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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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第4章

 税收筹划(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第4章

第四章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习题及参考答案)复习思考题1.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何差异?参考答案: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对于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额,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优惠税率或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政策有何差异?参考答案: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

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有如下税收筹划优势:一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纳税;二是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必纳税;三是经营初期分公司的经营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个人独资企业应怎样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应怎样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方案。
(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查帐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它通过合理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策略进行探讨,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首先,企业组织形式是影响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它的特点是所有权、经营权和财务责任由同一自然人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税负相对较低,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法人所得税税率更为优惠。

另一种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它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在组织形式上更灵活地规划税收筹划。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他们可以将收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从而降低自己的应纳税额。

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公司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它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

公司的特点是法人独立性、责任有限、股份可转让。

税收筹划在公司级别的操作更为复杂,但也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割业务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比如,一家公司可以将利润较高的业务独立为子公司,将利润较低的业务纳入母公司,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优化。

除了企业组织形式,业务组合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组合,以降低税负。

一种常见的策略是多元化经营。

通过开展多样化业务,企业可以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利用不同业务之间的抵扣效应降低总体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将具有高税负的业务与低税负的业务相结合,以达到整体税负的优化。

在进行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区域税收差异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些差异来优化税负。

比如,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不同地区的税率和起征点存在差别。

企业可以将收益高、税负重的业务放在税率较低的地区,将收益低、税负较轻的业务放在税率较高的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出租财产所得税收筹划案例分次和按年

出租财产所得税收筹划案例分次和按年

出租财产所得税收筹划案例分次和按年出租财产所得税收筹划案例一、引言出租财产所得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将自己拥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租赁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进行出租财产所得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减少纳税额,提高经济效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详细的案例来说明如何进行出租财产所得税收筹划。

二、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房地产投资者,他拥有多套房屋并通过出租获得了稳定的租金收入。

然而,由于高额的房屋抵扣和其他费用支出,他在每年的纳税时都需要支付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小明希望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减少自己的纳税额。

三、分次筹划方案1. 分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小明可以将每年的租金收入分成若干次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他每年获得10万元的租金收入,他可以将其分成两次缴纳,每次5万元。

这样做可以使他在每次缴纳时的个人所得税额度减少,从而降低整体的纳税负担。

2. 分次申报房屋抵扣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出租财产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房屋抵扣。

小明可以将每套房屋分别进行申报,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房屋抵扣额度。

如果他拥有两套房屋,每套房屋的月租金为5000元,他可以将每套房屋的租金分别申报为2500元,从而获得更多的房屋抵扣额度。

四、按年筹划方案1. 合理安排租金收入时间小明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租金收入时间来降低个人所得税。

如果他在12月份获得了10万元的租金收入,他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收入推迟到下一年进行申报。

这样做可以使他在当前年度减少纳税额,并将其推迟到下一年支付。

2. 合理利用其他费用支出除了房屋抵扣外,小明还可以合理利用其他费用支出来减少个人所得税。

他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维修费用、物业管理费等方式来增加其他费用支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度。

3. 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达到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计算纳税。

小明可以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降低纳税额。

如果他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转给投资人名下是否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将房产转给投资人名下是否征税
,看到两个案例很貌似,就直接贴了,发现还是有差别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规定缴纳个税后,年终分配的利润不需要重新交纳个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单位和个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一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就肯定要收取土地增值税
另外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应该交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房产租赁税收筹划

房产租赁税收筹划

辉:企业房产租赁巧作纳税安排(2013-03-19 13:09:55)分类:企业房产租赁巧作纳税安排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程辉时间:2013年3月18日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有筹划的空间。

如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加以利用。

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由于疏忽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本文通过案例,就企业如何进行房产税筹划进行分析。

设备和厂房分开租企业租赁大都涉及房屋租赁,例如出租车间、厂房、宾馆、门面房等,根据规定,要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

如果把这些设施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同时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这些设施也要缴纳房产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例如,某大型生产企业A公司要把下属一家开工不足的工厂出租给一家民营企业B,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1年的租金是200万元,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

内容大致是:甲方A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方B,乙方B支付厂房和设备租金1年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B先付一半的租金,年底再付另一半租金。

如果没有筹划,按照这份合同,甲方要缴纳税款如下:缴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两项合计34万元。

也就是说,依据这个合同,机器设备也缴纳了12%的房产税。

如果将一个租赁合同改变为两个租赁合同,即厂房出租合同与设备出租合同,规定甲方以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出租厂房,每年100万元的租金出租设备。

两项租金合计仍为200万元,但因设备出租不涉及12%的房产税,纳税总额因合同内容的改变而发生改变。

个人税务筹划方案六篇

个人税务筹划方案六篇

个人税务筹划方案六篇个人税务筹划方案范文1关键词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一、纳税筹划风险分类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

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企业对政策精神熟悉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

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还不健全,现有的税收规定中法律法规少,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多,从而造成税收法令政策的规范性、刚性和透亮度明显偏低,政策的变化,从而导致原先所选择的节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使纳税筹划失败,甚至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

如:某企业估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假如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1.425万元;假如设立为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微利企业税率为27%)。

因此,该企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可以节税0.195万元。

由于从2021年1月1日起,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微利企业为20%,这时,假如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不变,又如选择为有限公司,则税负降低为1.2万元。

由于政策调整,有限公司的税负反而比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0.225万元。

2、财务风险。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负债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即享有所得税收益;而股息则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享有所得税收益。

所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考虑利用债务资本。

一般而言,企业筹资的债务资本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猎取可能的纳税筹划收益也就越多。

然而,过多的债务负担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一方面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另一方面也会削减股东的财宝。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借贷资金比例越大,财务杠杆的收益较高,猎取税收收益也较多,但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

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除了要考虑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收益及税收收益外,还要考虑其中的财务风险。

企业要依据详细状况,正确支配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防止企业消失过度负债。

个人独资企业房产转法人名下需要缴纳什么税

个人独资企业房产转法人名下需要缴纳什么税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能够提供出证据证明该自建房屋是由其个人出资,且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将投资者自建的房屋过户到投资者个人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房产转法人(自然人)名,不缴纳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立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计税依据为合同或协议所载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该企业属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将房产过户给法人代表个人,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个体工商户将房产过户给投资者本人,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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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合作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财税字(2000)91 号《通知》规定,从 2000 年 1 月1
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四条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

其中,纳税人的收入
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所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
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 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000 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 元(年租赁收入 20000 元,与之相关的税费 1100 元)。

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60000+18900)×35%-
6750=20865.00(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0×(1-20%)-
1100]×20%=3024(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60000×35%-
6750=14250(元)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14250+3
024=17274(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208
65-17274=3591(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下同)。

二、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 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000 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 元(不动产原值30 万元,已提折旧20 万元,转让价
15 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8300 元)。

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41700×35%-6750=42845(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700×20%=8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
6750=28250(元)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28250+8340=36 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2845-36590=6255(元)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收入为60000 元,转让税费应为3300 元,则转让收益=60000-(300000-200000)
-3300=-43300(元)。

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应纳税额=(100000-43300)×35%-
6750=13095(元)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
6750=28250(元)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28250+0=282
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28250-13095=15155(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 号《通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 号《通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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