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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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填写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填写说明
附பைடு நூலகம் 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人个人材料 申请人姓名:填写真实姓名 执照编号: 执照专业: 110*** ME-TA
所申请签署飞机,发动机型号及等级:B737-300/400/500(CFM56)I 类 培训情况 培训机构名称: 与培训证书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文件上一致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或证明文件描述:
该机型维修经历 时间 维修经历 证明人
有无严重维修差错:有

我在此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并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正确.任何不正确 的信息都将影响我资格的有效性.
签名: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顺序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机型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机型培训证明复印件 维修经历证明文件(应当有质量部门盖章) 机型实习培训证明文件(如适用)
F66-3(08/2005)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回复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是民航行业中非常重要的证书之一。

在我国,民航业发展迅速,对维修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该主题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更多的了解和帮助。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种类1. A型执照:A型执照是指适用于大型飞机维修的执照,持有A型执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大型客机进行维修,包括飞机的机体、动力装置、设备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2. B型执照:B型执照是指适用于小型飞机维修的执照,持有B型执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小型飞机进行维修,包括通用飞机、小型喷气飞机等。

3. C型执照:C型执照是指适用于飞机结构维修的执照,持有C型执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飞机的结构进行维修,包括飞机的金属结构、复合材料结构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4. D型执照:D型执照是指适用于飞机设备维修的执照,持有D型执照的维修人员可以对飞机的设备进行维修,包括飞机的航电设备、液压系统、燃油系统等方面的维修工作。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和程序1. 申请条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包括:芳龄要求、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

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够进行申请。

2. 申请程序: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程序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参加理论考试、参加实践考试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完成申请流程。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和监督1. 执照有效期: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一般具有有效期限,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定期进行复审和培训,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维修能力和素质。

2. 执照管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一般由民航局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包括执照的颁发、注册、查询等,以及对执照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维修人员,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吊销执照、停止执照使用权利等处罚措施,以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和心得【包含考前须知、申请条件、报名流程、考点分布、考场安排、执照颁发续签等】为方便民航机务维修人员或准机务维修人员了解执照考试报名过程,特将执照考试相关内容分享,需要的请收藏!第一篇考前须知第一章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械ME--ME-TA 涡轮式飞机--ME-PA 活塞式飞机--ME-TH 涡轮式直升机--ME-PH 活塞式直升机---电子AV<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STR航空器结构--PWT航空器动力装置--LGR航空器起落架--MEC航空器机械附件--AVC航空器电子附件--ELC航空器电气附件<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第二章申请条件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45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四)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五)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六)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八)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九)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十)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十一)校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可用。

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1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传 真:024-8829 5794
乌鲁木齐管理局适航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 46 号 邮 编:830016
传 真:0991-3804024 7.申请程序 7.1 申请人应首先详细阅读现行有效的 CCAR-145 部及其有关 《咨询通告》(AC),可向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 部门询问如何获取上述文件。 7.2 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准备申请资料,申请书表格可使 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申请变更时,如仅 申请维修能力清单的变更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上的批准项目, 则不需要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对已批准维修单位的年度审 查无需申请。 7.3 向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列的相应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 资料。民航总局只接受申请人邮寄或提交的申请资料。 7.4 初次申请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需与本咨询通告第 6 段中所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内维修单位。 3. 撤销
1991 年 1 月 5 日颁发,1996 年 3 月 31 日修订的 AC-145-02R2 《〈维修许可证〉申请指南》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仅就国内维修单位如何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提供程序上和政策性的 说明,如何满足 CCAR-145 部规定的相关要求还需参考规章本身 和有关的咨询通告。
标准工时数(H)计算具体如下: (a)机体项目:A 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维修的每个维修生产
线 40 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 12 人/工 时;A 检(含)或相当级别以下维修的每个机型 8 人/工时。
(b)动力装置项目(包括 APU):每个维修生产线 24 人/ 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 8 人/工时。
单位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2)通讯地址:指申请人的邮政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66R1-01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 年7 月25 日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XX书申请指南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部第66.8 条、第66.14 条、第66.23 条、第66.27 条、第66.33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XX书)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行政性指导说明。

本咨询通告附录二中规定了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7 年12 月31 日CCAR-65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与CCAR-66 部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转换办法。

2. 适用X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以下简称适航维修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申请及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维修管理人员XX书的人员。

3. 撤销此通告于20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3年1 月1 日生效的AC-66-01同时撤销。

4.说明本咨询通告分为了三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XX书考试申请;执照基础部分、XX书颁发申请;机型/项目签署申请。

同时,为了方便修订和撤销,本通告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转换规定以附录的形式出版。

5.定义5.1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2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 部第66.7 条、第66.22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3 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考试任务的场所,并持有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XX书考试地点XX书(附件1)。

民用航空器执照申请书模板

民用航空器执照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电子邮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名称][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地址]主题:民用航空器执照申请书尊敬的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规定,向您提交我的民用航空器执照申请书。

