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经营信息的披露工作,提高信息透亮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沟通与信任,订立本《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经营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要求和责任,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全部职工和相关部门,包含但不限于集团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等,适用于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情况。
第三条原则经营信息披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透亮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全都。
2.平等原则:全部投资者应平等地获得企业经营信息,并无鄙视地获得平等对待。
3.公正原则:信息披露应公正、客观、中立,不得给投资者造成误导,不得涉及虚假记载或遗漏紧要信息。
4.便利原则:信息披露应便于投资者取得和理解,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述方式。
第四条重要职责1.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企业经营信息披露的决策,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终身责任。
2.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矫正和追究责任。
3.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和保管经营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档案,帮助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经营信息披露文件的合法性,并供应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第二章经营信息披露原则及要求第五条经营信息披露原则1.及时性原则: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重点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形和变动。
2.准确性原则:经营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叙述、误导性叙述和怀疑性叙述。
3.完整性原则:企业应披露与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情形和变动有关的全面信息,不得遗漏紧要事实和影响投资者推断的信息。
4.全都性原则:企业应确保披露的经营信息与企业的内部管理、财务报告和其他公开信息保持全都。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稳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四条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第五条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六条信息披露流程基金经理拟定报告公司董事上核查、签字基金经理发送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格式第七条日常信息(word文档)第八条财务信息(excel表格)第九条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公信力是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公信力建设的根本举措。
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形成带规律性和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工作年终考核中,奖优罚劣。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目的和范围1.1为了确保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股东权益,实施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中冶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中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一级。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经营层、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事业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相关术语2.1本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披露信息的归集、内部沟通、组织编制、审核、发布等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义务。
3 本制度主要应对的风险点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4管理职责4.1 公司领导层4.1.1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4.1.2公司经营层成员负有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的责任。
4.1.3公司董事会秘书负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协调与组织、向董事会报告与对外发布、与中国中冶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与协调的责任。
4.2职能部门4.2.1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披露信息的内部归集、报告、整理、组织与各相关方的协调、披露信息的转换编制、实施披露等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组织与协调。
4.2.2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的归集、汇总与报送,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2.3信息披露报告人应熟悉掌握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报告人的岗前及后续培训负责。
4.3各二级单位分、子公司和事业部总经理为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子公司和事业部综合管理部或负责董事会(执行董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单位披露信息的归集、汇总与报告,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

信息披露与公开制度1.前言为了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与公开,提高企业的透亮度和公信力,促进企业与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与沟通,订立本规章制度。
2.目的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含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在公司内外发布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时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3.1 透亮度和真实性原则•我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从透亮度和真实性原则,在披露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和全都。
3.2 公平对待原则•我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对待全部利益相关方,不得偏袒一方或对某一方信息进行鄙视性处理。
3.3 信息分类及披露时机•信息披露应依据其紧要性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确保市场参加者能够了解与其推断公司价值相关的信息。
•我公司应及时披露新闻发布、财务报表、重点事项、业务发展情况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紧要信息。
3.4 披露渠道和方式•我公司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公司内部资讯平台等合法渠道发布披露信息。
•公司内部通用的披露方式包含:电子邮件、内部通知、企业沟通会议等。
3.5 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我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截止时间。
4.信息披露部门及职责4.1 信息披露主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负有重要责任,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高级管理人员应作为公司内外信息披露的重要联系人,与各部门共同搭配,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4.2 披露信息的职责•财务部门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披露与公司风险相关的信息,包含风险管理政策、风险事件的披露等。
•业务部门应依照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重点事项、市场表现等信息。
5.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有意隐瞒、虚假披露、滥用内幕信息等。
•对于以任何形式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进行严厉处理,涉及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追究。
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高企业的透亮度和信誉度,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报告和信息披露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内部报告、重点资产重组、股权更改、合同公告等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主管部门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二章报告编制与披露第四条报告编制1.报告编制应遵从真实、准确、全面、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报告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2.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重要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风险因素等内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3.内部报告应依据需要,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紧要决策等事项。
第五条报告披露1.年度报告应在每年年底后的三个月内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2.其他紧要报告如财务报表、内部报告等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3.对于存在重点事项和风险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六条报告批阅1.报告编制和披露前,应进行内部批阅,由负责人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2.内部批阅应针对报告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批阅看法。
3.紧要报告应由董事会审定后方可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要求第七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原则1.报告和信息披露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信息对全部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平等对待。
2.报告和信息披露应包含必需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业绩及经营风险。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媒介1.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定期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
2.公司官方网站应定期更新,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可访问性和时效性。
3.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和披露记录,以备查阅。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五)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要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公司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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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七章保密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XX月刊》等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上交所有关规定向上交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三)公司征询上交所意见,上交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十一条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个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总裁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裁班子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本办法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
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包括下列信息或事项:(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通知;(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三)公司治理的信息;(四)股东权益的信息;(五)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时;(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八)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九)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十)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十四)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着影响;(十六)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十八)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十九)上交所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含季度报告)的编写工作。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由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
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上交所报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办理年度报告披露手续时,应向上交所报送以下文件:(一)审计报告;(二)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五)停牌申请;(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上交所的审查意见,并按上交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上交所在该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按上交所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参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三号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截止日前十五日之前向上交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延期申请经上交所批准后,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定的披露日期。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形成。
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而形成。
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按法定时间到上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内容的编制,并保证相关部分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传递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