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诺尔液(利
凡诺)、催产素针(缩宫素)、金珠停片及其他终止妊
娠药品。
二、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
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宜计生发【2004】17号)不得因选择性别而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
三、建立专项购进和使用记录,记录保存5年,药房工作
人员在按处方发药时,应建立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
记载处方医生姓名,以及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
证号和药品名称、剂量、数量。
四、严禁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五、积极配合当地计生、卫生部门联合开展终止妊娠药品
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
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
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
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终止妊娠药物应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开具合法票据,并按制度建立购进记录,到票、帐、物相符。
票据和记录应按有关制度妥善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入库时应专人验收,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标签和包装没有制度标志的不得收货;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藏条件等。
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三、做好终止妊娠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后的的药品,保管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并注明验收结论。
采购员凭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以拒收并报科室。
五、终止妊娠药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帐货相符,数量、批号准确。
六、终止妊娠药品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做到数量、批号准确。
七、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八、储存终止妊娠药品的仓库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其储存安全。
若发生被盗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所使用的药品,简称“两非”药品。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两非”药品则是可以造成和(或)辅助“两非”违法行为实施的人工终止妊娠类药品。
主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地诺前列酮阴道栓、地诺前列素针、卡前列甲酯阴道栓、天花粉蛋白针、左炔诺孕酮片(毓婷)、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妇女健康,严格规范用于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采购、保管、使用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药品采购对经营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经营企业加强资格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确保从主渠道采购,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临床。
2.药品质量验收药品入库时,由双人进行质量验收至最小包装,质量符合要求后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库房应建立完整的验收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3.药品保管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对该类药品进行管理,即“三专”管理: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确保票、账、物相符。
4.药品调拨为保证本类药品管理的规范,能即时反映药品库存和药品流向。
药品调拨只能由各部门直接向药库申请调拨,部门之间不能调拨。
5.药品养护按规定要求贮藏药品,每季度确保质量养护一次。
保证在库药品质量稳定。
如发现在库药品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向科室质量负责人和科主任汇报。
6.药品使用只有具有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这类药品。
医师开这类药品应单独开,不与其他药品合开。
本类药品的具体使用方法及资料由相应的临床科室提供并解释。
7.药品销售本类药品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精二处方”、专册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年龄、临床诊断、使用药物、处方量、处方医师签名等)。
登记记录必须保存3年以上。
8.处方管理本类药品的处方应专人审批,单独存放.处方保存两年。
终止妊娠药管理制度、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
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5、促排卵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促排卵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促排卵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用法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终止妊娠药品在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危害妇女健康.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保管和销售过程的管理。
3.职责: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财务部;4.内容:4.1有关概念: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4.1.1米非司酮片(商品名称:含珠停、息隐),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4.1.2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称:喜克馈)。
4.1.3卡前列甲酯栓(商品名称:卡波前列素加酯)。
4.1.4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
4.1.5地诺前列素注射液。
4.1.6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称:利凡诺、雷弗诺儿)。
4.1.7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称:缩宫素注射液);4.1.8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称: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称: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称: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称:芫花铁甲)等;4.2公司终止妊娠药品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公司质量负责人为主管负责人,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涉及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活动行为负全责。
4.3采购管理:4.3.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不得从任何其他非法渠道购进。
采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4.3.2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帐货相符,数量准确;4.4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4.4.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4.2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其索取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购货单位原印章,存档备查。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医技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准予上岗。
二、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出入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药库在购进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合法的医药供应商购进,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保证,以保障使用者有人身安全。
三、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专柜、专册)。
医院药库要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专人管理,并做好相应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人、领药人、发药时间、领药时间、药物名称、药物剂量、药物数量等。
监督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并给予临床医生必要的药品使用建议,确保安全使用,定期对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四、临床接诊医生对使用米菲司酮、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等终止妊娠药品的妇女,必须掌握使用指征,做好必要检查,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详尽说明使用前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让使用者清楚,所有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和监督下使用。
五、临床接诊医生对、利凡诺(乳酸依沙吖啶)终止妊
娠药品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每次使用终止妊娠药物必须做好相关资料登记,包括患者姓名、使用人、使用证明人、使用情况、使用药量、使用时间及使用效果等。
六、临床接诊医生有义务对育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健康宣教,减少计划外妊娠的发生。
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安全、有效: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健康。
3. 保密、诚信:严格保护患者隐私,诚信服务。
第四条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1.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提供。
2. 药品采购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
第五条终止妊娠药品的储存:1. 终止妊娠药品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房,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
2. 库房温度、湿度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控制。
3. 终止妊娠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类、分架存放。
4. 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1.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在明确诊断、充分告知患者病情和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具处方。
2. 药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药品领用、调配、发药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3. 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应实行专柜、专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吃生育情况等。
第七条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1. 我院设立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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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丫啶注射液、缩宫素、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由妇产科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剂科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终止妊娠药物。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
4、获准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守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完整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记录,并核对实际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的姓名。
年龄、身份证号、用药时间、使用量,并对档案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