在此,我真诚地希望能够获得您的支持和帮助。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姓名:[申请人姓名]2. 性别:[申请人性别]3. 出生日期:[申请人出生日期]4.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5.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6. 电子邮箱:[申请人电子邮箱]7. 居住地址:[申请人地址]二、执照类型及等级1. 执照类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执照2. 执照等级:[具体等级,如:学生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等]三、申请依据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规定2. 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合格审定规则》四、申请条件1. 年龄要求:年满16周岁(学生驾驶员执照),年满17周岁(运动驾驶员执照),年满18周岁(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2. 犯罪记录:5年内无犯罪记录3. 语言能力: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4. 体检合格: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5. 教育背景:具有相关学历证明6. 工作经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证明五、申请材料1. 申请书原件一份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 申请人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4. 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5. 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复印件一份6. 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六、申请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民用航空器执照申请的有关规定。

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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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66-01-FS-2017-001-R3下发日期:2017年9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1.依据和目的为了优化落实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工作,依据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咨询通告㊂本咨询通告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㊁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㊁执照续签申请及续签等进行规范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㊁民航地区管理局㊁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以及申请和持有执照的人员㊂3.撤销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㊂2016年6月7日生效的AC-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和2014年6月30日生效的AC-66-06‘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㊂4.说明4.1背景说明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1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 简政放权 要求,在已经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和 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纳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统一进行资格管理后,本咨询通告继续优化管理,对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进行调整并实现执照格式的统一㊂4.2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专业划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8个专业: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3.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4.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5.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6.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7.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8.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㊂其中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㊂4.3申请材料的提交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由运 2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㊂其他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将申请材料信息在系统网站上提交㊂4.4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民航函 2014 1272号“,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登录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http://hgzx.sport.gov.cn查询有关信息㊂5.定义5.1新增专业指已经持有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㊂5.2新增类别指已经持有ME专业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㊂5.3考试地点指被评估合格,可以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㊂5.4系统网站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站(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㊂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36.1申请条件6.1.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㊂注1: 航空器维修工作 包括:①民用航空器和非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器附件)的维修工作;②在已获得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㊁附件维修㊁质量控制㊁工程技术㊁生产计划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的维修相关(航线维修/定检㊁附件维修㊁工程技术㊁维修计划和控制㊁质量管理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的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⑤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⑥在民用航空器/航空器附件生产制造机构内从事的整机/附件维修相关(维修工程分析㊁持续适航文件编制㊁现场维修支援㊁维修专业教学)工作;⑦其他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工作㊂46.1.2新增专业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含)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所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㊂6.1.3新增类别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新增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含)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所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㊂6.2申请材料在系统网站上填报符合6.1要求的维修经历㊂6.3执照考试执照考试由考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㊂6.3.1考试的类型与内容6.3.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㊁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申请人自行确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口试在笔试科目全部通过后方可报考㊂6.3.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包括笔试㊁基本技能考试;考试内容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申请人自行决定先参加笔试或基本技能考试㊂56.3.1.3新增专业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6.3.1.4新增类别按照民航局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进行㊂6.3.2考试报名考试通过系统网站报名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完成个人注册,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按照系统网站的要求上传照片㊂每个申请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不能重复注册,注册需要考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为注册成功㊂注册成功后即可以 考生 身份访问系统网站,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维修经历记录㊂已注册的申请人登陆后根据系统网站公布的各考点考试计划选择本人考试的考点和时间,并在考试计划规定的日期内报名㊂6.3.3考试受理考管中心在申请人报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考管中心将在系统网站显示审核未通过,申请人可以通过访问系统网站查看未通过原因㊂如申请人的 维修经历 不满足要求,申请人应积累维修经历待满足后重新报名;如 维修经历 填写或照片等不符合要求,在报名截止期内,申请人可依据系统网站显示的原因进行修改,修改 6后审核状态自动变成 尚未审核 ,由考管中心重新进行审核㊂考生可查询报名状态,当显示为 报名成功 时,方可交费㊂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应按照系统网站告知的地点㊁日期等信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㊂6.3.4考试成绩单考试完成后,由考点向通过的考生当场颁发考试成绩单㊂笔试成绩单由考点工作人员发放,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成绩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口试㊁基本技能考试委任代表签发㊂6.3.5补考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两次考试之间的时间间隔)后参加补考㊂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视为考试不合格㊂7.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与颁发7.1申请条件7.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最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7(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f)能正确读㊁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㊂注2:本咨询通告中的 严重维修差错 及 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如下㊂严重维修差错 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 事件等级 认定为E级及以上事件责任人的㊂(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维修差错的情况㊂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1)根据‘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应当被一次性扣分4分及以上或截至申请之日累计扣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㊂8(2)其他被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认定为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的情况㊂7.