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XX银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系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1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业务系指本行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提供公司债券的备案发行顾问、受托管理、承销顾问、资金监管、财务顾问等服务的综合性业务。
第四条本行投资的公司债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行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资金监管、备案发行顾问、承销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的公司债券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四、五章及本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债券业务牵头管理工作;(二)负责公司债券业务的营销推动、评审立项、证券业协会备案工作、交易结构设计、外部合作机构选择、资金准备以及投资工作;(三)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主体评级AA-以上的业务进行投资审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按照《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动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无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审查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项目存续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本行法律审查管理制度对公司债券业务有关法律文书、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格式文本的制定。
第十一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方案,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出具《放款审核意见书》。
总行或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由运营管理部门配合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受托管理费用的记账工作。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系指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及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目的(一)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为全行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三)促进资产多元化,提升全行资产整体质量。
第四条本行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原则(一)稳健经营。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将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前提,在有效管控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统一管理。
总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对全行债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集中交易。
债券投资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对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四)职责分离。
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和后台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须相互分离。
第二章债券品种及业务分类第五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发行人类型可分为:(一)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1.国债。
系指我国财政部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地方政府债券。
系指我国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央银行票据。
系指我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的短期债权债务凭证。
(二)金融机构债券。
系指依法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保险公司债及证券公司债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三)企业(公司)债券。
系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以及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公司)债券的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银行企业金融债券承销协议

《银行企业金融债券承销协议》甲方(发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销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发行金融债券,乙方具备金融债券承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1.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承销”是指乙方以余额包销或代销等方式销售甲方发行的金融债券的行为。
3. “主承销商”是指在承销团中承担主要承销责任的承销商。
在本协议中,乙方为主承销商。
4. “承销团”是指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组成的承销金融债券的团队。
5. “发行总额”是指甲方本次拟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金额。
6. “发行价格”是指金融债券的面值与发行利率确定的价格。
7. “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二、债券发行基本情况1. 债券名称:[具体债券名称]。
2. 债券类型:[具体债券类型,如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等]。
3. 发行总额: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数字])。
4. 债券期限:[具体期限]年。
5. 票面利率:[具体利率确定方式,如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等]。
6. 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即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具体面值金额]元。
7. 付息方式:[具体付息方式,如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
8. 兑付方式:[具体兑付方式,如到期一次性兑付本金等]。
三、承销方式与承销责任1. 承销方式:乙方采用[具体承销方式,如余额包销、代销等]方式承销甲方发行的金融债券。
2. 承销责任:- 在余额包销方式下,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总额购买未售出的金融债券,并按时足额支付募集资金。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合规管理指引模版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合规体系建设,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简称“公司债业务”),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保证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业务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公司合规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管理文化,防范公司债业务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开展公司债业务的合规经营意识,将合规管理落实到公司债业务的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约束的长效机制,促进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有机结合,为公司债业务的持续、健康、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全面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倡导“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实现合规管理覆盖公司债业务各部门、全体业务人员,贯穿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部审核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统称“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公司所属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发行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合规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的组织构架由合规总监、合规部、事业部三个层级组成。
第七条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公司开展公司债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合规部应按照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协助合规总监履行公司债业务合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公司债业务的合规审核、合规检查与监控等合规管理工作。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保障发行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诚信、规范、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以满足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银行机构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和比例原则上不应当超过其净资本的10%。
第六条银行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承销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承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第七条在承销过程中,银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承销方式和程序第八条银行机构承销金融债券应当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合理需求,灵活采用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包销、做市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银行机构承销金融债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行人向银行机构提交承销申请、银行机构调查研究、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公告公布、承销价格确定、中签结果公布、债券发行和交易等程序。
