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2011版第4章病程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细则

第二节门诊与急诊手册
第二十八条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患者的初诊记录或者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第十五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允许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允许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者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预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者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蓦地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者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者家属签署知情允许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者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浮现等。
第三十一条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门诊病历
2011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 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 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 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 合病历保存的要求。(注: 删除了门诊病历使用圆珠 笔的规定。)
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
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删除)需 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 性临床医疗等,删除),应当由患者本 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 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 权的人员签字(修改);为抢救患者, 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 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权的负责人签字。
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 使用医学术语,(特别强
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调,原版没有单列出)文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 确。
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当按照规定的 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 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 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
2010年版与2002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照及解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2002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
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 的文字、符号、图表、影
的文字、符号、图表、影 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最新《病历书写规范》病程记录(首...

最新《病历书写规范》病程记录(首...患者姓名:XX 性别:X 年龄:X岁科别:XXX科一病区床号:10-29 住院号:19000000※首次病程记录书写要求及示例:一、病例特点:(书写要求: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1.患者一般项目+既往病史的归纳和整理后写出的本病例特征。
2.主诉+现病史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症状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
3.生命体征+神志、精神+专科检查包括阳性体征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等。
4.辅助检查:与诊断有关的阳性结果,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结果。
(标明检查时间,检查医院,外院或者本院)示例:2019-10-10 13:20 首次病程记录患者XXX,61岁,因“摔伤致X(侧)肘部肿痛、活动受限11小时”急诊入院。
一、病例特点:1.老年女性,61岁,“甲亢”病史23年,平时口服甲琉咪唑,自诉控制病情平稳。
无高血压、心脏病病史,无肝炎、结核等传染病病史。
2.患者于11小时前在外走路时滑倒摔伤,当即感X(侧)肘部疼痛,活动后疼痛加重,无昏迷、恶心,呕吐等不适,无顺行性及逆行性遗忘。
3.T:36.5℃ P:88次/分R:18次/分Bp:120/80mmHg,神志清楚,精神欠佳,急性痛苦病容。
X(侧)上肢支具制动中,去除支具可见X(侧)肘部肿胀明显,可见皮下於青,未见张力性水泡,X (侧)肘关节周围压痛、叩击痛明显,轴向叩击痛阳性,X(侧)肘关节主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疼痛剧烈,X(侧)手各指活动可,尺桡动脉可触及,X(侧)上肢感觉及末梢血运正常。
4.辅助检查:X线报告:X(侧)肱骨远端骨质连续性中断(XXX 医院 2019-10-10)。
二、拟诊讨论:(书写要求: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初步诊断:(书写要求:规范的疾病诊断名称)诊断依据:(书写要求:与诊断有关的病史症状、体格检查体征、阳性辅助检查)鉴别诊断:(书写要求:写明鉴别诊断的疾病名称,并进行分析写明鉴别诊断的症状、体征及需要进一步做鉴别的具体的辅助检查项目)示例:二、拟诊讨论:初步诊断:1.X(侧)肱骨远端骨折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诊断依据:1.摔伤致X(侧)肘部肿痛、活动受限11小时。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卫生部下发的卫医发[2002]190号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确保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十分重要的文件。
病历是反映医务人员全部医疗活动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资料。
严格按标准要求书写病历,既能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
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
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形、影象、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书写病历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必须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析,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应当在锚处划双线,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划双线的上方由修改者签字。