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b)通过相应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c)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d)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e)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附件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㊂(f)能正确读㊁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㊂7.1.3新增专业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1年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持续从事拟新增专业的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97.1.4新增类别申请人申请条件从事所申请增加类别维修工作累计在6个月之上,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应当持续从事新增类别的维修工作㊂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所申请新增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㊂7.2申请材料7.2.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见附件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㊁口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㊂7.2.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材料(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执照基础部分笔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01(c)执照基础部分基本技能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培训机构颁发的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d)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㊂7.2.3新增专业㊁新增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新增专业/类别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原执照㊂7.3执照颁发执照颁发(包括新增专业㊁新增专业类别)由考管中心负责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成绩到期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㊂执照样式见附件2㊂8.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8.1机型/项目部分的申请条件8.1.1航空机械㊁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11(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㊂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㊂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机型部分I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4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部分Ⅱ类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获得的㊂当不同机型的机身㊁发动机系统㊁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d)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218.1.2航空器结构㊁航空器动力装置㊁航空器起落架㊁航空器机械附件㊁航空器电子附件㊁航空器电气附件专业执照的项目部分申请人的申请条件(a)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b)取得民航局批准的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项目培训;(c)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㊂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a)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维修工作经历;(b)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c)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8.2申请材料8.2.1机型部分申请材料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见附件3);(b)机型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机型培训证明复印件(该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㊂318.2.2项目部分申请材料要求(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b)附件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附件项目培训证明复印件(该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须在申请前5年内取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㊂8.3签署流程执照的机型/项目部分签署由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申请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类别表“(见附件4)或‘项目通用代码表“(见附件5)进行签署㊂执照的项目签署,申请人具备某一项目下的任一子项目培训证书,即可签署该项目㊂9.执照续签的申请与续签9.1执照续签的申请条件(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相应专业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41(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d)最近5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e)最近5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㊂9.2维修人员执照续签申请材料(a)‘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b)相关培训证明(需要质量部门或培训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c)符合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的维修经历记录;(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㊂9.3续签工作流程执照续签由考管中心负责㊂申请人在系统网站上提交执照申请材料的同时向考管中心提交纸质版的申请材料㊂考管中心接受邮寄提交或当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在执照有效期限30个工作日前提交到考管中心㊂10.执照的补办㊁换发㊁自愿放弃及过期续签10.1申请条件执照持有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执照补办㊁换发㊁自愿放弃㊂51执照过期续签申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a)执照过期不超过12个月;(b)执照过期12个月内参加M10模块‘维修法规和维修出版物“考试并通过;(c)执照过期12个月内向考管中心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㊂10.2申请材料10.2.1执照补发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㊂注3:‘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0.2.2执照换发(a)申请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执照补办/换发申请书“;(b)无法继续使用的执照原件㊂10.2.3执照自愿放弃(a)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b)声明放弃的执照原件㊂注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放弃声明“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0.2.4执照过期续签(a)持照人本人填写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以及该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61(b)所在单位出具的执照过期期间的有关放行情况说明;本条款仅适用于有机型/项目签署的申请人;(c)‘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㊂注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期续签申请书“标准格式在系统网站下载㊂11.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持有国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国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并颁发维修人员执照㊂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㊁澳门特别行政区㊁台湾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需要民航局认可或转换的,按照民航局与该执照颁发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通过考核并颁发维修人员执照㊂11.1申请条件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参与维修放行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时,航空运营人应为其申请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㊂运营人所申请的人员应当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条件的颁发执照;当涉及抢修或临时修理时,申请的人员可免予考试,符合条件的颁发执照㊂11.2申请材料71拟使用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航空运营人应向飞行标准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身份证件复印件;(b)国外/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等效证书的复印件㊁机型或维修工作的培训证书复印件;(c)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维修经历描述;(d)运营人出具的工作时间范围,拟从事的维修工作内容和评估意见㊂11.3有关说明(a)考试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语言为英语㊂(b)涉及抢修或临时修理并免予考试的人员,所颁发的执照有效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续签3个月㊂其他情况所颁发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并可按照第9条的要求进行续签㊂(c)持有国外/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获得执照后,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㊁法规,享有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履行执照持有人的义务,并遵守执照的限制要求㊂12.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飞行标准司㊁各地区管理局㊁考管中心联系方式如下: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邮编:10062181中国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邮编:110043中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中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邮编:610200中国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邮编:710082中国民航新疆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邮编:83001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中国民航大学北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编300300,电话022-24092282(考试咨询),022-24092284(执照咨询)㊂91附件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申请人资料: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日身份证件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国籍: 出生地点:学历: 毕业学校:执照资料(新增专业、类别或续签时适用) :执 照 号:签发日期:专 业:申请内容: (在适合的□内打√)初次申请 □ 新增专业或类别□ 申请续签 □专业:航空机械ME 涡轮式飞机TA □ 活塞式飞机PA □涡轮式直升机TH □ 活塞式直升机PH □航空电子AV □航空器结构STR □ 航空器动力装置PWT □ 航空器起落架LGR □航空器机械附MEC □ 航空器电子附件AVC □ 航空器电气附件ELC □F66-1(5/2017)1-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时间培训记录证明人我在此申请维修人员执照/续签,并确保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正确;健康状况能够保证正确行使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任何不正确的信息都将影响我资格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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