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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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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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作者:魏文彪来源:《民主与科学》2013年第04期7月20日18时24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到达大厅B出口外发生爆炸,残疾人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

冀中星家乡山东鄄城县官方通报,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以开“摩的”为业,于2005年6月29日驾驶摩托拉客经过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

为此,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政府上访,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及相关赔偿。

(7月22日《成都晚报》)鄄城县官方通报称,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有关部门上访,当地曾为此派出专人赶赴东莞了解情况,并确认冀中星在东莞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并致残的事实。

东莞市官方通报则称,冀中星是在厚街从事摩托车载客时与在路上巡逻的治安队员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的。

厚街镇公安分局解释,因整个案件过程没有其他路人及群众围观,至今仍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过冀中星。

其实,厚街镇公安分局称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仅仅是表明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并不就能据此得出相关治安队员确实没有殴打冀中星的结论。

鄄城县通报称,后经多方协商,2010年,东莞市公安局给了冀中星10万元。

鄄城县参与协调此事的人士认为,称这笔钱为赔偿款无任何不妥。

东莞市政府发布的通报则称,这10万块钱是“考虑到冀家庭困难”给予的“救助款”。

东莞市官方所以否认该笔款项为赔偿款,显然是因为如果认定该款项为赔偿款,也就意味着承认了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的事实。

事实上,无论该笔款项是赔偿款还是救助款,有一点却是无可否定的,即事发后冀中星下身瘫痪,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不能下床,而其如此严重的伤情,显然不是10万元款项所能补偿得了的。

而冀中星也正是由此而不断地上访,直至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制造爆炸案。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东莞市有关方面面对冀中星的严重伤情,不是简单以没有证据证明治安队员殴打冀中星为由,拒绝冀中星的诉求,而是进一步寻找相关人证物证,乃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相关治安队员举证没有殴打冀中星,倘若举证不能,即由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或者根据冀中星伤情严重的事实,合理确定对于冀中星的救助款金额,使其能够得到相对为高的补偿,冀中星或许就不会因为感觉受到不公正对待而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并由此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一、本文概述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通过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解析,揭示其内涵与外延,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首先阐述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念,明确其定义和性质。

在此基础上,分析刑事政策的核心要素,包括其目标、原则、手段等,以揭示刑事政策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随后,本文将探讨刑事政策的功能与价值,分析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实现刑事政策的效益最大化。

本文还将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刑事政策制定中的科学依据和民主机制,以及刑事政策实施中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通过对刑事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完善刑事政策提供实践指导。

本文将结合当前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展望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为推动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完善贡献力量。

二、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刑事政策,作为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的重要手段,其历史演变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野蛮报复到现代的文明治理,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古代社会,刑事政策往往以报复和惩罚为主导,体现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正义观。

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往往是残酷且非人道的,缺乏对个体权利的基本尊重。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刑事政策开始逐渐转向更为理性和文明的方向。

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法开始强调罪行的忏悔和救赎,而非单纯的肉体惩罚。

这一转变标志着刑事政策开始关注犯罪者的内心改造和社会再融入。

到了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出了“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理念。

他们认为,犯罪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失范,而是社会结构和环境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这是我们常说的社会转型时期。

在这一时期,社会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之间利益差别越拉越大,产生了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社会价值导向呈现了多元并存的情况。

一部分人往往注重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缺乏良知和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如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玩乐主义等等,当其超常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时,便采取越轨的手段以求解决。

因此,在人、财、物大量集中的城市,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社会治安形势也日益严峻。

一个城市在相同的历史时期,其犯罪率的高低,基本反映了社会的治安状况。

改革开放之前,人们常常谈及低犯罪率的问题,其实并不是社会治安好的标志,而是生产力低下的表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如果站在历史的高度来看问题,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这在世界近代文明史上也不乏先例。

不论是在十九世纪法、德、俄等国的工业革命初期,或者二十世纪发展中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进程中,虽然各国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的特点有所不同,但却无一例外地出现了犯罪率激增的现象。

