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进出口税法(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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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现状分析

越南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现状分析

附件B:开题报告1课题研究的背景、意义及方法(1)课题研究背景越南主义社会共和国位于亚洲中南半岛东部,北面与中国云南广西相接,西面与老挝、柬埔寨为邻,东面和南面临南海,海岸线曲折漫长约3260公里,有众多的天然港湾。

越南土地面积32.96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江苏,浙江,福建善生面积之和。

越南是一个多山之国。

境内以上2/3以上是山地和高原;北部和西北部为高山和高原;东北沿海为平原,红河三角洲地势平坦,和网密布,是越南主要产米区之一。

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越南的西原地区,中部地区,东南部地区,九龙江平原区和红河平原区的发展很不平衡。

越南的矿产资源丰富,煤的储量丰富且品质优良,易于露天开采。

越南属热带季风气候,各地气候因地形及赤道距离而有较大的差别。

南方靠近赤道,气温高、湿度大,并且全年温差很小。

北方最热为7月,平均温度可达29摄氏度,1月最冷,平均气温15摄氏度。

大部地区5月至10月为雨季,11月至次年4月为旱季。

2011年,越南人口约有8784万,有54个民族,京族占总人口的89%以上。

其中农业人口占80%,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68%。

首都河内的人口有350万(包括郊区),是千年古城,现为越南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交通便利。

胡志明市原名西贡,人口418万,是越南南部最大的工商业城市和港口。

海防有人口156万,位于北部东海岸,是重要的军港和商港。

1976年越南统一时,工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国民经济严重失调,经济处于极端困难的处境。

国家实行了几个五年计划,并于1986年底开始实行经济改革。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越南摆脱了长期严重的经济危机,进入了稳定发展和高增长时期。

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1990),越南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3.9%,第四个五年计划(1991-1995)期间, GDP年均增长8.2%。

1996年GDP比1995年增长9.34%,1997年比上一年增长9%。

1998 年,国家遭受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严重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但是仍保持了大约6%的增长速度,是东盟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越南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第一部分签证问题中国公民赴越南,须持外交、公务与因公普通护照免签证。

持因私护照越南旅游、探亲,需向越南驻华大使馆申请签证。

商务签证可通过越南的某个贸易公司提出申请,旅游签证可在驻任何国家的越南大使馆,或泰国、越南各旅行社办签证(越南已授权国外旅游机构代办赴越旅游签证业务)。

申请赴越南商务考察,而没有越南有关单位邀请或接待的,及旅游、探亲等的,当事人可委托越南各组织(越南境内工商会、投资咨询劳务公司、有经营国际旅游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在越南常住的亲属(父母、夫妻、子女、亲兄弟),向内务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入境许可,至少在入境前15天申请。

到越南旅游的外国人,一定要按照要求和统一式样,填报入境签证申请书3份,并附上3张近照。

1份附有像片的申请书寄到就近的越南驻外国大使馆,其余2份及像片,游客随身携带,人越南境时交给当地的旅游机关。

用传真办签证,要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点、籍贯、家庭地址、职业、护照号码、逗留时间和入境地点。

在越南单程或双程过境者,经申请可获得有效期最多为15天的过境签证。

在越南逗留不超过72小时,不离开过境者住区的过境者,免除过境签证。

签证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1个月。

由入境日起计,可停留1个月。

在入境后10天,就可申请签证延期,只能延期1次,最多延期1个月。

每位游客最多只能在越南停留两个月就必须离境。

探亲人士可申请单程或多程签证。

单程入境签证通常停留期不超过3个月,但个别情况可再延期3个月。

多程签证有效期可达1年,并可再延期1年。

第二部分入境须知中国公民入境越南时,需要在入境口岸填写一式两联的入出境申报单(英越文),其内容包括入境、海关、动植物检疫等内容,第一联(白色)由越南边境口岸存留,第二联(黄色)入境者保存,以备出境时检查。

入境越南后,一般须在48小时内向留宿地附近的公安机关申报居留。

如入住旅店,则由店方负责代为申报。

故旅客入住时,一般应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交由店方保管。

【精品】越南商检法规

【精品】越南商检法规

越南商检法规科学工艺环境部部长1996年10月28日关于颁布“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国家检查的规定”的2578/QD-TDC号决定科学工艺环境部部长根据1990年12月27日商品质量法令第六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关于进出口商品质量检查的内容;根据1993年5月22日政府关于科学工艺环境部组织机构及任务权限的22/CP 号议定书;根据政府1995年12月8日关于国家管理商品质量责任分工规定的86/CP号议定书;据质量测量标准总局总局长的建议;决定第一条颁布“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国家检查的规定"。

