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毕业设计论文终稿
法律事务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研究,旨在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判决结果一、引言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例,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关系;3. 法院对甲乙双方的审判权。
四、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甲乙双方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六、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本案中,甲公司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除了诉讼途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1)协商: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以解决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律事务在各个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在政府机构、企业组织还是个人生活中,法律事务都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篇论文将就法律事务的现状和未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展望。
第一部分:法律事务的定义与发展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法律事务的定义进行阐述,并回顾其发展历程。
1.1 法律事务的定义法律事务是指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处理和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合同起草、法律文件处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工作。
1.2 法律事务的发展法律事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复杂化,法律事务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法律事务不再仅限于个人律师的工作,更成为了一种专业化的行业。
第二部分:法律事务在政府机构中的应用在本部分中,我们将探讨政府机构中法律事务的应用情况,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2.1 法律事务在行政机构中的应用政府机构作为对社会负有责任的组织,法律事务在其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法律事务,行政机构能够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2 法律事务在立法机构中的应用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规定。
法律事务在立法机构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和通过过程中。
良好的法律事务能够确保法律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2.3 法律事务在司法机构中的应用司法机构是法律事务的主要执法机构。
通过法律事务,司法机构能够进行案件的审理、裁决和执行。
合理的法律事务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第三部分:法律事务在企业组织中的应用企业组织是法律事务的重要应用领域之一。
在本部分中,我们将讨论法律事务在企业组织中的应用,并分析其意义和挑战。
3.1 法律事务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合同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具。
通过法律事务,企业能够起草合法合规的合同,并解决合同纠纷。
3.2 法律事务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应用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近来,有不少同学问怎样写法律事务类的论文,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内容仅供参考。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1【摘要】由于企业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忽视了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阻碍了企业了健康发展。
因此认清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防范与注意点,对于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健康运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从现阶段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现状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增强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风险;施工企业;防范;注意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施工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1、法律事务风险认识在施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1、1、未充分认知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
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
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风险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了解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提出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的策略,以期为我国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一、引言法律事务专业是近年来我国高校新兴的专业之一,旨在培养具备法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在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因此,探讨优化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1. 课程设置不合理目前,部分高校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
课程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反映法律实践的最新动态,导致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不足。
2. 师资力量薄弱部分高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师队伍中,既有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的学者,又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工作者,但二者比例失衡。
同时,部分教师对法律实务了解不足,导致教学质量不高。
3. 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学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
部分高校缺乏与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合作,难以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机会。
4.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我国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较为单一,以课堂教学为主,忽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此外,部分高校缺乏对学生的职业规划指导,导致学生毕业后就业竞争力不强。
三、优化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策略1. 优化课程设置(1)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在课程设置中,增加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
(2)更新课程内容,紧跟法律实践最新动态。
教师应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将最新法律知识融入课程教学中。
(3)加强课程整合,提高课程体系整体性。
将相关课程进行整合,形成具有系统性的课程体系。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摘要:本论文以法律事务专科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法律事务专科生的就业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通过对法律事务专科学生就业意识、就业渠道、就业难题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法律事务专科毕业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岗位匹配不良、信息不对称、就业压力大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事务专科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在政策、教育和行业等多个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以提高法律事务专科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关键词:法律事务专科、就业现状、问题、解决措施一、引言法律事务专科是培养法律行业从业人员的一种专业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法律行业对于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门人才的需求。
但是,近年来发现法律事务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并不容乐观,许多毕业生面临就业困境。
二、法律事务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1. 就业意识淡薄:部分法律事务专科学生缺乏对就业的足够重视,对就业形势和就业方向的认识不够清晰。
2. 就业渠道狭窄:由于法律事务专科学生的就业方式偏单一,就业渠道相对较窄,主要以法律服务机构为主。
3. 岗位匹配不良:由于市场需求相对较少,法律事务专科生往往不能在他们专业的领域找到合适的工作。
三、法律事务专科毕业生就业问题1. 信息不对称:法律事务专科生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对就业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了解不全面,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职业选择和就业能力。
