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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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资金来源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贷款等。

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法获取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资金用途基本建设资金应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建立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核算资金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核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条监督机制的建立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违法责任和追究对于挪用、滥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并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相关部门,对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修改,由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和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1500字。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合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基本建设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管理。

第二条基本建设资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基本建设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保证使用效益和财务监管的合规性。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该依据制度和规章制度合理运作。

对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风险控制和预防腐败,做好财政监管和预算执行。

第五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该健全财政监督机制,保证财务公开透明,防止财务违规和滥用资金导致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该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各项标准管理,严格审计,充分考虑项目是否符合市场原则和社会需求,并适时举行评估,保证项目应用的实效。

第九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应该遵守使用程序,不得从中受益、不得轻易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不得利用资金进行投机行为。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和遗留问题,与此同时,应该注重财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防止不同公共财务单位之间的财务风险和问题。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该以效益为导向,按照效益的原则科学分类,合理分配支出要素,切实保证基本建设活动的效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该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规范内部经济运作活动。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纪检委员会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1.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流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政制度:指财政政策、财政法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事务机构等方面的制度。

2.预算制度:指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履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的全部制度和规范。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建设资金和维修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基本建设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工程款结算,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条财务审计处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学院工程项目建设和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财务审计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学院院长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总务处(基建办公室)是主管全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学院的各项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基建部门应向财务审计处报送有关工程的施工合同、投标函书.开工许可证和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资料,作为日后办理工程费用支付依据。

第五条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基建拨款和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依据,基建部门在安排下年度基建、自筹基建计划时,应根据学院的规划安排项目和财务审计处的预算资金情况,编制年度基建项目和自筹基建资金项目计划,在8月31日前报学院审批后,送学院财务审计处。

第六条学院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山东省计委批准下达后,基建工作必须按批准计划进行。

财务核算要以批准项目为基础,基建投资额度要以计划为准绳,不准超支,保证投资计划的严肃性。

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调整投资计划时,财务审计处要配合基建部门做好计划的调整工作,要提供出准确的数据资料。

第七条上级部门拨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基本建设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学院的工程建设。

第八条学院经批准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财务审计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经院长批准,分期足额将基建款和转入学院的基建户,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能按计划完成。

中央基建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基建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基建资金管理制度一、基础概念基建资金是指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它是支撑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

中央基建资金是指中央政府用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中央基建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二、管理体系中央基建资金管理体系是由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基建项目管理机构、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组成的。

中央政府是最高的管理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基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审计机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整个管理体系的运行。

三、资金来源中央基建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专项基金等。

财政拨款是指中央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从财政预算中拨出的专项资金;国债发行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基建资金;专项基金是指中央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拨付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部门对基建资金进行拨付,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2. 资金监督财政部门对基建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合法、有效。

3. 资金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实施项目经费核算、预算管理、资金计划等工作。

4. 资金使用基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风险防范中央基建资金管理制度对风险的防范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的风险管理、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

财政部门负责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基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风险进行控制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六、绩效评估中央基建资金管理制度对项目绩效进行了评估规定,主要包括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财政部门和基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七、监督审计中央基建资金管理制度对审计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拨付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应合理安排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推动公私合作模式发展。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进度、预算安排和各项审批手续来进行。

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禁止擅自挪用、截留或违规调整拨付资金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工程目标上,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应当从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督、结算决算等方面进行,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工程质量的保证。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评估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进行资金管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截留或违规调整拨付资金用途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财务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资金来源和到位管理:明确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到位管理,包括政府投资、财政拨款、国债、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

2. 资金使用审批和合同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

3. 资金支付和监督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支付。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4. 资金监督和风险防控: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中的风险。

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预警,规范资金使用,防止项目进度延误、超支等问题的发生。

5. 资金绩效评价和追踪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和追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总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是保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和有效的一套制度规定,对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资金的安全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基建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第三条公司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1、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1)财务处理程序制度;(2)原始记录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4)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5)基建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3 、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实行公司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第五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已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消耗部份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比例。

2、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在70% 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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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二、基建资金帐户管理及支付审批
第三条公司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工作。

财务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1、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帐专户管理;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1)财务处理程序制度;(2)原始记录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4)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5)基建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3、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的原则,实行公司直接支付,并按合同约定预留
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五条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已经具备施工的条件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与非实体消耗部份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比例。

