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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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2019年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2019年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披露的规范与透明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不仅是公司向投资者展示自身状况的窗口,也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那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究竟有哪些细则需要我们去了解和遵循呢?首先,我们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石。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所披露的信息在表达上要准确无误,数据要精确可靠,不能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

而且,信息的披露应当全面涵盖公司的重要方面,无论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还是重大事项,都应毫无保留地向投资者呈现。

此外,及时性也是关键,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做出决策。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看看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财务报告无疑是重中之重。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以及相关的财务附注和审计报告。

通过这些财务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运营状况。

除了财务信息,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也需要披露。

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的决策机制、管理层构成以及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以评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风险。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同样不容忽视。

比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等。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有权及时知晓并据此调整投资策略。

在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

这些平台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公平获取。

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媒体报道等方式辅助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所披露的内容与指定平台发布的信息一致。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2023年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

2023年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

董秘资格证股转系统董秘资格考前冲刺试卷1一、单选题1、下列情形中,不满意进入精选层主体资格条件的是()。

A.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两年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B.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6个月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C.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两年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公开责备纪律处分D.某公司实际掌握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后全额归还占用资金,6个月前被全国股转公司实行公开责备纪律处分2、关于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要求,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状况实施单独计票C.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D.公众公司应当供应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与股东大会3、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交易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证券存在特别交易状况,其自愿选择终止重组。

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的相关事项B.公司应准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状况及终止缘由C.公司在发布相关公告同时申请股票恢复交易D.公司应在相关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4、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A.合并财务会计报表,50%B.合并财务会计报表,30%C.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50%D.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30%5、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盘后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买卖股票,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或竞价两种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报的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转让又无法满足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对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是指,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10%,或者达到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比每达到5%的整数倍。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如何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答:收购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同时应当承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非上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

非上公众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

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非上市公司成为了中国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特殊性和差异性。

为了保证非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准则。

2. 财务报告编制准则2.1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保守性原则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权责相对原则确认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时要遵循权责相对原则,即发生收入或费用的实际权益发生了变化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公司将持续存在,除非有证据表明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2.2 财务报告的内容要求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利润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期间内的收入和费用情况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公司在一个特定期间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2.3 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1. 收集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 分析和处理数据对收集到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计算各项财务指标、调整账务等3. 编制财务报表根据处理后的财务数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4. 审核和审计对编制好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审计,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合规5. 报送和披露将通过审核和审计的财务报表报送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3. 财务报告披露准则3.1 披露的基本要求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披露的完整性公司应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包括所有重要的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公司应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以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3.2 披露的方式公告方式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财务报告的公告报送方式将财务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供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查询和查阅披露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进行履行主动披露除了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披露外,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主动披露一些重要信息。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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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并列示备查文件目录,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告知投资者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披露其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披露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可以不公开披露)、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职务、所任职单位主要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九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已经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披露。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和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披露须履行的批准程序及相关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三章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第十四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六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

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前述情形及消除损害的情况;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披露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的安排。

第四章收购报告书第十七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全面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收购人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说明;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十八条收购人应披露是否具备收购人资格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九条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1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1年或者是专为本次公众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是上市公司或者公众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收购的目的、后续计划,包括未来12个月内有无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管理层、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公司章程修改、资产处置或员工聘用等方面的计划。

收购人应充分披露收购完成后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并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公众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收购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所作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应当列明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名称,说明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本次收购的目的;(三)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核查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七)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众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公众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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