2. 就业压力大:由于法律事务行业竞争激烈,招聘要求高,法律事务专科生常常面临就业压力大、竞争力低的问题。
四、解决法律事务专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措施1. 加强对法律事务专科职业教育的投入。
2.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
3. 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
4. 在政策、教育和行业等多个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结论本论文通过对法律事务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和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范文精选3篇在企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
其实这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片面的理解,正如有些企业那样,聘请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法律顾问在非诉讼领域操纵法律风险的作用。
我认为,除了必要的诉讼业务外,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以企业的非诉讼业务为工作中心,以操纵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成本为工作重点。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北方重要盐业基地,以盐、卤水化工、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经营生产,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开展,给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
公司虽然在市场中有了更多、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随之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
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法律顾问就是企业运行的“安全员”,他追求的是如何规避、减少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事前防范,才能充分体现其治理职能,使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效益和最快的进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原则、工作方针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执业原则;二是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三是以治理为主原则。
依法执业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最基本的要求,为本企业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以治理为主原则则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性质决定的。
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治理,包括承担有关企业治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治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类工作应当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
但由于企业法律顾问称谓中有“顾问”二字,容易使人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只是一个咨询、服务的角色,忽视了其治理职能。
在企业实现依法经营的治理链条中,企业法律顾问所承担的直接治理工作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除了对企业法律事务所承担的直接治理职责外,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工作实质上已进入治理环节,是某些事项必须的、不应跨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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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在当今社会,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事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我深感有必要对法律事务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因此,本文将围绕法律事务展开论述,探究其内涵与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事务。
简单来说,法律事务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处理各种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工作。
这包括了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事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样化。
例如,企业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环境法律事务等。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法律事务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法律事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使得法律事务的处理更加高效和便捷。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国际法律事务变得更加复杂。
跨国公司的崛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使得跨国法律事务成为法律专业人士必须面对的挑战。
在探究法律事务的发展趋势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法律事务的现状和问题。
尽管法律事务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事务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
由于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很多法律事务律师需要具备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然而,现实中很多律师只专注于某一个领域,导致法律事务的处理效果不佳。
其次,法律事务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缺乏专业精神和责任心,导致客户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法律事务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法律事务律师的收费标准高昂,使得一些个体或小企业难以承担。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法律事务律师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跨领域知识,提高法律事务的专业化水平。
其次,加强对律师的监管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81学院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即行为本身以及由行为引发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刑法》中看,并没有直接的法条规定哪些现象适用刑法的调整,取而代之的是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但从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可以看出,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犯罪行为”,是行为而不是关系。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定位为关系,而没有行为由于刑法、行政法等是国家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到公民,则是通过调整公民的行为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
而民法原则上属于私法,不涉及国家利益,主要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不可能侧重于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民法虽然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而作用于社会关系,所以民法不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而是调整社会关系。
最初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盖尤思的《法学阶梯》,他把罗马法的内容按人法、物法、诉讼法的框架进行整理其中,人法就是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物法就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此后这种学说经过多种演变,如意大利学者比良齐杰里等人认为“民法主要研究:一是主体存在的规则,二是主体参与享用和利用经济资源的一般规则”德国学者温得沙伊得认为,“所有的私法,要做的事情有两个目标,一是财产关系,二是家庭关系”无论如何演变,这些学说都将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个部分来讨论,即人和物。
第一,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保护商品生产者和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他们发挥独立性、主动性、创新性的最好的法律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其中有些规定与《民法通则》重叠甚至冲突,需要对民法的内容进行精简或修正,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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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没有页眉的行政职业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学生:黄靖学号:10FL01B016系部:法律系专业:法律事务班级:2010级1班指导教师:马丽莉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围,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围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
但是在全球围,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
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
“《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
