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法益)造成实害,因而出现了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多个。
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温和的新理论,即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在定罪时,主客观都要相统一,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旧理论以主观优先,新理论以客观优先。
如:“稻草人事件”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几枪。
旧理论认为: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次,考虑客观方面,甲有开枪杀人行为,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新理论认为:首先考虑客观方面,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又在荒郊野外,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
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记述的要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认识(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320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感性的认识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要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根据主观上的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 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 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 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 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 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 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 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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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未完成形态、单位犯罪)模拟试卷1(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未完成形态、单位犯罪)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没有犯罪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知识模块:犯罪未完成形态2.某夜,A潜人一住宅内,想要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但撬了许久也未打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A成立盗窃罪的既遂C.A成立盗窃罪的中止D.A成立盗窃罪的预备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A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
知识模块:犯罪未完成形态3.某夜,A潜入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
A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中什么是主动放弃犯罪。
A因为是同事家而自动放弃了犯罪。
知识模块:犯罪未完成形态4.某甲故意向某乙传授盗窃方法,某乙没有按某甲传授的方法去盗窃,甲的行为是:( )A.犯罪既遂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
某甲构成的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被传授人是否犯罪无关。
知识模块:犯罪未完成形态5.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后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正确答案:A解析: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 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 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
标准; (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
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 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 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
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 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
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 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 (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 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 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 (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 等等。
犯意形成 准备工具 着手
犯意表示 制造条件
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实行终了 犯罪结果 犯罪之后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 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节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一、既遂的观念和类型既遂:(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法条结构分析:实体法条款:A、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刑法(实体法)条款:来B、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
如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方式:实行行为)2、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3、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4、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火…、116条破坏交通工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行为犯。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看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1、掌握要领:具体掌握: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属于分则问题;因罪而异;结合经验。
2、下列是关于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的分析:A、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
“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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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 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 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 守候被害人到来;e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 排除犯罪障碍;g 商议犯罪计划;h 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1)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区分的关键点。
(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具有侵害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在行为开始的时候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对易考的“着手”情形进行总结:a 盗窃罪:入室盗窃,撬门时是预备行为,入室后搜寻物色财物是着手。
为了入室盗窃,将屋主骗出家门的行为是预备。
b 对于扒窃,手接触到口袋或提包时是着手,为了如果是试探性的拍一拍就是预备。
c 抢劫: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d 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取得赔偿是既遂。
e 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
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或脱掉被害妇女的衣服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3着手的特殊问题:a 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
b 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纯在时空上的隔离。
隔离犯的着手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如果是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
2、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
3、因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又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分。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果在行为实行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便存在这种分类。
前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后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前。
实行行为是否终了的判断标准:主观上,行为人自己是否认为既遂所需要的条件已经实施完毕;客观上,行为是否已经彻底结束。
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连开四枪,乙中弹倒地,甲认为乙已死亡便离开现场。
实际上乙事后被抢救活过来。
(实行终了的未遂)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乙没有被打死,甲准备再开枪时被警察逮捕。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未遂犯与不能犯(1)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
(2)不能犯: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例如:迷信犯、误把白糖当毒药、在旷野中误把稻草人当仇人射击。
(三)未遂犯的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种类: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消极的犯罪中止);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积极的中止)。
1、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其中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2、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已经成立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除非另外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行为。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
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1)自动性的判断: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遇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
1)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2)虽然客观实际能够达到犯罪既遂,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达到既遂,因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
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2)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犯罪中止的主要表现: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
中止的动机是否高尚,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考试易考的几种类型: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a 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
但如果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如进入被害人家发现仅有五元钱,他觉得被害人比自己更需要这五元钱,没有拿的,也属于犯罪未遂。
“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b 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此外,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
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
对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甲的女儿乙(9岁)睡在床上,甲以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杀乙,共砍9刀。
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
女儿重伤未死。
(期待利益不可能实现,直接认定为未遂)c 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
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
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核心是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
包括:消极的中止、积极的中止。
(1)消极的中止行为:行为未实施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此时行为人必须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犯罪。
(2积极的中止行为:行为实施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此时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
(3不作为犯的中止,履行自己原本应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
两种情况:(1)结果完全不发生。
(2)结果发生了,但此时比计划造成的结果小。
注意:24条第一款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应该理解为犯罪中止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后果,但前提是中止后的结果没有达到既遂。
(3)要达到有效的效果,即没有导致既遂状态的出现的效果:a 既可能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b 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协力;c 也可能是行为偶然没有导致结果发生或者他人防止结果发生。
(4)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不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12-2-8】.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 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 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解析:A【2012-2-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