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现代化进程的副结果,那就是“惊人的犯罪率增长的痛苦折磨”。

美国社会学家谢利·路易丝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说:“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一度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化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状态下犯罪率相对上升也并非不正常,关键要看我们如何去遏制它。

在这一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去做好社会治安的控防工作?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如何加强对队伍的建设?笔者从事警务工作十余年,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思索,现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新评估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罗翔讲解《罪与罚》(1)

罗翔讲解《罪与罚》(1)

1.一个刑法学者的“内心戏”漫漫人生路,早晚要读书。

大家好,我是罗翔。

今天,我想和大家从《罪与罚》这本小说,聊一聊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和睦相处。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疏离感。

我们拥有最便捷的交流方式,但是却拥有最远的距离。

人是群居动物,谁都希望自己不会孤独终老,所以特蕾莎修女说:“我们以为贫穷就是饥饿、衣不蔽体和没有房屋,然而最大的贫穷是不被需要、没有爱和不被关心。

”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课题,也许也是最难的课题。

即便你用世界上计算速度最快的计算机,也很难猜透你对面的那个家伙到底在想些什么事情。

我们有手机,有微信,有QQ,有微博……有各种社交媒体,似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了,但其实人跟人之间的距离却是越来越远了。

“咫尺天涯”,也许是对当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最佳的描述。

我记得多年以前,我在上大学期间,当时宿舍是两个同学,我们两个人居然能背对着背用电脑聊天。

背对着背啊,居然还不是面对着面的交流!作为刑法学者,我非常关心犯罪问题。

当前的犯罪率与日俱增,每天都有许多耸人听闻的消息。

就像前几天,未成年人的弑父弑母现象,这正是以一种更为极端的方式表现出当前人际交往的一种疏离。

我们很容易对千里之外的他人投放爱心,却无法和我们身边的人保持良好的关系。

所以,很多大学生朋友都说“感谢舍友的不杀之恩”啊!我们今天就想以《罪与罚》这本小说作为一个线索,来探究一下人与人之间应当如何交往。

2.这才是真正的犯罪心理大师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小说描写了一个贫穷的大学生拉斯柯尔尼科夫——这个名字太长了,我们也许可以说他的昵称,叫罗佳,也姓罗。

在各种混乱的哲学观念中,他认为自己是一个超人,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将他人像蟑螂一样地捏死,来达到自己所谓的伟大目的。

所以他杀死了放高利贷的老太婆,以及老太婆无辜的妹妹。

但最终他的良心备受折磨,因为他发现自己其实不是超人。

所以最后他在索尼娅姑娘的规劝下投案自首,最后他的内心也获得了宁静。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

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1.任何人不受思想处罚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

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

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2.紧急时无法律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一、概述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一种在21世纪初逐渐兴起的刑法思潮,主张将刑法的触角延伸至传统犯罪之外的风险行为,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风险。

该理论强调刑法的预防功能,提倡在风险尚未转化为实际损害之前,便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干预和规制。

这种理论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批评。

法教义学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刑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下,法教义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风险刑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可能导致刑法的边界模糊,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过度依赖预防原则可能导致刑法的滥用和误用,损害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通过法教义学的视角,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

我们将首先回顾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然后探讨该理论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困境和局限。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一种更加稳健和审慎的刑法解释和适用方法,以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更加合理的平衡。

1. 风险社会的背景及其对刑法的影响风险社会的概念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它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

在风险社会中,各种全球性风险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这些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被传统手段所预测和控制。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传统刑法主要关注已然发生的危害行为,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法益的事后保护。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需要更加注重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作为兼具政治性控制效应与工具性惩罚效能的手段,成为国家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

该理论主张通过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加重刑罚力度来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维护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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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法学家认识到了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更重要作用的不是刑法以及刑事政策,而是社会的大环境。

什么是社会政策?什么是刑事政策?
社会政策,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全、改进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措施、法令、条例的总称。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为什么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刑事政策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是为了从整体上减少犯罪或者在某些个别领域消灭犯罪,把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所造成的威胁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各项事业和人们的生活正常进行。

