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报告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信息给监管部门。
2. 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风险管理情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等。
第二节监管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相关监管信息。
2. 监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指标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
第一节报告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报告书、公告、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保险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节监管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监管信息披露。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平台,加强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
1.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
2. 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负责,并确保信息披露规范、及时、真实。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六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保险公司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调整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意股东和社会监督,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打算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推测);5、股东大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形。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形);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形;12、对外担保情形;13、股权担保情形(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形);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顾咨询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形;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形;19、下属公司经营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和谐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本办法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危害中小股东利益。
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方面应遵守或注意的相关事项,参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控股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银保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柯家生。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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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一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7、关联交易情况;
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三章信息的汇集和整理
第一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一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一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第一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产品信息;
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1、公告;
2、新闻发布会;
3、招聘启事;
4、新闻报道;
5、商业广告;
6、印刷品、宣传品;
7、展览;
8、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第一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1、公告;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第一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