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改项目方案11

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第二章、项目实施方案第三章、入口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第四章、对棚改项目进行可行论证、评审等实施方案第五章、履行棚改项目征地拆迁服务实施方案第六章、拆迁安置办法及配套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第七章、融资方案第八章、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第一章、项目概况一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易县纬一路棚改项目合作企业招标2、项目背景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棚户区改造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棚户区改造建设问题不处理好,拆迁就进行不下去,那么道路、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就将停滞不前。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区整体形象,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经易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了达到改善农村人口居住环境变分散居住为集中居住,因此一定要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
3、项目概况:项目位于行政次中心北侧区域,征收拆迁面积250.8亩(具体以规划、国土部门测绘为准),涉及棚改户约108户,涉及宅基地约48.6亩,(折合安置面积约32416.2平方米),总投资额约17759.77万元。
4、项目内容:易县纬一路棚改项目服务投资,包括棚户区范围内的拆迁收储、居民安置等;招标人选定综合实力最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与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1)棚改区居民入户调查工作;(2)对棚改项目进行可行论证、评审等;(3)履行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4)筹集棚改居民安置住房(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建、扩建等);(5)负责棚改片区内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方案第一节、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开展棚改区居民入户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马场社区杜楼、王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马场社区杜楼、王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淮政秘(2016)11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购房券购房相关问题的通知》(淮棚改办(2017)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经济、社会、文化等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宋瞳镇马场社区杜楼、王庄4个村民小组约400户居民所居住房屋及土地和地面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烈山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宋瞳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宋瞳镇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1.征收个人住宅的,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购房券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二者相结合方式(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2.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3.征收商业门面(具有合法商业住房证件)用房,采用货币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4.征收未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的房屋及文件未规定的附着物、经营损失等,由区棚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认。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阜蒙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发〔20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我县旧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及回迁安置地点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以下简称“回迁”)。
回迁安置地点: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地段、政府采购回迁安置房源。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房(合法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棚的补助价格,结合实际评估确定。
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2)。
老旧楼房因生活需要形成的必要附属设施,结合实际予以合理补偿。
三、住宅、居民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用房)回迁1.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2.《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营业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杜路遥与阜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路遥与阜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路遥;阜南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杜路遥阜南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杜路遥【当事人-公司】阜南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黄志远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黄志远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家伟黄志远【代理律所】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杜路遥;阜南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5:58:22杜路遥与阜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行终2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路遥,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阜前路某某,组织机构代码00318130-2。
法定代表人李云川,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郑洪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远,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阜阳2024年大拆迁颍州区

阜阳2024年大拆迁颍州区
在2024年,阜阳市颍州区将迎来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拆迁活动。
这场大拆
迁计划将涉及区内多个片区,涉及面积之广、影响之深将使这个区域彻底改变面貌。
背景
阜阳市作为安徽省一个重要的城市,颍州区是其下属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
在
城市发展的进程中,颍州区逐渐显现出城市更新和提升的需求。
为适应城市规划的需要,2024年大拆迁计划应运而生。
拆迁范围
大规模拆迁将主要针对颍州区内老旧、破旧、低效用的建筑和设施。
这些旧建
筑不仅影响了区域的整体形象,还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因此,拆迁范围将涉及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多个子区域。
拆迁过程
为了保障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将成立专门的拆迁工作组,负责统筹协
调各方资源和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将优先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同时,也将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督导,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未来展望
通过2024年大拆迁活动,颍州区将实现城市面貌的焕然一新。
新的建筑和设
施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提升区域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这将为阜阳市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城市向更加现代化、宜居化的方向迈进。
2024年的大拆迁活动将是颍州区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一次全新的转型
机遇。
相信在政府和市民的共同努力下,拆迁活动将取得圆满成功,为区域的长远发展和城市的繁荣注入新的活力。
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孙明响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孙明响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明响【当事人】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明响【当事人-个人】孙明响【当事人-公司】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红艳【代理律所】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孙明响【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25:55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孙明响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12行终1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003180895P。
法定代表人张治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明响,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一审第三人阜南县××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地城南路。
负责人臧广俊,该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阜南县住建局")因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25行初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阜南县村庄布点规划成果

中心村
集镇
居民点
六湾庄、柳树庄
富陂村
中心村
花门楼
居民点
寨南、大陈庄、大袁庄
卢寨村
中心村
卢寨
居民点
吕岗、皮冲
万沟村
中心村
万沟
居民点
王冲、庞闫楼、丁寨
夹道村
中心村
王夹道
居民点
丁寨、南王庄、埠口、潘马庄
张集村
中心村
张集
居民点
高庄、张寨、罗庄、大塘、徐圩子
大湖村
中心村
红旗
居民点
程寨、宋庄、张庄、杜寨、闫庄
许堂村
中心村
许堂
居民点
老营、小陈、大刘、许庄、赵庄
棚园村
中心村
许园
居民点
桃元、陈小、陈东
赵棚村
中心村
团结
居民点
郑庄、赵棚、前张、花元、尧后
邵杨村
中心村
张庄
居民点
前李、邵坡、韩刘、张庄
东方村
中心村
东方
居民点
东徐、前刘桥、前李
新集村
中心村
新集
居民点
后李、任大、后赵、前赵
李塘村
中心村
李塘
居民点
李湾、李张、邓庄、任庄、东竹、刘朱
赵集村
中心村
赵集街
居民点
徐庄、冷寺
刘大郢村
中心村
刘大郢
居民点
唐庄、陈庄、史庄、张庄、郭寨
任大村
中心村
任大
居民点
温大庄、大刘庄、刘老庄
冷庄村
中心村
冷庄
居民点
莫庄、张桥口、白果园、榆树庄、马土楼
三神村
中心村
三神
2024年度县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

