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
基建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城市建设档案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决算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基建档案是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对于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基建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负责基建档案的利用、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五)负责基建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基建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基建项目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连续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保持连续性。
第七条基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
(二)对分类后的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编目。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八条基建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
(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九条基建档案的保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对已损坏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修复。
(二)对珍贵、易损的档案材料,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三)对数字化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咨询第十条基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便民、高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基建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决算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基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建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档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销毁等工作;(三)组织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四)定期对基建档案进行清查、整理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基建档案的顺利移交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基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二)建设项目相关会议记录、照片、录像等资料;(三)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保修等文件材料;(四)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二)对档案进行编号、装订、编制目录;(三)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易查阅。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保管第八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及时修复、处理;(三)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永久保存。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条档案利用:(一)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安全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阅服务。
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基建档案保管与利用,提高基建档案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编制和归档1.基建项目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2.编制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当及时归档,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整理、分装并标明文件号。
3.归档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专门的归档管理制度进行。
归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档案保管1.对归档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当进行安全保管。
档案室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设置有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值班和巡视。
2.档案室的温湿度、通风等设施应当维护良好,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长期保存。
3.对档案室内的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确保档案的使用不被滥用。
五、档案利用1.基建项目档案的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借阅档案应当填写借阅申请表,经过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2.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机密。
3.在进行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确保档案不受损害。
六、档案管理责任1.各级各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作。
3.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1.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由XX公司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就是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全面管理:涵盖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阶段。
(三)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和利用工作。
(五)负责基本建设档案的销毁和报废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基本建设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验收、竣工等文件。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延期、验收整改等文件。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片、声像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采用统一格式的档案目录、索引、案卷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基本建设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条件进行分类、存放。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霉处理。
第九条基本建设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的借阅、复制、利用,需经档案管理机构批准。
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所有基建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的整理及竣工的档案验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各建设项目从酝酿、决定到建成投产(使用)及维修改造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产设备、竣工、试使用、竣工决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使用、维修、改造等各项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字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为加强对基建过程文件材料的控制与管理,提高基建档案的完整率,档案工作与基建工作实施“三纳入” “四同步”的工作原则。
(一)档案工作纳入到学院基建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之中;纳入到基建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纳入到从事基建工程管理与业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之中,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下达基建工程建设任务时,要布置档案工作任务;检查基建工程进度或质量时,要检查基建工程文件、记录等的形成、积累情况;验收基建项目前先进行基建档案的预验收,档案不合格不进行工程验收;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应由学院档案科出据基建档案齐全完整证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基建档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项目建设过程中标,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上级文件收集、归档的主要部门,在基建档案工作中主要负责基建工程项目部分报批材料的收集、积累,并分发到学院基建处进行立卷、归档等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安监局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最新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xx年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一、总则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
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df58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2.png)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建设类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我校发展中的作用,并为考核基建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基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归档范围的确定、文件材料的部门立卷和归档流程、基建档案的管理、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
第二章基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凡属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均属基建类档案。
第五条:基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基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基建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基建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第三章基建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第七条:确定的原则
一、归档的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我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二、必须反映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三、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
第八条: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归档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基建预算、概算、决算、器材管理等八个方面。
二、归档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字,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
第九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正式施工前的草图、未定型图纸;
二、重份文件和重份图纸;
三、无查考价值的临时性、事务性文件.
第四章部门立卷与归档流程
第十条:学校基建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基建档案工作,并配备相应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档案室随时了解大型基建项目主要的工程进度、督促、指导兼职档案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积累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的基建部门要检查设计、施工单位基建文件材料的编号是否统一,要与它所反映的对象一致,能揭示其性质与特征。
第十四条:使用基建文件材料过程中不允许随便更改。
如有更改,必须填写变更通知单,并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依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做好施工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编制好竣工图。
第十六条:根据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查考的的组卷原则,对基建文件材料的内容、价值、数量和载体形式进行系统整理,按工程项目组卷,一项一卷或若干卷。
管理性文件材料排在整个项目首卷,其余材料按文件性质分别组成案卷。
第十七条:归档验收
基建项目在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
档案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查、验收归档的档案资料,填写基建档案资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连同案卷经档案部门清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存查。
第五章基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进行分类编号。
第十九条:根据基建档案的内容构成和形成特点。
编制用于组成档号的二级类目代号简表。
第二十条:基建档案号=年度号+基建档案分类号+案卷号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类用自然年度,项目类用竣工年度。
第二十二条:鉴定和销毁按新财大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六章基建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借阅按《新疆财经大学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咨询、交流
一、利用者使用各种检索工具,回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
二、建立档案内容摘要以及各种检索卡片、目录等,在校内提供利用条件,并有选择地进行外部交流。
三、充分发挥基建档案资料的法律凭证作用,为保护房地等权益提供凭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是我校基建档案管理的基本依据,基建类档案管理应依据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