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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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7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2.3.8 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 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 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 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 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3.13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4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 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 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2.3.15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 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工作组二〇一四年九月一、工作简况1.编制背景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

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

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

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

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

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
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是指在成都市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建设和管理的居住小区。

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建设标准》,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应具备以下标准:
1.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应达到25%以上。

2.小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如公园、广场、花坛等,并应设置休闲设施,如座椅、凉亭等。

3.小区内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应配备垃圾分类设施。

4.小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并应配备消防设备。

5.小区内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围墙、门禁系统等。

6.小区内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停车位。

7.小区内应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和环保宣传栏。

8.小区内应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

9.小区内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10.小区内应设置公共自行车停放点。

以上是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推动城市绿化建设,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建委发[2005]36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成都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建设技术导则(2020)

成都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建设技术导则(2020)

成都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建设技术导则(2020)2020.10目次1 总则‥‥‥‥‥‥‥‥‥‥‥‥‥‥‥‥‥‥‥‥‥32 术语‥‥‥‥‥‥‥‥‥‥‥‥‥‥‥‥‥‥‥‥‥43 基本规定‥‥‥‥‥‥‥‥‥‥‥‥‥‥‥‥‥‥‥‥‥‥4 3.1社区服务中心‥‥‥‥‥‥‥‥‥‥‥‥‥‥‥‥‥‥‥‥4 3.2 社区用房‥‥‥‥‥‥‥‥‥‥‥‥‥‥‥‥‥‥‥‥5 3.3 文化活动中心‥‥‥‥‥‥‥‥‥‥‥‥‥‥‥‥‥‥83.4 文化活动站‥‥‥‥‥‥‥‥‥‥‥‥‥‥‥‥‥‥‥‥‥84 建设技术导则‥‥‥‥‥‥‥‥‥‥‥‥‥‥‥‥‥‥9 4.1 规划与建筑‥‥‥‥‥‥‥‥‥‥‥‥‥‥‥‥‥‥‥‥9 4.2 结构与设备‥‥‥‥‥‥‥‥‥‥‥‥‥‥‥‥104.3室内外装饰‥‥‥‥‥‥‥‥‥‥‥‥‥‥‥‥‥105 景观、环境与安全‥‥‥‥‥‥‥‥‥‥‥‥‥‥‥121 总则1.0.1 为规范成都市居住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及交付,促进公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技术导则。

1.0.2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

1.0.3 本建设技术导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居住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其它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1.0.4 成都市居住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的建设及交付,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0.5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应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并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

1.0.6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应临市政道路或有与单独出入市政道路的通道联通,必须满足居民日常使用、后勤维护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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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 510100/T 150—2015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2015-05-08发布2015-05-08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用房功能分类 (1)5 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基本要求 (3)5.2 功能分类要求 (3)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 (4)6 标识 (5)6.1 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 (5)6.2 标识图样 (6)7 管理与维护 (6)7.1 管理 (6)7.2 维护 (7)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识图样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昌川、江维、黄小宇、梁秋蓉、任雁、李茂春。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67-2014 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社区用房社区开展民主自治、服务管理和各类活动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和辅助用房。

4 用房功能分类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a)城市(镇)社区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1;b)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各功能分类详见表2。

表1 城市(镇)社区用房功能分类表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功能分类表2 (续)5 建设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社区用房选址与布局应符合建标167-2014第四章的规定。

5.1.2 社区用房建筑应符合建标167-2014第五章的规定。

5.1.3 社区用房应具备办公、服务、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能满足社区“一站式”服务和社区各类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活动需要。

5.1.4 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活动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5.1.5 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

5.1.6 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社区常住人口数量(或户数)和社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分别进行配置,平均每户按3口人计算,每100户居民至少应配置20 m2的社区用房,社区用房面积最低配置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社区用房面积配置5.1.7 社区用房中的社区综合服务厅、社区助残服务室、社区老年服务室和老年活动室等宜设置在一楼,当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1.8 社区用房应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通风采光好、建筑物低层、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位置。

注:地下室;层高、采光通风不满足国家规定的架空层;楼梯间夹层、廊道、异形房间等不成型的空间不得计作社区用房。

5.1.9 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并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JGJ 67和GB 50096的相关规定。

5.1.10 当社区用房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设置时,可按功能分类拆分设置,拆分设置的社区各功能用房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用房面积叠加计算。

