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印花税征收

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合同类型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 千分之一购销合同外贸销售收入140 万分之三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收入或费用100 万分之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或支付费用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采掘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采购金额80 万分之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100 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金额100 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工业销售收入130 万分之三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100 千分之一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 万分之零点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金额7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金额50 万分之三技术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100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商业批发销售收入100 万分之三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0年03月31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临沂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介绍2005年总局提出了印花税符合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市地税局也随之制定了相应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该项工作自2005年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2009年省地税局对印花税核定征收进行了政策调整,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启用了新的核定征收软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印花税纳税人和税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包括:(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设备与主材区分

原来也有过回答,找了好长时间才找到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材料与设备划分标准,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包括以下各项:(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包括以下各项:(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一)通用设备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
2、上述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专用设备1、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3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33 34 35 36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3061 发布时间:2009-07-20 来源:办公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鲁地税函[2005]30号
![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鲁地税函[2005]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62ab4dc850ad02de8041cf.png)
鲁地税函[2005]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3-14菏泽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中国税网征管问答整理-0911001、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问: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如计提,如何计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而,我们认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协议应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但山东省对于该项政策作出了特殊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安徽省淮北市也明确提出不征《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
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8e2d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41.png)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2000]94号2000年4月18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进一步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平安保险公司的寿险保险费收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费发票》的使用范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统称平保公司) 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取寿险保费时必须使用《保费发票》进行结算。
《保费发票》是平保公司收取寿险保费时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保费发票》的种类、联次及印色(一)《保费发票》的种类本次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平保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共11种,分别为:《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保全补费发票》、《团体保险发票》、《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保险费自动转账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发票》、《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兼自动转账付款发票》。
(二)《保费发票》的联次及用途1、《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48)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
(鲁地税函〔2008〕23号)附表2_《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

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本月销售收 入 工程项目名 称 施工单位名 称 本月售 房 (套) 本月 200 定房 (套 报送日期: 本月定金 U盘录入 套数 200 收据开 据金额 120000000 税款缴纳情况 税种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 附加 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扣缴(代征) 税款金额 累计 单位:元
建设单位付款情况信息 项目部 楼盘号 经理 付款 本月付款金 累计付款金额 日期 额 2993643.7 116555768.98
建设单位供料情况 供料 日期 供料名 本月供 累计供 称 料金额 料金额
本月 下月预 查补 累计 本月 入库 测入库 税款
国际商务港
本表一式二份,每月月底报直属局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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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6]3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
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进鲁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税收管理,外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就地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或由地税机关委托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应缴税款。
外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施工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按照我省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执行。
外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
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我省境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
省内跨市、县(市区)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只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税收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对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建立健全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档案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要密切与建委、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联系,及时掌握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反映其税收管理情况,认真填报《外省进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本省跨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税管二处)。
各级要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 的治税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加强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不断积累管理经验。
省局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省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并下发执行。
省局已将对施工单位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情况列入“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地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逐级抓好落实,把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外省进鲁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2、本省跨市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