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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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谢谢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谢谢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工作文档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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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

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1.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师范(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部,小教、幼教培训中心有计划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由教师进修院校或教研、电教等机构举办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3.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4.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5.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_规章制度_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_规章制度_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5.经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打印一份给送审单位存档。

6.送审单位要将本单位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审核结果给予公布,并将《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存档备查。

五、学分登记说明1.如审核中发现送审教师学分有弄虚作假的,其当年培训学分登记为零。

同时,不能参加次年度各类评优选模、晋升及职称评审等。

广西民族大学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条件一览表

广西民族大学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评审条件一览表

符合细则款项
具体情况说明
思想政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学历(学位)、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资历条件 五、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业绩成果条件
评审条件
具体细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 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 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 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 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心理健康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团委书记、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 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 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 班会课。 (八)“循环教学”指义务教育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九)“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及由县级以上 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十)“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 CN”刊物)。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教师培训提质增效和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努力造就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队伍,现就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以下简称国培、区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握项目实施重点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十四五”教师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基础教育“五育工程”(育新秀、育骨干、育优师、育名师、育大家),分级分层分类分学科合理设计培训项目,以梯级培养培训完善教师发展路径。

按照当前教育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切实把握教师培训改革重点,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和边境地区开展高质量教师培训,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县,扎实推进国培、区培项目工作。

二、科学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一)持续发挥师范院校主体作用。

积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在教师培训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和学科建设,建立健全与政府、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培养培训教师的新机制。

(二)深化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广西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以下简称国培)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情况及名额分配2024年国培第一批自治区统筹项目共设置农村骨干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自主学习模式试点研修、“一对一”精准帮扶培训、市县教师培训团队研修、骨干校园长提升研修、中小学党组织书记研修、学校管理团队信息化领导力提升培训、培训团队信息技术应用指导能力提升培训等八类项目38个子项,由23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计划培训教师约12402人次。

项目具体情况见附件1,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培训安排原则上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6月—11月,短期集中项目尽量安排在暑期开展,各培训班次的具体培训时间、地点详见项目承担单位的后续通知,有关内容请在广西教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以下简称“培训系统”)查看。

三、项目实施要求(一)严格精准选派学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条件要求和名额分配指标,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边境地区学校倾斜,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培训需求调研结果、往年学员选派情况,精准选派学员参训。

原则上每位教师年度内参加同类培训项目不超过1项,近两年参加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同类培训项目的教师不予选派,近三年选派后无特殊情况未参训、被劝退、未结业的学员不予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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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
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

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
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
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
1.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师范(教师进修)院校,培训部,小教、幼教培训中心有计划组织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2.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由教师进修院校或教研、电教等机构举办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3.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4.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5.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属师范专业或与教师所教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6、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7、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自学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出课程的学时计,每3学时计1学分。

2.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或2(县级)或1(乡级)计算学分。

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3. 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乡教辅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4.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自学考试,每及格一门记10学分(其中自学记6分,集中培训记4分)。

5.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者,每年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6.参加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获结业者,每期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7.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级别,每学年分别记学分,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校)级3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分的三分之一计算学分。

8.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优质课竞赛)并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记学分:
9.参加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 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级4学分。

自学的学分计算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教材进行自学,按自学计划学完教材,能完成作业,有自学报告,经校长审阅合格,可按教材规定的学分予以登记。

教师每年通过这种形式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2.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每项记6学分;达到良好者,记8学分,达到优秀者,记10学分。

3.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每年可记5学分。

4. 积极参加本校、本科组教研活动,有一定的成果,能出满勤,每年最高可记5学分,反之可酌情记分。

5.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级别,每篇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

6.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5学分记。

出版编著的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1学分记。

若为合著,则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准,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

若担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学分增记。

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分增记。

第七条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次,不能重复计分,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计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同一内容的专题讲座,多次宣讲,只能计一次。

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类推。

第八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获得学分超过本年度
规定的学分量,其超出部分可作为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登记程序:
1.教师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安排的学习内容或经学校同意自选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即向学校校长汇报自学成果(如读
书笔记、学习体会、作业、自学报告等),要求登记,校长审定合格后,即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上本年度自学栏中填上学习内容、时间、学分、登记人等,并加盖学校公章。

2.发表专著、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经验等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供材料(如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申请登记,学校经审核后,折算学分登记在本年度自学栏中(如×月×日在××刊物发表××文章,获×分的字样)。

3.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研、电教部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业余、脱产培训班,办班单位可直接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本年度集中培训栏中填写,同时将参加学习人员名单和考核成绩,属高中教师的抄送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属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抄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年终审核。

4.教师参加自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进修、校长培训、课题研究、教学竞赛等均由本人提供成绩单或有关证明交任职学校,学校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折算学分,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的集中培训栏中。

年终由学校将成绩单或有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统一到地、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或次年元月分别对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进行审核盖章、统计。

第十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

中小学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45学分;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延期转正,其他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学分作为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晋升和评优选模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登记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

该证书是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依据之一。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后发放,教师任职学校发证。

证书由教师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向学校报告备案,并申请办理补发。

证书每五年更换一次。

教育行政部门原已发的《继续教育证明书》或《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等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2000年以后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采用《继续教育登记卡》。

《继续教育登记卡》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是教师的业务档案内容之一,作为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遗失申请补发、上级部门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统计的依据,由被登记人任职学校掌握。

《继续教育登记卡》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式样。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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