五、职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六、内容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3.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4.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一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3对供应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合法资格的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二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等记录,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柜、转账管理,设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转账》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六附件2)。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转账,切实做到账与处方相符,账与药品相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③采购人身份证。

篇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报损等经营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 、职责:质管部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内容负责。

5 、术语及定义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5.1 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5.2 米索前列醇片;5.3 卡前列甲酯栓;5.4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5.5 地诺前列素注射液;5.6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5.7 催产素注射液 ( 商品名:缩宫素注射液 ) ;5.8 天花粉蛋白注射液;5.9 芫花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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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的采购销规定:药剂科必须严格审核终止妊娠药品批发公司的资质(只能固定一家),根据院业务需要按计划,由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采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二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管理。

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按实填写完整。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

3、门诊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时,只能适用需要进行药流有计生证明的病人,对无计生证明不得处方,对有证明的药流病人,处方后首次必须看服到肚;非药流病人不得开具此药;如果造成后果者由本人负全责。

4、住院部妇产科医生用于治疗药流以外的某些疾病时(产后出血、子宫肌瘤、引产等),必须验证身份证并作好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用药原因、身份证号),开具的处方实行双签字交药房;服药要看服到肚;处方保存完好备查;若出现终止妊娠药物外流现象,谁开处方谁负责。

5、药库房严禁药房私自销售和/代售终止妊娠药品;非妇产科专业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严禁发放;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果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汉川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及分管责任人情况
1、医务科:责任人:王亚兰
2、妇产科门诊:责任人:朱小玲
严伏生、邓友仙、许艾兰、龚姣娥
3、妇产科住院部:责任人:邓建勇、刘道芳
李先华、曹春英、肖煜华、杨利芬、章杰、周游、刘素荣、王翠群、包海菊、吕亮芬、周成艳
4、药房:责任人:夏玉玲
李必君、王黎华、陈琪、黄华兵、刘婧、刘洋、赵婷、黄荣
5、药库:责任人:段红
熊启荣、张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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