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机构等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发布与其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该主体的经营情况和价值,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往往依赖于充足而真实的信息,只有通过及时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共享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紧张情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信息获取的成本等因素,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促进和监管作用的强化,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倡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信息,提高市场面对外部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透明度,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言上市公司是指通过股票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发布与公司运作和经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具体要求包括:1. 披露内容真实: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实情。
2. 披露内容及时: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3. 披露内容完整: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运营和经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 披露形式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股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任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等。
3. 公司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4. 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业务调整等。
5. 市场竞争与行业发展: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等。
6.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保护措施、员工权益保护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是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避免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误导。
具体要求包括: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 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的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大会决议;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16、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17、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18、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19、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21、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25、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2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2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2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2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S)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公众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评估、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公司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同一时间同时获得同样的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有关企业的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准确无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完整,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各项经营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1. 报告披露:企业通过定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向公众披露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
2. 事件披露:企业必须在发生大规模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3. 网络披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传播。
4. 媒体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管理机构1. 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制定相关规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管理。
3. 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供参考。
五、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3. 提升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诚信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定义上市公司: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发行或者进行境外上市的证券,以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投资空间的法人。
四、披露内容(一)上市公司的披露内容应当体现其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主要股东情况、发行情况、重大事项情况以及其它必要的信息。
(二)上市公司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股票的结果、财务报告、股份变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披露;(三)全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限股份合伙企业)要求其发布信息以及与上市公司具有关联性的融资行为信息;(四)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公开发布股票发行安排及其他投资者可能影响未来盈利出售或者发行股票的公司事项;(五)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将消息通知证券交易所,并且应当及时签发并公开发布相关资料。
五、上市公司披露义务(一)定期披露: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十五日内及股份转让系统开市前,应当公开发布上一会计年度及季度最新财务报告,明示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二)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事项须要在发生后自主及时披露;(三)完整披露: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同时应当快速维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四)持续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持续进行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不再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视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作出通报;(五)即时披露:上市公司将信息及时披露给股东和投资者。
六、处罚(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擅自掩盖或者串改信息;(二)若因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不完整,则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由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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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1、公司备案信息
(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
(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
(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
(5)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将逐一列明。
3、公司审核信息
(1)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公司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公司将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1、2项信息;将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3项信息。
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公司将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公司将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公司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1、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2、借贷余额及笔数;
3、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4、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5、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6、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7、逾期金额及笔数;
8、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9、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10、收费标准;
11、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将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1、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情况;
2、项目基本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3、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4、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1、2、3项内容,公司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4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公司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公司将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
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公司将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2、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3、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4、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6、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将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三条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公司将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信息披露专栏内容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配合公司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公司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