第十条银行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及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进行尽职调查、研究、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承销决策。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应当确保承销公告和发售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承销价格,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确保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需求得到满足,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投资银行债券主承销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债券主承销项目管理办法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定义和缩写 (2)4.职责与权限 (2)5.总体原则 (2)6.工作程序 (2)7.检查与问责 (4)8. 支持文件 (4)9. 记录 (5)1.目的为适应公司债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业务流程和职责,保证项目成功实施、防范公司承销风险、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企业债主承销项目。
3.定义和缩写无4.职责与权限5.总体原则5.1本办法明确投资银行总部企业债主承销项目在各实施环节的业务流程、业务内容和相关责任人。
5.2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投资银行债券主承销项目内控管理办法》(招证发[2012]242号)同时废止。
6.工作程序6.1 企业债主承销项目承揽及协议签署等事项,应严格执行《投资银行业务文件、协议签批规则》及投行业务收费指引的相应规定。
6.2 企业债主承销项目立项6.2.1项目立项时点:评级机构对拟发行人主体评级的初步结果出来后即可向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申报立项。
6.2.2项目立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企业债主承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拟发行人基本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偿债能力、评级机构对拟发行主体初步评级结果等的书面资料等。
6.2.3项目立项流程:项目组向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提交立项申请及全套立项资料----内核部将资料转送债券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风险管理部----内核部、债券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风险管理部就该项目基本面、方案设计、市场销售、偿债能力等方面发表书面意见----内核部归集资料后提交投行立项委员会决策项目立项。
6.2.4投行立项委员由投资银行总部/公司风险管理部/公司债券资本市场部/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销售部相关负责人、资深业务人员构成。
投行立项委员会立项审议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票设赞成票、反对票。
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间债券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承销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称债券承销业务,是省联社作为承销团成员参与投标、认购债券等行为,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仅限于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第三条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勤勉、尽职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承销业务,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等托管机构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并在托管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承销业务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托管机构的资金清算系统以转账方式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债券承销业务正常进行,确保资金和债券的安全,省联社应当对债券承销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分离,交叉复核管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承销岗,负责承分销业务的前台业务,包括与发行人及投标委托人进行沟通、相关协议签订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中台风控岗,负责对流程、协议等进行业务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后台结算岗,负责承分销业务相关的投标录入和资金、债券交割。
第十条审批岗,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分销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参加承销团(一)参团申请。
由资金营运部门提出参团意向,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履行参团手续。
(二)签订协议。
参团申请获批后,由承销业务部门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即为参团成功。
第十二条承销准备(一)收集信息。
根据发行公告收集整理发行信息。
(二)信息传送。
向潜在委托投标客户传送债券品种、利率、期限、规模以及市场情况等信息。
(三)需求确认。
获得委托投标客户的需求信息,双方进行投标洽谈,获得有效需求,并接受委托投标客户填制的投标意向书。
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的操作流程,保障客户利益,减少操作风险,特制订此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
第三条本行银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业务应当遵循稳健、谨慎、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操作安全、效率等标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发行人(包括企业、金融机构等)通过以本行为承销商,向公众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规程所称“承销”是指本行根据发行人的需求,对已签署承销协议的债券进行销售宣传和营销。
第五条银行企业债券业务的操作,应当客观真实,保证操作全面、准确、可靠,做到无误操作。
第二章债券的承销第六条接到债券承销请求后,本行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代理或协助该企业发行债券。
本行应当认真审核债券发行的资质,确保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合规要求,同时应当认真审核发行文件的合合规性和合法性,确保各类发行信息无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行应当根据市场承销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处理发行人的融资申请,对于风险评级较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并予以回复。
第八条本行应当在接受承销请求后,向上级银行工作人员报告承销信息,以便上级银行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状况。
第三章债券加入、交易及清算第九条本行应当在将债券纳入债券交易市场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债券等级并挂牌上市。
第十条本行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服务,并确保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一条在债券交易前,需核对债券有效性、券面价值、权利和义务等信息,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十二条本行不得向客户推荐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资产状况和投资目的的债券产品。
第十三条债券成交时,应当准确记录债券的交易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在债券到期或者提前清算时,本行应当及时召开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并按照约定对债券实施清算或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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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二级资本债券(含2012 年以前发行的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等,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申报并发行金融债券的工作;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办理,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四条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类型,按照承销商职责可划分为主承销业务和分销业务两种:
(一)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方(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推荐发行人就拟发行的金融债券进行报审并承销获取承销报酬的行为。
(二)分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方以外的承销团其他成员(指担任分销商,下同),向具备资格的投资者销售金融债券、获取销售佣金的行为。
第五条金融债券主承销业务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承销方式。
(一)全额包销,是指主承销方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开始之前,按承销协议规定价格全额认购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
(二)余额包销,是指主承销方须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的金融债券的承销方式。
(三)代销,是指主承销方在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发行期结束后,可以将未售出的金融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六条本行开展金融债券承销业务,应按照本行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金融债券承销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承销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项目立项、项目承做和申报、项目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申请及后续信息披露等工作,并负责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九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金融债券销售业务的管理部门,对于本行承销的金融债券,负责承销团组建、发行推介、市场询价、发行等工作,并负责其他机构承销金融债券的参团和销售工作。
第三章项目准入
第十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