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1951年5月,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我国一直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少杀慎杀”。
对死刑的复核极为严格,并对死刑做了严格的限制。
197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典中,关于死刑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分则中极力控制死刑的罪种数外,还有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实用死刑。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能真诚悔罪,积极救助被害人,退回侵占的财产或者赔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即使犯了应判处死刑的重罪,也应当获得从宽处理,不判处死刑。
关于2007年元月1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问时强调: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
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我国现行刑法中带有死刑的条文有43条之多,共有68个罪名。
其中包括危害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其中绝对死刑的条款有:(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实施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3)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4)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我国关于死刑存废的观点刑罚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预防犯罪,还是对已犯的罪进行惩罚。
刑罚的威慑功能,震慑、威吓意图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打消其冒险侥幸心理,迫使其遵纪守法。
对犯罪行为人来说,其具有剥夺其的某种权利,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
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如果就第一层意思来说,那么死刑对于刑罚具有相当的意义,因为他的威严性足以达到警告他人的目的。
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是必然的,也会继续存在下去。
但就第二层意思来说,死刑是为了对犯下的罪行的惩罚,那么死刑的存在将显得不是那么的必然。
二、我国死刑废除问题的分析死刑在中国必然也要废止这是不可逆转的方向,这也是世界性的趋势,清醒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
但是死刑并不是说废止就废止的,毕竟它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
事物的发展是逐步的循序渐进的,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死刑的废止亦是这样的。
我个人觉得,死人在我国还不能废除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占主流地位,尤其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
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
“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
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于一些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重大的罪犯,群众会认为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民意虽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但法律更不能完全无视民意的存在,否则法律便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从而有丧失公正性的危险。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
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是至今还流行的观念。
前面说过死刑出现在奴隶社会时期,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
对于这个经历过几个不同社会形态的事物要想把它从历史上抹去不是一帆风顺、一朝一夕的的事情。
其次,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使得中国有着强烈的家庭观念。
谈死刑的存废,为什么要联系到中国传统的家庭家族观念呢?中国古代有一种刑罚叫“株连九族”,就是一个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
与其相似的还有一种刑罚叫“连坐”,即一人犯法,家庭邻居等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都要连带受罚。
中国是一个家庭、家族和邻里观念比较强的国家,在古代如果一个人的亲戚邻里有人犯罪,那是一件很可耻的事情。
到了现代,中国的家庭观念得到延续,如果一个家庭中的成员犯了罪,不仅他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家庭成员也会被其他人瞧不起。
而如果一个人犯了死罪,那么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不仅仅是失去一个亲人,在精神上的威慑力也是巨大的。
因此死刑才能更有效预防犯罪。
而在欧美国家,家庭观念相对较弱,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不是很好,用其他罪行来代替死刑也是情理中的事。
综上所述,中国杀人偿命思想根深蒂固,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决定中国废除死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死刑在中国有着极强的威慑力。
在预防犯罪方面,是其他刑罚暂时无法代替的。
其次,中国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首先,中国的经济条件和物质文明还不允许立即废除死刑。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几年在改革开放的积极激励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这对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
在中国死刑中,经济类案件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刑罚制度来保障中国经济运行。
从目前中国现实来说,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所应具备的物质文明。
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条件还很落后。
在这种物质条件还很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物质文明提高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取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犯罪。
但是中国目前物质水平低,人口众多,死刑在这一前提下是最具效率的刑罚。
其次,一项刑罚的执行需要很多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如果废除死刑后,中国需要大力加大对监狱的看管,对服刑人员的监督,这就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而废除死刑后服刑人员创造的价值远远小于投入。
中国经济不发达,虽然财政收入多但人均少,而且中国的教育、社会福利等也需要发展,如果废除死刑后在这方面投入过大势必会影响其他方面的投入,不利于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所以在现阶段经济条件不具备、物质文明不允许和社会稳定不允许的情况下,中国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
最后,中国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法制环境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
虽然1997年《刑法》作了许多改进。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已经滞后,不能与社会相适应。
我国现在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
我国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最多的国家。
并且也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每年被执行死刑人数是全球其他国家执行人数之和。
任何事情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立即在全社会废止死刑。
全国围的各层人民和司法机关必定会有所不适应,容易造成社会动乱,并且从人民网的民众投票来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废除。
所以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法制环境。
三、我国死刑改革和完善的对策那么中国死刑改革应该怎么继续推进呢?中国是至今保留和执行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绝对数最多的国家。
高死刑率已成为我国刑法的特色。
新中国建立以后,在党的“少杀、慎杀”思想指导下,我们确立了“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但目前,在刑事司法中实际适用死刑的案件增多,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多。
死刑所固有的威慑力、抑制力呈弱化趋势。
历史与我国近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预防犯罪要靠综合治理,不能迷信死刑。
中国有着不同与外国的具体国情,短时期废除死刑还是个梦想,但控制死刑是非常应该、完全现实的选择,现阶段,我国应走出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的误区。
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革,使我国死刑走向“轻缓慢”(一)从刑事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围严格规定死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过于抽象,而刑法分则关于各罪的规定,同样使用了一些概括性用语,缺乏明确性,同样不利于死刑的适用。
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有三分之一纯粹起威慑作用,备而不用,适用极少,这些犯罪的死刑完全可以废除;而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虽然严重侵犯经济秩序,但毕竟未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也应该废除;剩余的目前还有保留的必要性,但应在立法技术上加以调整,进一步合并死刑罪名,从而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