2024年度县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摘要:近年来,县城棚户区问题日益凸显,给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隐患。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县委、县政府决定在2024年度开展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
本计划旨在规划合理、有序地推进拆迁改造工作,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县城人口不断增加,棚户区问题日益凸显。
诸如老旧、破烂、危险、脏乱等问题给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隐患。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县委、县政府决定在2024年度开展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
二、目标设定1. 拆除所有老旧危险的棚户区住房,确保居民安全。
2. 建设新的住房,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3. 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4. 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安置条件。
三、工作内容1. 建立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协调推进工作。
2. 制定详细的拆迁改造规划,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 开展拆迁工作,逐步拆除老旧的棚户区住房。
4. 建设新的住房,涵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公租房等多种形式。
5. 修建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等,提升生活便利性。
6.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超市等,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7. 组织专业机构对拆迁户进行评估和安置,确保合理、公正的安置方案。
8. 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四、工作实施1. 人员组成: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具体的工作小组。
2. 时间安排:拆迁改造工作将根据规划,分阶段、有序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3. 资金保障:拆迁改造工作所需资金将由县财政提供,确保资金充足。
4. 协调合作: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拆迁改造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预期效果1. 拆除老旧的棚户区住房,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2. 建设新的住房,提供舒适、宽敞的居住条件。
3. 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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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政策,按照我县—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群众自愿、遵法守法的原则。
三、征收人:阜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项目实施单位:鹿城镇人民政府。
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及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
六、征收依据
(一)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认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和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其中:
.经阜南县发改委认定,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经阜南县国土局认定,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阜南县规划局认定,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征收项目属公共利益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征收范围
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总体征收范围为:地城路以西,淮河路以南,洪河路、环南路以北(保留三小、卫生局家属院及以东)。
(详见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图)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改造范围内总户数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总占地约亩。
改造范围内除部分商业用房、单位办公用房外,大部分为城镇居民住房,房屋存在建筑密度大、房屋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大,布局散乱,基础设施不完善,给排水困难,居住环境较差,是城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
九、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年月日。
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征收。
十、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
房屋调查、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为准。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其用途和合法性由片区指挥部组织,住建局(城乡执法局)牵头会同国土、规划、房产、鹿城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认定。
具体认定工作以县城年航拍图为依据; 如年航拍图不能清晰判定,则按各网格化责任部门的执法资料、结合国土部门城镇地籍调查测绘资料及以及县城年月航拍图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认定。
、违法建设时间节点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阜南县查处城区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
暂行办法》(南政发[]号)文件颁布时间以及我县年卫星城区航测图片等,确定年月日为城区违法建设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结合房产证登记面积认定,据实补偿。
()经认定其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并且能够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配合完成征迁工作的,据实补偿。
其中:四面砖墙(最多只能有一面借墙)、有木板、牛毡、烧制瓦等屋面、门窗完好,檐高米以上(含米)的建筑物,均作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对年代久远的老旧房屋,为保护善良守法公民的利益,其墙体结构和檐高标准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印发的《关于明确阜南县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板房(包括内装墙)、石棉瓦房、安棚(有墙体)等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元的货币补偿,但不属于产权调换有效面积。
()违法建设时间节点后建设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元的自拆补助;简易结构给予每平方米元自拆补助;在签约期限内未主动拆除的,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
()房改房认定。
参加房改并取得产权的据实补偿安置;取得产权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补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应参加而未参加房改的,按房改政策缴齐购房款后予以补偿安置。
未经单位批准强占公有房屋的除外。
(二)签订协议的主体认定标准
有房产证的住房,以房产证记载的合法产权人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改房以房改发票为准,由房改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房产证和房改发票的,需出具单位分(购)房证明,由房屋受让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以上手续,在单位划拨土地上(院落以外)或原村集体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及其他房屋,在依法认定的基础上还需单位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居住人写出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改的参照本方案房改房认定规定执行;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房屋买卖未过户的,现居住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
纳税凭证等证明房屋权属的资料、无产权纠纷承诺书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有纠纷,由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及房屋土地抵押的,应当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三)安置人口认定标准
安置人口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之日为截止日期,具体依据年月的公安户籍登记情况。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因新婚、生育、回国、毕业、军转、刑满释放等原因转入户籍,凭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表计入安置人口。
(四)被征收房屋分户标准
、以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效房产证明或单独户口簿作为有效分户条件,分户所分割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小不能低于平方米;
、独立单元式成套房屋原则上不允许分户;
、超过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原则上只按一户计算,结余面积的安置方式按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一处被征收房屋,存在共同继承房产并事实上在该处房屋内分户居住、且户籍地址均为该处房屋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前夫妻已离异且能以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的,经社区调查认定核实,片区指挥部研究后,按实际情况分户安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前款规定被认定为住宅,征收时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其中: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住宅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年以上。
十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权属状况及质量标准: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
和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之间差价后取得全部产权;房屋质量按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征收人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征收改造区域内以出让定购方式投资建设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征收人在城东新区王化路(县十一小附近),以出让定购方式投资建设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征收人所提供的安置房,除建设部分商业用房、社区管理、物业服务及其他配套用房外,其余为居住用房。
()居住用房设计为高层楼房,提供㎡、㎡、㎡、㎡左右种回迁安置标准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等于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非住宅
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
根据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元平方米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其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给予其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本项目所建用于安置的商品房除外)。
、最低生活保障户
户口及房屋在本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以县民政部门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当月出具的低保证明所确定人数、姓名为准,有效日期至征收决定下达之日),按照其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给予住房保障。
、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以下两种货币补偿方式,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一是选择直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