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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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摘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从现行法律和立法体制历史沿革分析,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同一机关。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之外其他法律划分、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栽决和行使解释权等法律规定不能解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法律之间的冲突,两者制定法律冲突缺乏相应法律适用规则。

通过个案解决和规则解决方法决定法律适用有利于法律统一,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冲突;法律适用【正文】一、问题缘起: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两者制定的法律冲突时能否适用《立法法》确立的“法的效力等级规定”或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法》未明确规定,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也见解不一。

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中提出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冲突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刘家海2005年1月27日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通民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以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

刘家海不服,丁…2005年3月18日将交警部门诉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且《处罚法》第3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这是明确排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除外规定的效力的。

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违反了《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107条第1款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第 2 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案适用的是《交安法》而非《处罚法》,是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的。

三大委员会

三大委员会

三大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有权通过提案建议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就是发挥监督职能;全国政协则是我国各民主党派的组织,起着在中共领导下团结各个党派参与政治活动,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所以说他们都对维护祖国统一起着积极作用,但它们之间又有区别:1、职责不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制定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而政协没有这些职责。

2、地位不同:全国人大居于最高地位,人大代表受到国家和社会公认的一种特殊身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民情民意;政协具有参政议政的性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专门协商机构,有较强的民主性。

3、级别不同:全国人大和政协的最高级别分别是“国家级”、“正部级”,人大的副职和政协的副职也是享受副部级待遇的。

4、产生办法不同:人大只需依照选举法规进行选举即可,无须采纳其他办法。

5、工作程序不同:两者之间因内容、目标等不同,而有着本质的区别。

比如,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联系和互相配合问题,等等,都不同于其他两者。

6、地位差异明显:从名称来看,两会更突出了全国性和国家权威,前者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大家庭,后者更突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层次。

从功能角度看,二者虽然都有参政议政的功能,但侧重点不同,职能范围不同。

7、会期长短不同:每年五月召开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五一劳动节),每年九月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劳动节),每年12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元旦春节),时间很长,历史悠久。

8、规格上的差异:政协中常委会委员人数少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且政协秘书长和党组书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余事项均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定。

46第七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6第七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与 任期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县级及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各级人大 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权利
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义务
②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③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提醒 正确区分政治生活中六大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
公民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
表大会的职权 2014全国Ⅱ·38(2) 方面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人大的地位、 职权、人大代表的权利等;另一方面
人大代表的职责
2017全国Ⅲ·17
近年来也常采用主观题的形式,分析 说明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职权及其作用。
考向1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典例1 备案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施
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
职权
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督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 常设
闭会期间,其部分职权由全国人 机关
大常委会行使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设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 常务委员会
提醒 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 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2)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 (3)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 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第五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

第五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

5、人大代表的义务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联系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职责) 职责)
理清关系1: 理清关系 :
1、人民、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人民、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 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 使者。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 使者。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 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大会 由人大代表组成, 由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 力机关。 力机关。
重难点剖析4 重难点剖析
人大代表的职责(义务) 人大代表的职责(义务) ①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 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 宪法和法律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 协助宪法 法律的实施 宪法和 的实施。 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③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 密切联系群众, 群众 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 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 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务,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直击 高考
2、(10年山东21).自1953年以来; 、(10年山东21).自1953年以来; 10年山东21). 年以来 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 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经历了从8 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经历了从8: 4:1再到1:1的变化 再到1:1的变化。 1到4:1再到1:1的变化。这一比例的 C 变化体现了 ①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更加广泛 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 ③选举制度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④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具有平等性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国家管理形式、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优越性,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表现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其它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我国政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3、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统一;有利于我国各民族平等和团结;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业和民族团结。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能。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5、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义务:遵守法律、保守机密、联系群众、接受监督。

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6、民主集中制:(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关系上,人大代表民主选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关系上,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原文作者:王华宁现实中常有人弄不清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依据、产生方式、组成人员、领导机关、工作方法、法律地位以及职权职责都是不同的。

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机构,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从上可以看出,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二、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

中国的会议制度(三个会议的区别)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两会指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负责召集。

其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此外,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一级还设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部门。

党的会议叫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早期党代会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现在党代会不是每年都开,除了二分之三的代表同意,或者是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可以提前,否则一律按党章五年举行一次。

几月份开也不一定,现在的惯例是九月十月左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

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同位阶吗?答@李随风cupl1、不同位阶的理由:《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同位阶的理由:2.1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七⼗⼋条 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第七⼗九条 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

⾏政法规的效⼒⾼于地⽅性法规、规章。

第⼋⼗条 地⽅性法规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

省、⾃治区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于本⾏政区域内的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该法没有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基本法与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之间的位阶绝⾮⽴法失误或遗忘,应解释为并⽆使两者有不同位阶的意图。

2.2根据《宪法》《⽴法法》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对全国⼈⼤的基本法有修改权。

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前的《宪法》框架下,这种修改权仅受到“不得全⾯”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以及“接受全国⼈⼤监督”等⽅⾯的限制。

因此,全国⼈⼤常委会在⾏使修改法律的权⼒时,既可以通过直接修正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式进⾏修改,也可以通过创制或修改与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的主题不同⼀,但有所重合的其他法律的⽅式间接对全国⼈⼤在先制定的法律进⾏修改。

所以,他们的位阶同⼀是符合宪法和⽴法规定的。

2.3⽴法机关的⼯作委员会的意见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对政协⼗⼀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常委会对于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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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宪法明确规定了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③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等级制度和其他专门等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④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监督权。

与全国人大一样,也分为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

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国家机关工作监督权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查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⑥其他职权。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

在宪法明列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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