而社会政策可以说是解决或对付社会问题的基本原则或方针,是针对社会问题更直接的举措。

社会政策在现代政治中之所以日益重要,是因为现代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有的且越来越严重,如果没有社会政策,社会问题将得不到适当或合理的解决,个人与团体的安全与福利,也得不到合法的保障,社会将难以维持稳定。

周良沱《犯罪根源论》中说:“犯罪的根源,或曰终极原因,就是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这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犯罪,根源相同但犯罪原因各不相同。

”犯罪原因参照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原因,即犯罪人的不良人格和犯罪动机体系等;另一类是客观原因,即主体以外的犯罪原因。

客体犯罪原因又包括两类因素:一是指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腐败因素、矛盾和冲突等;二是指助长、促使、便利犯罪发生的各种情景因素,也就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夕遇到的有利的时空条件、目的物保护状态不佳、被害人状态以及行为环境的气氛等。

犯罪的社会因素是指能够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

作为犯罪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因素,它具有十分广泛和复杂的特点,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

而这些都说明社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犯罪的孳生根源。

社会安稳了,刑事案件就少了,良好的社会政策直接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久良性发展,从而取代好的刑事政策发挥更大作用。

毕竟,刑罚只是惩治危害社会行为的最后手段,并非主要手段。

拐卖儿童案件屡禁不止,不少网友都发帖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以死刑来震慑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

但需要着重注意,多数父母尤其是“妈妈党”在发表言论,而这,大多无关表决意义上的支持死刑,更多的是感情的粗浅表达:作为父母,舐犊情深的情感驱动,难免加深他们对拐卖犯罪的憎恨,这很难用大道理去消解——在亲情面前很多说教都并不会有什么作用。

而要消弭这些父母的焦虑,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毕竟,他们要的不是对人贩子用“虎头铡”,而更多的是天下无“拐”。

对于频发的儿童拐卖案,实际彰显的是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上的纰漏。

在涉“拐”题材电影中,都有这样的情景,当事父母自行踏上寻亲路,苦苦寻觅;而在2015年的“干尸男童”案中,公安部门对失踪儿童信息采集录入不及时,未信息共享,救助站也没有发布寻亲公告,在接收、托养、治疗等环节没有进行指纹采集等。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建立全国儿童安全警报和快速反应系统,以及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例如DNA采血比对机制等,打拐也纳入其中。

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制度实际还有很多不足,即便有了某些机制,如公安部门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等,但在落实方面,实有不足。

相比之下,国外不少防拐的社会政策制度可以借鉴。

如美国一些大型公共场所设立了“考德—亚当”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如果家长发现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此系统,该系统启动后,超市出入口全部封闭,工作人员全面搜寻孩子,若10分钟内无法找到孩子,警方会立即介入;几家电信运营商也加入该系统后,失踪儿童家长可以通过短信向广大手机用户发出紧急求助信息;还有专门针对失踪儿童的“安珀警报”系统,利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邮件、交通提示、短信、Face Book等方式广泛发布警报信息,将失踪儿童和犯罪分子曝光在群众海洋里。

与此类似,英国也设有儿童拯救报警系统,一旦18岁以下儿童失踪,警报马上会传到电视台、电台及各类媒体,即时插播信息详尽的寻人启事。

德国、法国、比利时、希腊等也建有类似系统。

欧盟还建有泛欧洲“儿童绑架信息热线”。

除此之外,美国、俄罗斯等国还成立专门国务院儿童福利局,通过制定《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条例》等,在全国建有制度保障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在拐卖犯罪频发问题上,要检讨的是社会政策不足及执行疏漏,补全儿童保护制度,而非依靠“重刑震慑”。

毕竟,在防止儿童被拐的母命题上社会政策应是“前端隘口”,而刑事政策是也只是打击链尾端的追责措施。

不仅在儿童拐卖问题上,“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其实是如此。

社会制度的完善,良好社会政策的实施,远比严厉的刑事政策有效的多,也更有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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