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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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与翟玉仁不予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与翟玉仁不予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与翟玉仁不予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内行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慧卿侯晓静博赫张艳包鸣飞【审理法官】任慧卿侯晓静博赫张艳包鸣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翟玉仁;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翟玉仁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翟玉仁【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杨明德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明德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明德王伟【代理律所】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翟玉仁【本院观点】喀旗政府在被上诉人持有案涉土地林权证的情况下,依据赤政字〔2013〕200号等相关文件认定案涉林地在河道范围内,应归国家所有,决定对被上诉人请求的林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予补偿,其作出的本案被诉的《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不予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且未列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故依法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作出喀政字〔2017〕98号《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锡泊河喀喇沁旗机场大桥上一公里--海苏沟段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本补偿方案仅适用于锡伯河机场大桥上一公里--海苏沟段防洪及环城水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河堤内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征地时只进行地上林木补偿,有无林权证同等对待,补偿标准与河堤外林木补偿标准相同;河滩地归国家所有,征地时只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于德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于德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于德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1【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5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民周磊于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于德利【当事人】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于德利【当事人-个人】于德利【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黑龙江省丰禾种业有限公司【被告】于德利【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丰禾种业在一审中并未就此提起反诉,二审期间其提出此项主张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于德利在受丰禾种业雇佣期间身体受到损害,丰禾种业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于德利明知不得酒后上岗,仍然坚持饮酒后回单位工作,明显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过错。

丰禾种业为锅炉工提供的工作环境、休息环境缺少足够的安全保障,且在春节期间未对司炉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及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

王文生、被中央储备粮太谷直属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生、被中央储备粮太谷直属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生、被中央储备粮太谷直属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2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明韩敏张媛【审理法官】胡晓明韩敏张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王玉马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袁国清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贾凯昇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马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袁国清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贾凯昇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马袁国清贾凯昇【代理律所】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被上诉人是否应补偿上诉人从内退之日起与在岗员工的收入差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被上诉人是否应补偿上诉人从内退之日起与在岗员工的收入差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王文生与太谷直属库签订《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太谷属库根据中储粮山西分公司要求,制订了《太谷直属库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中储粮山西分公司批准后公布实施,该方案符合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相关国家政策。

该方案为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全体员工提供了岗位竞争、双向选择、内部退养、内部待岗、自谋职业等选择去向方式。

王文生选择了内部退养,并提交了《选择去向申请书》和签订了《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因此,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文生在签订协议时,太谷直属库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印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印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印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云龙任庆盛吴鹏【审理法官】丁云龙任庆盛吴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印【当事人】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印【当事人-个人】李国印【当事人-公司】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印【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果园财产损失,经过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WL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方正司评报字(2019)第019号评估报告,确定了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害数额,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李国印国果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WL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方正司评报字(2019)第019号评估报告、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退耕还果合同书、位置示意图、照片、鉴定费收据(两份)、证人证言,检测报告(两份)、照片等证据载卷为凭。

并经一审开庭质证和本院庭审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果园财产损失,经过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WL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方正司评报字(2019)第019号评估报告,确定了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害数额,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喀左德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李国印国果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

“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作者:宁利昂邱兴隆来源:《现代法学》2017年第04期摘要: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

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

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

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

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错因;司法责任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4通过个案正义的实现来推动刑事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一种常见做法,富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在诸多典型案件中,“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即为最近备受各界关注的一个示例。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行为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从个案角度观之,无论是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该案的再审改判都得到了充分肯定“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收入了本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陈某与高某、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高某、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高某、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内22民终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云峰王晓梅苗世英【审理法官】云峰王晓梅苗世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高某;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某高某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某高某【当事人-公司】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某1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刘某2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1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刘某2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某1刘某2【代理律所】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乌兰浩特市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双方或多方合同,须各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形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转换意思表示变更法律关系的,应根据相应证据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理,以此传达契约严守、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第三人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双方或多方合同,须各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形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转换意思表示变更法律关系的,应根据相应证据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理,以此传达契约严守、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旺业公司本拟向陈某借款800000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旺业公司将其开发的××苑车库预告登记于陈某名下。

李彩霞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彩霞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彩霞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内01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蒙艺任艳芳王颖【审理法官】冯蒙艺任艳芳王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彩霞;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彩霞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彩霞【当事人-公司】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军北京市振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军北京市振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军【代理律所】北京市振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彩霞【被告】托克托县新营子镇人民政府;托克托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撤销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本案中,上诉人李彩霞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与同村村民李某发生纠纷,为争取补偿款,其于2017年10月向镇政府提交了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申请书。

该申请的实质是请求镇政府处理其与李某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王茂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茂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茂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赵世奎贾宇军【审理法官】马宏玉赵世奎贾宇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茂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王茂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茂林【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茂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废止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2019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收到王茂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否将该机关在2010年1月19日所作出的鲁政土字〔2010〕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度市2009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该征地其规范性文件按期给予废止或者修改了;被申请人是否将该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而按期报送给了国家发改委了;同时应当向申请人王茂林明确国家发改委是否将该规范性文件其清理结果汇总后而按规定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给了国务院这一全程相关信息”。

同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作出信息公开〔2019〕209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王茂林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信息公开请求”所提事项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已修订)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属于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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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附:判决书全文
引言: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因此,那种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动辄动用刑罚应对违法行为的做法是不足取的,这正是刑法谦抑性的本意所在——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刑法谦拟性主要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有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来解决;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无可避免性条件,刑罚才能成为必要。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无罪案体现了这一司法理念。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时指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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