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安监总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第一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是,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没有将“黑名单”制度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有关制度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报送和季度通报机制,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承担信息报送的具体处室和责任人员,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要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或错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粤应急〔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5日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3.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汇报

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汇报近年来,失信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我单位对失信联合惩戒情况进行了汇报,具体情况如下:一、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概述。
自去年以来,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黑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通报,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成果。
1.建立失信黑名单。
我单位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对失信主体进行记录和通报,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基础。
2.加强失信宣传教育。
我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失信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失信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使失信主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3.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针对失信主体,我单位依法依规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有效遏制了失信行为的蔓延。
三、失信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单位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具体表现在:1.失信黑名单建设仍有待完善。
目前建立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尽管开展了一定的失信宣传教育工作,但仍有部分社会公众对失信问题认识不足,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3.联合惩戒措施执行不严格。
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不严格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联合惩戒措施的有效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失信黑名单建设。
进一步完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数据支持。
2.加大失信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失信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失信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关注度。
3.严格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联合惩戒措施的严格执行,切实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2017年5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公布)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安委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奖惩“黑名单”管理工作,提升诚信体系建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后,2017年5月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配套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范。
一年来,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制度落实,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各有关单位按照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并落实专人(110余名)负责,初步建立起从信息报送、会审、报批、推送(公告)、成效反馈、异议处理到移出的全过程工作机制。
二是“黑名单”报送数量大幅上升。
2017年5月以来,各单位共计报送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281家,是之前两年总和(34家)的8.3倍,其中,数量排名前6位的广东、贵州、山西、河北、辽宁和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共计报送137家,占总数的49%。
三是非事故类“黑名单”构成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从“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类型看,2017年5月及之前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100%为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类,之后的“黑名单”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仅49%为事故类,违法失信行为类型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说明各单位逐步注重从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并报送“黑名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