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类】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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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消费税小汽车纳税申报表(导入模版)

消费税小汽车纳税申报表(导入模版)
受理人(签章):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0.00
0.01
0.00
0.03
0.00
0.05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0.00 0.00 0.00 0.00 0.00 ——
0.09 0.12 0.25 0.40 0.05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项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
气缸容量小于等于1.0升 气缸容量大于1.0升小于等于 1.5升 气缸容量大于1.5升小于等于 2.0升 气缸容量大于2.0升小于等于 2.5升 气缸容量大于2.5升小于等于 3.0升 气缸容量大于3.0升小于等于 4.0升 气缸容量大于4.0升 中轻型商用客车 合计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律的规
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
整的。
声明人签字: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
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
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国税发[2008]101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三十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消费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第1栏“定额税率”、第2栏“比例税率”和第3栏“计量单位”,按照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对应填写。

六、本表第4栏“销售数量—本期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含暂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不含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第6栏“销售额—本期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含暂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不含出口免税销售额)。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第8栏“应纳税额—本期数”计算公式如下: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九、本表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本期数”: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缓征消费税额以及出口销售应税消费品免税额。

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纳税申报填写及会计处理

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纳税申报填写及会计处理

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纳税申报填写及会计处理1. 背景介绍购置汽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的一项支出。

为鼓励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节能汽车和公交汽车等环保型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能源的消耗,税法规定企业在购置这些车辆时,可以享受相应的抵减消费税额的政策。

2. 抵减消费税额计算方法抵减消费税额计算方法如下:抵减消费税额 = 购置汽车总额 ×抵减比例抵减比例根据具体的车辆类型和能源类型而定,可在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相关政策文件中查找最新的抵减比例。

3. 纳税申报填写企业在申报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时,需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以下是填写申报表格的要点:3.1 表格名称及代码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的纳税申报表格名称为《购车抵税申报表》,代码为A1002。

3.2 填写内容填写《购车抵税申报表》时,需要提供以下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 填表日期- 购置汽车总额- 抵减比例- 抵减消费税额3.3 注意事项在填写《购车抵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购置的汽车类型和能源类型,准确选择抵减比例。

- 填写购置汽车总额时,应包括购车价款、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相关费用。

- 抵减消费税额应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后填写。

4. 会计处理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 根据购置汽车总额和抵减比例计算抵减消费税额。

2. 将抵减消费税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 在“应交消费税”科目中核减抵减的消费税额。

4. 在纳税申报表中将抵减消费税额填写完整并提交。

5. 结论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企业在申报和会计处理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通过合理利用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政策,企业能够降低成本,促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购置汽车抵减消费税额纳税申报填写及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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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壹、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俩位。

壹式二份,壹份纳税人留存,壹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壹、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壹)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俩位。

壹式二份,壹份纳税人留存,壹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生产运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壹、本表为年报,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五、本表“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六、本表为A4竖式。

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俩位。

壹式二份,壹份纳税人留存,壹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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