第二条有属于国家检查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从事进出口的各单位和个人和从事进出口商品质量国家检查的单位负责执行本决定。

第三条质量测标准总局局长负责组织检查本决定的执行。

第四条本决定代替随1992年6月10日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的397/QD号决定颁发的规定。

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有效。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国家检查的规定(随科学工艺环境部部长1996年10月28日第2578/QD—TDC号决定颁布)一、总则1、本文件规定进出口商品质量国家检查的内容、手续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进行国家检查的有关各方的权限和责任。

2、本规定适用于由科学技术环境部按不同时期公布的“应由国家进行质量检查的进出口货物目录"(以下称为应检目录)的商品;不适用于个人、外交行李,展览会样本等。

所有从事进出口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组织/个人)在出口或进口属于上述目录的商品应登记检查并按本规定接受国家关于商品质量检查单位的检查。

3、属于应由国家进行质量检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只能在国内流通和销售,或在经检查并取得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质量检查的单位的证书后进行出口.4、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检查的根据包括:-有关货物质量规定的各项越南标准(TCVN)。

-由国家各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等其他规定。

5、国家对属于应检商品目录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查由国家进出口货物检查机关进行(以下简称国家检查部门)。

越南法规中文译稿.doc

越南法规中文译稿.doc

越南法规中⽂译稿.doc⾮官⽅译⽂农业和农村发展部No. 13/2011/TT-BNNPTNT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独⽴-⾃由-幸福河内, 2011年3⽉16⽇通告关于进⼝植物源性⾷品的⾷品安全控制指南依据2008年1⽉3⽇No.01/2008/ND-CP法令定义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功能,任务,权⼒和组织机构;2009年9⽉10⽇No.01/2008/ND-CP法令对前述法令第3节的补充;依据2010年6⽉17⽇越南国民⼤会通过的No.55/2010/QH12⾷品安全法律。

依据2008年7⽉18⽇No.79/2008/ND-CP法令定义的⾷品卫⽣和安全的管理体系,检查和测试;下⽂即是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布的关于进⼝植物源性⾷品的⾷品安全控制指南。

⽬录第⼀章总则 (3)第⼆章出⼝国的注册程序和现场考核 (5)第三章进⼝⾷品的⾷品安全检验程序 (6)第四章进⼝⾷品的⾷品安全检验程序 (7)第五章职责和权⼒ (8)第六章实施的组织机构 (9)第七章附则 (11)附件1本通告涉及到的商品名称和对应HS编码 (12)附件2出⼝国家主管当局职责及其关于植物源性⾷品的⾷品安全控制体系信息 (15)附件3在出⼝国植物源性⾷品的⽣产和保存期间使⽤的农药、植物⽣长调节剂 (16)和防腐剂列表附件4植物源性进⼝⾷品的检疫和⾷品安全检验的登记信息(进⼝商填写) (17)附件5检疫、⾷品安全检验和取样报告 (19)附件6植物源性进⼝⾷品的检疫和⾷品安全检验的证书 (20)附件7不合格通知书 (22)第⼀章总则第1节适⽤范围1.本通告适⽤于为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监管的进⼝植物源性⾷品(以下简称⾷品)的⾷品安全控制措施提供指南,并且明确有关各⽅的责任和管辖权。

2.本通告涉及的⾷品清单参见附件1.3.本通告不得⼲预植物检疫措施。

第2节适⽤对象本通告适⽤于本国和国外的经营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管辖下的进⼝⾷品的个⼈和组织。

第3节免于⾷品安全检验的进⼝⾷品1.个⼈携带的⽤于个⼈消费的免税⾷品;2.外交邮袋中和领事邮袋中的⾷品;3.过境和转⼝的⾷品;4.免税库中的⾷品;5.试验和研究⽤的⾷品样品。

外国税制介绍-越南.doc

外国税制介绍-越南.doc

随着“一带一路”对外开放战略的深入推进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越“两廊一圈”经济带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越南的友好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续加强,贸易成效不断扩大。

为帮助到越南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了解越南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我向大家推荐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税收指南》,大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点击“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题查看相关内容。

今天我将从越南概况及投资关注事项、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特别纳税调整、中越税收协定、投资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越南的基本情况。

