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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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 2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一、评估概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是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责任、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对该职业守则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守则。

二、主题探讨1.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阐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对从业资格的要求、责任与义务、职业操守等方面的阐述和解读。

2. 对于该守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思考,阐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对于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

3. 介绍一些案例或实例,展示该守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意义,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三、文章撰写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这一守则对从业资格、责任和义务、职业操守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来说,遵守职业守则意味着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误导客户,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只有遵循守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在工作实践中,遵守职业守则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和理解守则内容,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应用,才能更好地遵循职业守则,保证自身的合规和专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一、背景及意义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是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和种类不断扩大,对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从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资质要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专业知识:具备相关证券、基金知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种类、运作方式和风险特点。

法律法规意识:了解证券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制度,合法合规地开展销售工作。

诚信责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保护客户利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不当行为。

沟通能力:具备较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向客户介绍产品信息,解答客户疑问。

风险评估能力:能够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建议。

客户服务能力:具备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能够及时回应客户需求和投诉。

三、资质认证和监管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从业资质,应建立完善的资质认证和监管机制:考试认证:设立专业考试,考核销售人员的相关知识、技能和道德素养。

考试内容应涵盖证券、基金知识、法律法规、投资理论等方面。

从业教育培训:建立长效的从业教育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培训活动,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资格证书管理:颁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证书,作为从业资质的凭证。

证书有效期限应设定,定期进行续期考核。

监管机构监管: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建立监管机构,负责对销售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责任和约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约束: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产品风险,不得误导销售。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人员执业素质,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基金销售人员:(一)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二)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一)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所在机构统一进行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二)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的,可直接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二)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三)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前款第(三)项人员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以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是规范证券投资顾问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这些准则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声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1. 诚实、守信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故意误导投资者。

2. 客户利益优先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将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遵循客户授权和利益,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当手段谋取私利。

3. 适当性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在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提供适合客户的投资建议,确保投资产品与客户的投资需求相匹配。

4. 投资者教育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积极提供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增加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使客户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保密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投资情况保密,不得未经客户授权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6.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识别、监测和管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客户利益,确保自身利益不干扰或损害客户利益。

7. 专业能力原则: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具备适当的资质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和服务。

这些准则通常由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自觉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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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并经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它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三)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六)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九)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基金销售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向基金销售人员提供的统一宣传资料,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并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的基金产品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基金销售网点、有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对本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本守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违反本守则,其所在机构应予以相应处分,并将处分情况报送协会;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按相关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守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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