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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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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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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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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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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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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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一、执照申请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所申请的维修级别的相应技术标准。

2.申请人需完成民航总局规定的执照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二、维修级别和执照类型1.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维修级别分为机械和电子两类,每类维修分为多个级别。

2.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维修级别进行申请。

三、执照考试和培训1.所有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2.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参加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维修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课程。

四、执照发放和管理1.执照由民航总局进行发放,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完成每年规定的维修人员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需保管好自己的执照,不得转借或复制。

如发现执照遗失或损坏需立即向民航总局进行报备和补办手续。

五、执照更新和升级1.执照持证人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需向民航总局申请更新执照。

更新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补习和考试。

2.持证人在维修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培训经历,可以申请升级维修级别。

六、执照的撤销和暂停1.对于严重违反民航法规和维修规范的维修人员,民航总局有权撤销其执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于涉及安全风险的情况或执照持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民航总局有权暂停其执照的使用。

以上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运行可靠所制定的,对于保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从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正确的管理下,能够有更多的合格维修人员为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民航执照证书

民航执照证书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5月25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维修人员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高效、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维修工程师、航线维修工程师、定检维修工程师、部附件维修工程师等。

第三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本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民航维修人员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检查、调试、试验等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二)严格执行维修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维修质量;(三)发现航空器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四)参加民航维修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航维修人员形象。

第五条民航维修人员权利:(一)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二)参与维修工作计划、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三)对违反民航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六条民航维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维修人员年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二)专项考核:对维修人员在特定项目、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维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证书与执照管理第九条民航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执照和机型执照。

(一)基础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二)机型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特定型号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能力。

第十一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五章保密与纪律第十二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秘密。

ccar61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

ccar61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第61.5 条 机构与职责
(a)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A 章 总则
第61.1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
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目录
A章 总则
G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章 一般规定
H章 飞行教员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I章 地面教员执照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J章 罚则
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K章 附则
F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3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 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 年12 月16 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1 月15 日起施行。

适航法规 4 5

适航法规  4 5

五章66部《民用航空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定》4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资格证书(指维修管理人员)申请条件部件维修人员的执照申请条件?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不同问法)执照基础部分由谁负责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由谁负责?(执照的管理模式?)CCAR-66执照基础部分的颁发程序执照机型、项目的签署需要提交的资料?(自己加的)有效期和续签CCAR-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CCAR-66执照持有人的义务?(维修人员、部件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伪造执照申请材料的处罚哪些情形可暂扣和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3-6个月)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2.执照(指维修人员)的申请条件?基础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岁,身体健康;②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c.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③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②取得了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明文件;③维修经历满足以下要求:a.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c.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7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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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6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年满18周岁;(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材料民航局应当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a)学历证书;(b)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c)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d)航空器维修相关经历证明或者实作培训证明;(e)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f)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前款(a)(b)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民航局通过内部核查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前款(c)(d)(e)(f)规定的材料。

第66.8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本规则第66.12条的规定标注等级。

第66.9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续有效。

第66.10条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民航局统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类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具备本规则第66.6条(e)规定的1年及以上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经历的,可以不参加实作培训。

第66.11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两部分。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在维修培训机构完成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后,由该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基础知识考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

基础知识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

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实作评估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的评估员实施。

评估不通过者可以补充评估1次,补充评估不通过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评估,再次评估不通过视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66.12条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包括综合阅读和听力两部分。

航空器维修人员参加由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题库实施。

测试采用100分满分制,测试结果分为以下级别:4级:阅读部分85-100分,且听力75-100分;3级:阅读部分85—100分,且听力0—74分;2级:阅读部分60—84分,且听力0—100分;1级:阅读部分0—59分,且听力0—100分。

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可以多次参加,但是每次测试完成至少6个月后方可再次参加。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中依据申请人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历史最好成绩标注其等级。

第三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第66.13条机型签署的申请条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机型签署:(a)通过本规则第66.18条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b)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本规则第66.19条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

第66.14条机型签署的申请材料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a)机型维修培训合格证;(b)机型签署推荐函(非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除外)。

第66.15条机型签署的签发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机型签署。

第66.16条机型签署的规范机型签署应当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航空器类别以及发动机类别对应,并按照民航局航空器评审报告确定的规范签署。

第66.17条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机型签署的有效期为24个月。

机型签署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其持有人应当向机型签署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对应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记录。

维修人员在机型签署有效期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机型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机型签署失效的,维修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机型知识恢复培训和考试后重新申请取得机型签署。

第66.18条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向通过其考试的人员颁发具体航空器型号的维修培训合格证。

第66.19条机型维修实习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通过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后完成至少连续6个月的机型维修实习。

机型维修实习由具备该机型维修放行资质或者航空器制造厂家指定的维修人员作为实习教员,并在评估通过后签署机型签署推荐函。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66.20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有权从事下列航空器维修工作:(a)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b)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c)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第66.21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义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66.20条规定的权利;(b)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c)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方可签署放行;(d)在考试或者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诚信考试,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告。

第66.22条信用管理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a)在维修过程中故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b)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c)在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过程中申请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

第66.23条违规行使执照权利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a),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但仍行使执照权利,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第66.24条不按标准维修或者放行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b)(c),未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或者对不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放行,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第66.25条不如实提交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d),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66.26条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6.21条(e),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后不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情节轻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空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第66.27条撤销证件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第66.28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应当依法注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a)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死亡的;(b)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c)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66.29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则所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飞机,指固定翼飞机。

(b)旋翼机,指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c)复杂航空器,指:(1)运输类航空器(含飞机及旋翼机);(2)同时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桨距螺旋桨的非运输类飞机;(3)同时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涡轮发动机的非运输类飞机;(4)具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非运输类旋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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