越南是发展中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经济增长动力则主要来自加工制造业、服务业。

2016年GDP增速达6.3%-6.5%,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一倍,位居东南亚前列。

越南和世界上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关系,2016 年在全球经济下滑的背景下,据越南统计数据,越南贸易进出口增速仍然保持8%。

越南货币为越南盾,人民币与越南盾不可直接兑换。

外汇管理方面,除非外汇管制规定特别允许,越南实体和个人间的交易必须使用越南盾。

外币可汇往国外,但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或满足税务要求。

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越南外汇管理规定,在越南金融机构开设越南盾或外汇账户。

融资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越南自然资源丰富,种类多样,矿藏资源包括能源类、金属类和非金属类等50 多种,但越南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不过近年来,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仍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计划到2020 年投入1300 亿美元改善基础设施,年均投入近102亿美元,以改善投资环境。

根据2016 年《经商环境报告》,越南的经商便利程度在189 个国家中排名第90 位。

越南吸收外资的主要优势有:一是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越南的前两大城市——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平均月薪为360-390美元左右;二是地理位置优越,海岸线长达3260 公里,港口众多,运输便利;三是面向东盟,投资者可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将产品销往东盟其他国家;四是对基础、配套设施存在巨大需求。

越南边境贸易政策体系、演变及其影响

越南边境贸易政策体系、演变及其影响

关键词 : 南; 越 边境 贸易政 策 ; 系; 体 演变 ; 影响 中图分 类号 :7 3 77 F 5 / 5 文献标识码 : A 边 境 贸 易 对 于 毗邻 两 国边 境 地 区 的经 济 贸 易 发 展、 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要作 用。边境贸易政策是一 国对 边 境 贸 易进 行 管理 的依 据 , 广 义上 看 , 理 、 从 管 规 范边境贸易和边境地 区经济技 术合作 等活动 的法律、 规章 、 方针政策都构成边境贸易政策。长期以来 , 中越 边境 贸易 在两 国边 境 地 区经 济 、 治 关 系 方 面 发 挥 着 政 重要 的作用 , 因此, 梳理越南边境贸易政策体系及其演 变、 影响 , 对于促进 中越边境贸易健康 、 持续 的发展具
摘 要: 边境 贸易政策是 一国对边境 贸易进 行 管理 的依据 , 南 的边 境 贸易政 策 由各种 基本 政 策、 越 双边 协 定、 边境 口岸 经济 区政策和边 贸管理政 策构成 , 涉及边境 贸易的主体、 管理 形式、 计价结算 方式 、 境 贸易优 惠政 边 策、 管理部 门及其 职责等基本 问题 。根据越 南边境 贸易政策 的历史 演变可将其 分为三个 阶段 。最后 总结 了越 南 边境 贸易政 策对其经 济社会的影响。
基金项 目: 云南省哲 学社 会 科 学研 究基 地项 目( 目号 J 2 1Y 2 ) 云南省 教 育厅 科 学研 究基金 项 目( 目号 项 D00 B5 , 项

( )越南 对边 境贸 易及 相关 概念 的界定 一 除了传统的边 民互市贸易外, 越南相关政策文 件 中先 后 出现过 边境 贸 易和地 方 贸 易 , 境 、 边 口岸进 出 口 贸 易和边 境小 额 进 出 口贸易 等 名 称 , 今 为 止 也 没 有 迄 政策文件对边境贸易在 内容上有明确 、 系统的界定。 在实 践 中 , 南 的 边境 贸 易实 际上 就 是 在 正 规 贸 越 易形 式下 , 通过 两 国规 定 的陆 地 边 境 口岸 之 间 的进 出 口贸易( 简称边境进出 口贸易 ) 口岸经济 区进 出口贸 、 易, 及两国居民在边境集市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简称 边民互市 贸易) 。随着越南对外贸易 的发展和 口岸经 济 区地位 日 重要 , 益 这种理 解一 直沿 用 到今天 。 陆地边境 口岸简称边境 口岸, 是根据越南 与邻 国 政府签订 的边界协定 , 在边境地区公 路、 铁路、 内地水 路交 通线 上 设 立 的 国 际 口岸 、 国家 口岸 和 通 道 口岸 。 其 中 国际 口岸 对 越 南 、 国 和 第 三 国 的 人 员 、 通 工 邻 交 具 、 物 的进 出 、 境 国家 边 境 的活 动 开放 。国家 口岸 货 过 对越 南 和 邻 国的 人 员 、 通 工 具 、 物 的进 出 、 境 国 交 货 过 家边境的活动开放。辅助 口岸对越南和邻 国边境地 区 的人员、 交通工具、 货物往来 国家边境的活动开放。口