每页不得超过三处修改,超过三处必须重新书写。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级别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试用期的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必须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字。
进修医师应当经接收进修的科室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准许其承担书写病历的工作。
第八条上级医师有责任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签字,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内容,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措施(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入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当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当时相关科室二线值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及本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员(白天:医务部、夜间:总值班)共同签字。
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 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 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 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 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 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 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 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 项等。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 入院后由本院具有独立执业资格 的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 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小时内完成,实习、试用期医 务人员和不能独立 记录,内容应包括操作的目的、 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并发症;患者 或家属的知情同意签字;操作者 和助手的姓名和职称、操作经过、 操作前后患者状态描述、操作结 束后告知患者的注意事项和临床 观察的注意事项等,
如有创诊疗操作属于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项目的,按照“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专页(凡“专页”,请 参见《河北省医疗机构病历表格样 表》,下同)要求填写,并向患者 或家属交代、签写知情同意书,同 时病程记录中也应有扼要的记录, 病危患者应及时书写病危通知书, 并征得患者家属签字;
3、记录内容:按照“手术记录” 专页完整填写,手术经过记录应 注意包括:患者体位、皮肤消毒 及铺巾方法,手术切口、显露方 法,探查过程和发现,决定继续 手术的依据,手术的主要步骤,
所用缝线的种类和号数,缝合方 式,引流材料及其放置位置和数 目,吸出物或取出物名称、性质 和数量,曾送何种标本检验、培 养或病理检查,术中及手术结束 时患者的情况和麻醉效果,出血 量及输血量,输液内容及数量等。
4、鉴别诊断 是根据初步诊断列 出需要鉴别的疾病和需要鉴别的 理由,不写与患者症状、体征根 本无鉴别意义的病名。如遇到疾 病诊断非常明确的情况(诊断明 确的同一种疾病、反复住院的如 癌症术后化疗的、烧伤、唇裂、 腭裂),可以不写鉴别诊断。
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

书写格式
标题
病程记录的标题应简洁明了,包 括患者姓名、住院号、记录日期
等基本信息。
正文
正文部分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 包括患者主诉、体格检查、病情分 析、诊断依据、治疗方案等内容。
签名
病程记录的最后应由医生签名,以 示负责。
书写内容要求
准确
记录内容必须准确,不能有任 何虚构、夸大或缩小的情况。
及时
目的
为临床诊断、治疗及护理提供依 据,同时可作为科研、教学的重 要资料。
书写要求
及时性
病程记录应随时记录患 者的病情变化及诊疗措 施,确保信息的实时更
新。
准确性
记录内容应客观、准确, 避免主观臆断和猜测。
完整性
记录内容应全面,包括 患者的主诉、体征、检 查结果、诊疗措施等各
方面信息。
条理性
记录内容应条理清晰, 层次分明,便于查阅和
在记录病程时,应突出重点,特别是对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的描述, 要详实具体。
其他要求
及时性
病程记录应及时完成,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保密性
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2023
PART 06
总结与建议
REPORTING
总结
病程记录是医疗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诊疗过程和治疗 效果。
不及时更新
未能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和治疗进展,导致信 息滞后。
纠正方法
详细记录
对病情变化、治疗方案、检查结果等 关键信息进行全面、详细的描述。
使用规范术语
尽量使用医学专业术语,避免使用不 准确或含糊不清的表述。
保持逻辑性
确保记录内容条理清晰,前后文信息 一致,易于其他医生理解和参考。
病程记录书写规范与范例

********医院病程记录书写规范与范例为了改进我科病历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为标准,参照相关病历质量评审标准,制定我科《病程记录书写规范与范例》,供临床医师参考。
监控项目: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包括上级医师查房),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术前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操作记录,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重要记录内容;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
一、病程记录概念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更改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受委托人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二、病程记录书写规范与范例(一)日常病程记录书写规范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
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长期住院患者每月一次阶段小结。
(二)特殊病程记录书写规范与范例1.首次病程记录1.1【规定】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1.2【解读】1.2.1 单列标题--首次病程记录。
1.2.2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病情评估、诊疗计划等。
1.2.3病例特点应高度概括,重点突出,避免复制病史、体征(重点记录阳性症状和体征,以及与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和体征)。
1.2.4鉴别诊断及其依据:外伤(单纯性)、有病理结果、妊娠(非病理性)及同病再次入院者,可免写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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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告知病危(重)当天,应 记录告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人员 及签字情况。
❖问题:是不是除了签病危(重)通知书后 ,还得另外记病程记录?
