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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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第六章节约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14•【字号】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北京市节水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节水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节水管理办法节约用水要从点滴做起,看是一滴水,那里面的学问很深。

下文是北京市节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节水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厉行节约用水,统一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发挥价格对用水行为的调节作用,按照计划供水、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发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二)按照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三)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等,必须事先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五)保护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跑水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六)协助供水企业检查、维修或者抢修公共供水设施。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水务节[201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京水务节[2013]7号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节水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开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北京市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6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等计划用水单位,可以参加节水先进单位评选;从事节水工作或热爱节水工作,并为节水工作做出贡献的北京市民,可以参加节水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评选周期和名额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为3年评选表彰一次项目。

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奖评选名额为10个,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个人奖评选名额为30个。

三、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广大职工有较高的节水意识,及时制止和举报浪费用水现象,积极配合支持节水管理部门开展对本单位有关节水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本单位内部形成了浓厚的节水氛围,全年未出现因浪费用水被处罚;2、领导高度重视节水工作,有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工作扎实,措施具体,落实有力;节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和用水统计制度;有计划地组织节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按期保质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节约用水奖罚制度

节约用水奖罚制度

节约用水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员工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建设绿色企业。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二、奖励措施1. 对于在节约用水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公司将给予以下奖励:a. 年度节约用水标兵,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b. 对于提出有效节约用水建议的员工,一旦建议被采纳并实施,给予一次性奖励。

c. 对于在节约用水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2. 奖励的评定标准:a. 个人或团队在一定周期内(如季度、年度)的用水量低于公司设定的标准用水量。

b. 提出的节约用水建议能够显著降低用水量或提高用水效率。

c. 在节约用水宣传活动中表现积极,能够有效提升其他员工的节水意识。

三、惩罚措施1. 对于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a. 对于浪费水资源的个人,首次给予警告,再次违规者处以罚款。

b. 对于故意损坏节水设施或导致水资源浪费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或纪律处分。

c. 部门整体用水量超过公司设定的标准用水量,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2. 惩罚的具体措施:a. 警告:对违规个人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b. 罚款:根据浪费水资源的严重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c. 纪律处分:对于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个人,给予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四、执行与监督1. 成立节约用水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定期公布节约用水的统计数据,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

3. 鼓励员工相互监督,对发现的浪费水资源行为及时上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制度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将及时修订更新。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以下简称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

第四条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县的城镇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七条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1倍至100倍的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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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13
【实施日期】1986.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六月十三日京政发[1986]85号)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地区使用自来水、自备井水和河水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均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以节约用水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供水指标。

(二)计划供水指标,逐级核定,落实到基层单位,有专人负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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