越南进出口税法(简体中文)

越南进出口税法(简体中文)

越南进出口税法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国会与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1992年1月4日,国务委员会主席武志公签署命令公布越南国会1991年12月26日通过的进出口税法。

全文如下:为了管理进出口活动,扩大对外经济关系,提高进出口活动的成效,为发展和保护生产,指导国内消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征税对象和纳税对象第1条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货物,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第2条以下发物,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1)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货物;(2)转口货物;(3)人道主义援助的物资。

第3条征税对象所属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对象),进出口货物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第4条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关于进出口税方面的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规定的,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第5条根据本法,部长理事会规定小额货物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货物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6条进出口的计税依据:(1)进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登记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

(2)计税价格。

(3)货物的税率。

第7条计税的基价:(1)对于出口货物,按合同发货口岸的价格;(2)对于进口货物,按合同到货口岸的价格,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低于口岸实际买卖价格时,则计税价格由部长理事会规定。

(3)确定计税价格的越南盾与外币之间的比价以越南国家银行在计税期间公布的购进比价为准。

第三章税率第8条根据每一时期的进出口政策,国务委员会按照征税商品目录和每批商品税率标准制定税率表。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税率表,部长理事应按照商品目录和对每一种商品的税率规定具体的税率表。

第9条进出口商品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1)一般税率是指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

(2)优惠税率是越南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贸易往来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中优惠条款里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以及部长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场合应用的税率。

越南税法和所得税法

越南税法和所得税法

越南进出口税法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国会与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1992年1月4日,国务委员会主席武志公签署命令公布越南国会1991年12月26日通过的进出口税法。

全文如下。

为了管理进出口活动,扩大对外经济关系,提高进出口活动的成效,为发展和保护生产,指导国内消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征税对象和纳税对象第1条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货物,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第2条以下发物,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1)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货物;(2)转口货物;(3)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援助的物资。

第3条征税对象所属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对象),进出口货物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第4条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关于进出口税方面的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规定的,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第5条根据本法,部长会议规定小额货物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货物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6条进出口的计税依据:(1)进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登记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

(2)计税价格。

(3)货物的税率。

第7条计税的定价基础:(1)对于出口的货物,按合同发货口岸的价格;(2)对于进口货物,按合同到货口岸的价格,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里约定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低于口岸实际买卖价格时,则计税价格由部长会议规定。

(3)确定计税价格的越南盾与外币之间的比价以越南国家银行在计税期间公布的购进比价为准。

第三章税率第8条根据每一时期的进出口政策,国务委员会按照征税商品目录和每批商品税率标准制定税率表。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税率表,部长会议按照商品目录和对每一种商品的税率规定具体的税率表。

第9条进出口商品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1)一般税率是指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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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出口税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国会与国务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1992年1月4日,国务委员会主席武志公签署命令公布越南国会1991年12月26日通过的进出口税法。

全文如下:
为了管理进出口活动,扩大对外经济关系,提高进出口活动的成效,为发展和保护生产,指导国内消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3条,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征税对象和纳税对象
第1条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货物,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第2条以下发物,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
(1)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货物;
(2)转口货物;
(3)人道主义援助的物资。

第3条征税对象所属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对象),进出口货物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第4条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关于进出口税方面的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货物有其他规定的,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第5条根据本法,部长理事会规定小额货物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货物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

第二章计税依据
第6条进出口的计税依据:
(1)进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登记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

(2)计税价格。

(3)货物的税率。

第7条计税的基价:
(1)对于出口货物,按合同发货口岸的价格;
(2)对于进口货物,按合同到货口岸的价格,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低于口岸实际买卖价格时,则计税价格由部长理事会规定。

(3)确定计税价格的越南盾与外币之间的比价以越南国家银行在计税期间公布的购进比价为准。

第三章税率
第8条根据每一时期的进出口政策,国务委员会按照征税商品目录和每批商品税率标准制定税率表。

根据国务委员会的税率表,部长理事应按照商品目录和对每一种商品的税率规定具体的税率表。

第9条进出口商品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
(1)一般税率是指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

(2)优惠税率是越南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贸易往来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中优惠条款里所涉及的进出口商品以及部长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场合应用的税率。