答复:凡是通知患者病危(重)时,除了 签通知书外,必须在病程记录中作相关记 述。
❖第六十七条 术前病程记录中,应有手 术者术前查看患者记录;术后连续3天 病程记录中,应有一次术者或上级医师 查看患者记录。
第四节 交(接)班记录
❖第七十五条 交(接)班记录指患者经治 医师发生变更时,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 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 记录。
❖第七十六条 交班记录应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 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小时内完成。
第四章 病程记录
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
❖第五十六条 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 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经治医师或注册的值班 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进修医务人员 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工作的实际情况, 经医院正式书面认定后方可书写首次病程记 录。
❖第五十七条 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 小时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特点 、拟诊讨论和诊疗计划,放在同一段落中 书写。
❖问题:对此应有不同情况的规定:我们建议 :如果管床医师为住院医师,其上级医师查 房每三天记录一次,由主治医师与主任(或 副主任)医师查房交替;如果管床医师为主 治医师,其上级医师查房每三天记录一次, 由自己与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查房交替; 如果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为管床医师 ,其上级医师查房每三天记录一次,由自己 与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查房交替。这样更 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十三条 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 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和 疗效分析、下一步诊疗意见。
❖问题:缺少下级医生对上级医生意见的落 实情况。
答复:这是日常病程记录中的常规内容 。上级医生查房后,有些需立即执行的指 示通常将执行结果写在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中,有些需观察一段时间或等待结果后才 能书写的写在日常病程记录中。文件无法 将所有可能情况都写进来。
❖第六十八条 合理用药,尤其是抗菌药物 开具与停止情况应有明确记录。
❖第六十九条 出院前一天或当天的病程记 录中,应有上级医师同意出院记录。
❖问题:因为目前的出院手续已经较当天 为此专门做一次记录。这样可减轻一些医 生的负担。
❖第六十三条 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 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 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情稳 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第六十四条 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3天、 出院当天或出院前一天(次日早晨出院) 也应书写病程记录。
❖第六十五条 日常病程应重点记录患者的病 情变化,确定诊断时间,诊疗依据和治疗 效果,会诊意见执行情况,输血过程与反 应情况,拟作检查(检验)的原因和结果 分析,临床观察指标的变化,临床病情变 化与处理方法等。
(二)拟诊讨论: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 断,写出对诊断的分析思考过程并依次列 出诊断依据;然后针对第一诊断的疾病做 相应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必要时对下一 步诊治措施进行讨论。
(三)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和治疗措施 ,例如使用何种药物或安排何种检查;通 过诊治计划体现出对患者的整体诊治思路 。不得使用“进一步完善检查”、“择期 手术”、“详见医嘱”等一类套话。
❖第七十四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 日期和时间,居中记录查房医师的姓名、专
业技术职务。其他部分同“日常病程记录”
。
(一)经治医师应据实、认真记录上级医师查 房时的分析与意见,不得使用“上级医师 同意目前诊治方案”等套话。
(二)上级医师使用红色墨水笔审阅、修改下 级医师书写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
第三节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定义
❖第七十一条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 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 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 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上级医师查房每周不应少于2 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 48小时内完成,副主任、主任医师负责首 次查房者应于72小时内完成。
答复:卫生部规定:“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 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 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 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 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 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没有确 定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必须每周几次。个人认 为,如果管床医生是主治及以上职称,上级 医师有查房时做相应记录,无查房时可以不 写;如果管床医生为初级职称,上级医生必 须每周、每个病人查房两次并做相应记录。
❖第五十九条 不允许拷贝入院记录作为首 次病程记录。
❖第六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 期,应具体到分钟;居中书写“首次病程记 录”。第二行起始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
(一)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 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 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 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第六十一条 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 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 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 则上不能空行。
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
❖第六十二条 日常病程记录是对患者住院期 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 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 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红色 墨水笔审核、签名。
答复:按卫生部规定,患者出院前应书 写病程记录;上级医师同意出院意见应写 在出院前的最后一次病程记录中,不必专 门书写。
❖第七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 期,另起行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记录结 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 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 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不能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