5.1.11 社区用房应按GB 50016、GB 50096、GB 50368和JGJ67的相关规定,配备完善的供电、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网络设施。

5.1.12 社区用房应按JGJ 67和CJJ 1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间,并按GB 50763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5.1.13 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建标167-2014第四章的规定以及GB/T 50908的相关要求。

5.2 功能分类要求5.2.1 办公用房5.2.1.1 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

5.2.1.3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置在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

5.2.2 服务用房5.2.2.1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要求设置综合服务厅,服务厅内应至少设置2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当条件具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更多服务窗口。

5.2.2.2 应根据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社会组织活动室。

5.2.2.3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应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等。

5.2.2.4 当涉农社区用房面积大于1000m2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m2;当建制村用房面积大于800 m2时,卫生服务站面积应≥80m2。

5.2.2.5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面积>400m2时,应设置社区老年服务室、助残服务室等。

5.2.3活动用房5.2.3.1社区活动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和社区各类组织活动的需要,活动用房应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的功能。

5.2.3.2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2时,应增加社区活动用房面积,并设置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

5.2.3.3当社区用房面积<300m2时,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的最低配置要求,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作为社区活动用房。

5.2.3.4社区活动用房宜设置在三楼以下(包括三楼),当设置在三楼以上时,应安装电梯、升降装置或无障碍坡道。

5.3 各功能房面积占比5.3.1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4。

表4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房面积占比(%)5.3.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见表5。

表5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房面积占比表5 (续)5.3.3 表4、表5中所列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但用房面积调整范围不得超过10%。

5.3.4 当社区用房总面积超过1000m2时,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80m2,社区综合服务厅面积不得超过100m2,增加的面积应用于社区活动用房。

6 标识6.1 标识设计、设置及管理6.1.1 社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GB/T 15566.1的规定。

6.1.2 社区安全标志设计和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6.1.3 社区消防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GB 13495和GB 15630的规定。

6.1.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图形符号及其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5566.1的规定。

6.1.5 社区无障碍设施标志应符合GB/T 10001.9的规定。

6.1.6 社区用房标识设计和设置应分别按社区总体标志和各功能房分类标志进行设置,并按要求悬挂摆放。

6.1.7 社区每个功能用房或功能区域都应有相应明确的标识,对一室多用的功能房,应将所有功能逐一集中标示。

6.1.8 每个社区功能用房的标识规格、颜色、字体应统一,标识悬挂位置应固定。

6.1.9 社区用房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社区总体标识。

6.1.10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外两侧应分别悬挂“××社区支部委员会或××社区党总支或××社区党委或××村支部委员会或××村党总支或××村党委等,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村委会等标牌。

6.1.11 社区警务室应按相关规定在警务室门口显著位置悬挂“××派出所××警务室”标识。

6.1.12 民事调解服务室应按相关规定悬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

6.1.13 社区其他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需要挂牌时,可按上述规定并参照附录A.7的式样设置。

6.1.14 非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用房外显著位置可悬挂“××社区服务站”标识牌匾,服务站内的服务窗口应按各服务功能归类,分别悬挂“综合一、综合二”等标识牌。

6.1.15 社区不同活动功能用房外显著位置应分别悬挂相应标识,如“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

6.1.16 对于临时需要挂牌的服务组织和服务项目,应采用便于更换的插条式的标识方式。

6.1.17 室外标识应选用耐日晒雨淋的材料制作,室内标识宜采用轻质材料制作并便于更换。

6.1.18 所有标识的悬挂、装订应牢固、持久。

6.1.19 社区应指定专人对标识的有效性、牢固性、清晰度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 社区用房标识图样6.2.1 社区标识由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两部分组成,社区logo标识整体色彩以“中国红”(PANTONE: 186C)为准,图样见附录A图A.1;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见附录A 图A.2,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logo和文字字体大小应根据现场牌匾制作大小合理确定,达到美观、协调、醒目的效果。

6.2.2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悬挂的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3,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宋体,规格为2000×32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6.2.3 社区综合服务厅大门正上方悬挂的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4,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大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计。

6.2.1 社区综合服务厅内对应的服务窗口应分别悬挂“综合一”和“综合二”等服务标识牌,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5,标牌规格为300×20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黑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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