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夫妻看黄碟案谈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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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

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

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

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

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

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

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

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

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内部参考)一、基本理论篇1、孙志刚案与“恶法”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

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

1、何为“恶法“?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2、世界上的违宪审查第一案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

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3、邱氏鼠药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分析、思考题

法理学作业第一章导论分析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

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第二章法的概念思考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提示: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第三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1.讨论: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

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提示:可以根据第10章的事例10-1来一并讨论此案)2.分析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

后A诉至法院。

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3.分析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

请以此案例分析,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关4.讨论学生们依据法律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法的要素1.分析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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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一、案情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

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

2002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 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

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

2002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

2002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

2002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2002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2002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 000元。

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

2002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我的疑问及思考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

延安黄碟案法律材料分析题篇一:延安黄碟案“延安黄碟案”中的人身自由法学院1003班储继波20XX0138一、案情20XX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报,称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在看黄碟,四名民警借口进入房间,房间里只有张某夫妻二人,电视机已关闭。

四人着警服,但未配带警号和警帽,其中两人欲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遭张某阻止,警察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按在床上,张某反抗,打伤民警尚某,警察以妨碍公务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同时也带回了三张淫秽光碟、电视机和影碟机。

20XX年8月19日,张某家人写下“保单”、交2000元罚款,张某被保回家。

经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20XX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局对张某以妨碍公务罪立案。

20XX年10月21日,以“涉嫌妨碍公务”将其刑事拘留。

20XX年10月28日,报请检察院逮捕。

20XX年11月4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

20XX年11月5日,被刑拘16天的张某被取保候审放回家。

20XX年11月6日,张某被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表现为生活不能自理,哭笑无常,有自伤行为??20XX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局解除张某的取保候审,撤销该案,返还1000元。

20XX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局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书。

20XX年12月31日,张某与宝塔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1、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是属于其自由权还是违二、我的疑问及思考法行为?本案中张某夫妇黄碟是否违法是本案的关键和前提所在,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

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公权力介入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属于其自由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广泛而且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公民的自由权应该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应当无可争辩地具有先进性,因此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看黄” 剖析

“看黄” 剖析

2002年,陕西延安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曾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

当时张某和妻子在家中看黄碟,警察上门把张某带到了派出所,刑拘15天。

当地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律师、民管、司法等各界人士对此展开讨论。

几个月后,事件最后以“公安机关正式道歉,看黄碟夫妇获赔”而告终。

“看黄”(观看成人色情品的俗称)在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中国人的性”的调查问卷中是这样提问的:“现在,许多录像、影碟、图片、照片等,都直接表现性生活的详细内容。

在过去的12个月里,您观看过其中的任何一种吗?”也就是说,我们调查的仅仅是在过去的一年当中观看各种图像的情况;如果再把文字包括进来,如果把一年之前的情况也包括进来,那么下面的百分比还会更高。

历史回顾2000年中国20~64岁的总人口中有39.7%的男女看过“黄”;到2006年在18~61岁的所有男女中上升到41.5%;到2010年则再次增加到52.0%。

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网上视频数量多,很容易获得,更加方便,更加隐蔽,往往还可以免费,因此它已经逐步地挤垮了本世纪之初那些街头巷尾的光碟小贩。

如果只看30岁及以下的总人口,“看黄”的比例就更高:2000年占男人的73.6%,占女人的36.5%;2010年则上升到男人的76.4%与女人的49.5%,也就是说,仅仅在2009年春天到2010年夏天之间,四分之三多的男青年和一半左右的女青年都已经看过描绘性生活详细内容的图像资料了。

如果再把2009年春天之前的情况加进来,那么没有看过的年轻人恐怕就不多了。

总而言之,从2000年到2006年到2010年,尽管有关当局不断地加大“扫黄”的力度,但是“看黄”的人却增加了。

什么人在“看黄”?笔者把2000年、2006年与2010年成年人的数据加在一起,发现了些情况。

受教育程度越高,“看黄”越多:小学及以下的有22.2%;初中的增加到36.2%;高中的再次增加到45.4%;大专及以上的则高达56.8%。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延安黄碟案 . (2002)1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

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

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

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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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看黄碟案”谈行政赔偿
作者:魏秋晨 101310483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相对人遭受了侵害,其损害为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使所致,而该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

发生于2002年的“夫妻看黄碟案”就涉及到了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

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丈夫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

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分局拘留。

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看黄碟”事件。

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分局也撤销了此案。

此案对张某产生了强烈的刺激。

从看守所回家后,张某变得寡言少语,整天昏昏欲睡。

妻子李某委托北京律师向阳讨公道。

随后,宝塔区政法委、政府办、信访局组成联合小组,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过几天的磋商,三部门领导和当事人及律师向阳,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

2002年12月30日下午,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道歉。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这件事是派出所的事,但派出所属于分局,我们要对此负责。

”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说:“这是一次教训,我们今后对案件应该认真剖析案情,举一反三。

此事也说明我们的政法队伍、人员素质还有待加强。


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法律上确定了行政赔偿。

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
况下,闯入张某家中,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理由却是“在家中看黄碟”这种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

案中民警及其所在单位违法拘留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人身、财产、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张某理应得到赔偿。

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虽是行政主体,但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不由其承担,而是由国家承担,国家通过从国库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来履行该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

另外,关于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侵权中有关的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中也作了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行政赔偿彰显了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主义精神,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也促进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行政赔偿范围有限,赔偿程序不够简练,赔偿金额不足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高,这些不足一定会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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