优惠税率可以低于一般税率,但是与每种商品的一般税率相比不能低于50%。

对每个国家每一种物品的具体优惠税率标准由部长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免税、减税、退税
第10条以下情况可以免税:
(1)无偿援助的物资。

(2)用来参加展览会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物品。

(3)属于转移财产的物品,以及在国外进行劳动合作、专家合作、工作和学习的越南公民携带或邮寄回国的属于部长会议规定额内的物品。

(4)享受部长理事会规定符合与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免税标准的国际组织、个人的进出口物品。

(5)政府用来偿还外债的出口物资。

第11条以下情况准许免税:
(1)专用于安全、国防、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的进口物品。

(2)按照签订的合同为国外加工再出口的进口物资、原料。

(3)获得国家职能机关批准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物资。

(4)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属于鼓励投资范围的有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之上合作经营的外方企业的进出口商品。

(5)在部长理事会规定限额内,外国组织、个人赠送给越南组织、个人或者越南组织、个人赠送给外国组织、个人的礼品。

第12条当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出现意外损失或丢失,有充分理由并经国家商品进出口鉴定机关的证明后,可准许减税。

其减税额要与货物损失的比例相应。

第13条允许免税、批准免税、批准减税的货物在本法第10、11、12条里有规定,但是以后免、减理由有变化,则按规定收足货物进出口税。

部长理事会规定的免税、批准免税、减税、收足税的权限和手续在本法第10,11、12条。

第14条在以下场合,可将收取的进出口税款退还纳税对象:
(1)已经纳税而仍停放在口岸仓库、货场,但又获准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2)已交纳出口税,但又不再出口的货物。

(3)已按申报表纳税,但是实际出口或者实际进口少于申报表上纳税的货物。

(4)用于生产再出口商品的进口物资、原材料。

(5)国家机关已审批的暂入再出、暂出再入商品。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15条部长理事会统一管理全国征收进出口税的工作。

海关总局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出口税。

边境各省人民委员会负责与海关部门和税务机关配合,按照部长会议的规定对边境小额进出口货物进行收税。

第16条组织、个人每次有准许进出口的物品必须填写申报表并纳税。

税收机关负责检查,办理手续和收税。

第17条
(1)计算进出口税的时间为进出口商品申报登记的当天。

(2)从登记申报进出口物品之时起8小时内,收税机关须正式将应纳税额通报纳税对象。

(3)纳税对象必须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a,对于出口贸易的商品,从纳税对象接到税务机关的正式通报之日起15天内;
b,对于进口贸易的商品,从纳税对象接到税务机关的正式通报之日起30天内;
c,对于非贸易和边境小额进出口的商品,在出口国外或进口越南时应立即交清税款。

第18条当纳税对象对正式通报的税额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交足其税额,同时有权上诉中央税务机关给予解决;如果对解决方案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长申诉,财政部部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19条
(1)从接到纳税对象有本法第14条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的退税申请单之日起30天内,财政部必须把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对象。

(2)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除了要退回税款之外,财政部还要从超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支付给纳税对象利息。

第六章违法处理
第20条
(1)超过本法第17条规定的纳税时间,如果迟一天交税,纳税对象则被罚迟交税额0.5‰的滞纳金。

(2)如果纳税对象迟交税的时间超过90夭,则海关机关不得给纳税对象办理下一批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商业和旅游部也不得发给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直到该纳税对象交足税额为止。

(3)纳税对象在纳税过程中如有偷、漏税行为,则按偷、漏税部分的2---5倍罚款。

税收机关应根据本条第(1)和第(3)款的规定,有权采取各种处罚措施。

(4)对大量逃税或者已按本条第(3)款给予行政处理但仍然违反或者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则要按照刑法第16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当纳税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执行该处罚决定,同时有权向中央税务机关上诉;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部长申诉。

财政部部长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22条凡利用职务、职权占用、贪污进出口税款的税务干部、其他个人,必须将占用、贪污的全部税款退还国家,并视其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干部、其他个人利用职务、职权的包庇违法者或故意违反进出口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法过程中缺乏责任心的,视其轻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干部由于缺乏责任心或者故意处理错误,使纳税对象或被处理者造成损失的必须向受损者赔偿损失。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23条进出口税法自1992年3月1日起生效。

第24条本法替换1987年12月29日颁布的商品贸易进出口税法,同时废止1990年6月30日颁布的特别销售税法第32条。

第25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部长理事会制定。

国会主席
黎光道(签署)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 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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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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