2、预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凡未签定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移资金。

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前,原则在70%以内计算拨付,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时,须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六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或政府委贷的基本建设贷款资金支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投向进行专帐专户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2、对政府已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并以该项目申贷的建设资金,应按相关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3、对已确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除按贷款机构要求先由财政到位的项目自筹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前期由财政垫支或由区财政指定单位垫支的资金,在贷款到位后,应及时归还垫支资金;4、贷款到位资金或贷款保障专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或偿还到期
贷款,无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的审批同意意见,其他单位不得使用。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单次支付额度在500 万元(含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直接支付;支付额度在500—2000 万元的,由公司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支付额度在2000 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八条建立资金支付报告制度。

每月10 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报送上月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由管委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与重大的专用设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统一招标,择优采购。

第十条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另文规定。

三、基建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十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基建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签批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环节签批。

第十二条基建资金内部签批流程为:经办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合同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分管工程副总-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附件1)
第十三条基建资金支付应具备如下资料:1、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合同;2、中标通知书;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适用于已竣工验收项目);已经审计的竣工项目须附审计确认书。

4、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请款书。

工程施工单位请款,须附工程监理单位意见书。

5、基建资金中涉及征地拆迁,应附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后的征地
拆迁项目及金额。

第十四条经办人根据需支付款项的内容详细填列“基建资金支付审批表”及“资金划拨审批会签说明”(见附件4、5),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费用类别、合同编号、合同造价、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和账号、本次付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等。

经办人须对该基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进行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后附会签说明。

第十五条工程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基建工程进展的真实性,并提出部门付款意见。

第十六条计划合同部负责人须对工程部所确认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加以审核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工程款项付款台帐,根据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应付工程款项、累计已付款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意见,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计划合同部(见附件6)。

第十八条分管工程、财务副总应对上述部门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推进、资金支付应符合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条件。

第十九条部门联签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加快签批程序,保证工程或拆迁进度的顺利推进。

四、拆迁资金支付内部流程
第二十条拆迁资金支付应履行前置程序1、公司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根据土地拆迁计划,协调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拆迁范围,并由国土部门发送拆迁工作函至相关乡镇;2、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
理部)协同相关乡镇现场清点、查验拆迁范围内青苗及土地附着物、房屋及构筑物、人员等;3、相关乡镇根据拆迁补偿费汇总表报送国土部门和公司,列明拆迁范围、拆迁补偿费用等。

4、国土部门根据拆迁补偿标准编制拆迁补偿费汇总表(附件2),负责审核拆迁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拆迁资金内部签批流程为:经办人-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分管拆迁副总-分管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拆迁资金支付原则由公司根据国土部门审核结果拨至国土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再拨至拆迁乡镇。

拆迁资金支付完毕,相关乡镇应将拆迁支付签收单返给国土部门和公司存档备查。

土地事务部(或工程管理部)应建立拆迁款项付款台帐,严格控制支付进度。

五、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资金调拨审批表2、征地青苗及农房补偿结算表3、拆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4、资金划
拨审批表5、资金划拨审批会签说明6、回执单
附件1:
资金调拨审批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调拨审批表
日期:年月日
编号:2008—
本次调拨情况
用款项目金额(万元)
资金使用性质
用款事由及说明
合计¥大写: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财务管理部意见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意见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意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市(区)财政局审批意见市(区)政府审批意见
附附件4:资金划拨审批表编号: 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划拨审批表年月日单位:元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合同金额结算审定金额开户行帐号已付款本次应付款付款约定
附件2:征地青苗及农房补偿结算表征地青苗及农房补偿结算表镇村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农房及构筑物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计 6 个月)拆迁补助费按时搬迁奖搬迁经费合计户数面积(亩)金
额(元)小计农房附属物人数金额(元)金额(元)面积(M2)金额(元)面积(M2)金额(元)户数面积(M2)金额(元)户数面积(M2)金额(元)金额(元)农非合计本次拨款金额(大写) ¥- 资金来源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合同部审核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付款执行情况(反馈合同部)本次应付款本次扣税扣款本次扣税、扣款后付款
注: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若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可在表后自行增加会签栏. 2、各审批单位需加盖公章
附件5:资金划拨审批会签说明资金划拨审批情况说明:已付款及本次付款情况:会签意见处理:承办部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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