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权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賚设备使用与技术管理制度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4、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使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终止妊娠药物应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开具合法票据,并按制度建立购进记录,到票、帐、物相符。
票据和记录应按有关制度妥善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入库时应专人验收,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标签和包装没有制度标志的不得收货;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藏条件等。
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三、做好终止妊娠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后的的药品,保管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并注明验收结论。
采购员凭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以拒收并报科室。
五、终止妊娠药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帐货相符,数量、批号准确。
六、终止妊娠药品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做到数量、批号准确。
七、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八、储存终止妊娠药品的仓库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其储存安全。
若发生被盗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1、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二)米索前列醇片;(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四)缩宫素注射液;(五)卡前列甲酯栓;(六)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2、药剂科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处方审核和调剂管理工作。
3、依法从我院规定的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配送公司购进药品;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内容。
验收记录保存三年。
4、终止妊娠药品集中存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月进行药品养护,发放使用原则为近效期先出先用。
5、药师严格按照妇产科医生单独开具的终止妊娠药品临床诊断审核处方,处方单独存放,妥善保存。
6、各药品存放部门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账册,账册周销周结,账物相符,严防药品外流。
7、各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患者姓名、诊断、品名、规格、数量、用量、处方医师、调配药师、发药药师。
8、终止妊娠药品账册和使用记录保存三年。
9、本制度自2015年5月13日施行。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人工终止阡陌主要指米非司西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由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买人工妊娠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人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经批准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处方配给和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物,严格按照医嘱配药,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妇产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权由专人专户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买、储存、使用记录;每月检查一次仓库内、外的终止妊娠药品数量,并做好检查记录;采购和使用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超声和染色体l设备使用和技术管理系统1、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b超诊断、染色检测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如果怀疑胎儿可能是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必须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3、对孕妇在医学上需要或进行围首期检查时,需要b超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由妇产科医生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由妇产科医师申请报妇产科主任批准,现场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生在场,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医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准予上岗。
二、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出入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药库在购进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合法的医药供应商购进,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保证,以保障使用者有人身安全。
三、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册)。
医院药库要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人、领药人、发药时间、领药时间、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数量等。
监督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并给予临床医生必要的药品使用建议,确保安全使用,定期对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四、临床接诊医生对使用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必须掌握使用指征,做好必要检查,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详尽说明使用前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让使用者清楚,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和监督下使用。
五、临床接诊医生对、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终止妊
娠药品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每次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使用人、使用证明人、使用情况、使用药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效果等。
六、临床接诊医生有义务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健康宣教,减少计划外妊娠的发生。
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有效: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健康。
3. 保密、诚信:严格保护患者隐私,诚信服务。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
2. 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2. 库房温度、湿度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具处方。
2.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领用、调配、发药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实行专柜、专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吃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1. 我院设立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医院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终止妊娠管理工作,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预防非法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及相关服务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终止妊娠手术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终止妊娠手术条件第四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妇产科临床工作经验;2. 具备终止妊娠手术的诊疗技术;3. 熟悉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操作规范。
第五条终止妊娠手术的适用对象: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可以终止妊娠的妇女;2. 因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3. 孕妇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终止妊娠手术的禁忌症:1. 急性传染病;2. 慢性疾病活动期;3. 严重心、肝、肾等脏器疾病;4. 药物过敏;5. 其他不宜终止妊娠的疾病。
第三章终止妊娠手术流程第七条终止妊娠手术流程:1. 门诊就诊:孕妇持相关证明到我院妇产科就诊,经医生评估后,符合终止妊娠手术条件的,由医生开具手术同意书。
2. 手术预约:孕妇持手术同意书到我院预约手术时间。
3. 手术准备:孕妇按预约时间到我院办理入院手续,进行术前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
4. 手术实施:在具备手术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下,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5. 术后观察:孕妇术后需在医院观察2小时,无异常情况方可出院。
6. 术后随访:孕妇术后一个月内需到我院进行随访,了解恢复情况。
第四章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第八条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禁止药品零售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九条药品采购: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由具备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采购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药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我院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严禁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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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
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除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的催产素药物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严格遵照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日常要经常性地核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数量,发现异常要及时登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为了加强对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特别管理,这两种药品不放在药房,由妇产科直接领用并指定专人管理)。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
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管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等内容。
8.药房、药库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不具有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禁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